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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騎共用單車又出意外了!家長有責任嗎?

共用單車的確方便,但是背後牽連的問題卻不是那麼美好!

根據相關報導,23日,8歲的小文騎共用單車時不慎摔傷,造成肝臟破裂。雖已連夜完成肝臟切除手術,但小文目前仍未度過危險期。

這已經不是什麼新鮮的新聞了。

今年1月26日,在深圳羅湖區三名12歲左右的孩子在騎ofo的過程中摔傷導致手臂嚴重骨折進了同一家醫院。而據其中一名小男孩介紹,他當時騎著ofo正常速度行駛,為了避讓前方正面而來的車輛緊急刹車,可一刹車車就往前漂,

結果從車上摔倒導致骨折。

3月5日,長沙市天心區一10歲女孩金金騎ofo不小心摔倒,造成肝挫裂傷並腹腔出血、右下肺挫傷,住進了ICU重症病房。金金表示,當天騎的是ofo共用單車,為避車輛刹車,結果“刹車有些失靈,就撞到了”。

事實上,很多兒童在騎行共用單車時都是你追我趕,甚至騎著共用單車在車來車往的公路上進行比賽,這給交通造成了很多事故隱患,不僅對自身安全造成威脅,

還威脅他人的人身安全,危險往往就在一瞬間發生,而對於危險的規避能力,兒童過於薄弱。

對於12歲以下兒童到底能不能騎共用單車,目前的共用單車平臺有自己的相關規定,共用單車只能夠通過實名認證才能註冊,不滿12周歲是不能註冊並騎行的,而且在我國也有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的駕駛人必須年滿12周歲的這一規定。

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騎自行車上路是違法行為,家長應對此進行教育,並在發現孩子的騎行行為時予以制止。根據相關規定,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如果家長未盡到教育和監護義務,若出現小孩摔傷的情況,應對孩子的受傷承擔主要責任。

事實上,一旦發現有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用單車時,可以嘗試對家長進行追究處罰,以此來“逼迫”家長加強監護和提升交通安全意識。只要全社會都來關注並教育12歲以下兒童“遠離”共用單車,由此帶來的事故傷害也就不復存在,這其實比明確事故責任更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