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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課堂」在崗員工突發疾病死亡,法院會認定為工傷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

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然而在實務中,本項規定的情形在認定時卻經常產生爭議。小編整理了一些相關案例、觀點、法律依據,供大家一起學習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

未脫離治療搶救狀態,自發病48小時內死亡的,認定為工傷——上海溫和足部保健服務部訴上海市普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案例要旨: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經搶救後醫生雖然明確告知家屬無法挽救生命,在救護車運送回家途中職工死亡的,仍應認定其未脫離治療搶救狀態。若職工自發病至死亡期間未超過48小時,應視為“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視同工傷。

案號:(2015)滬二中行終字第464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相關案例

1.當事人在崗時突發疾病未能及時確診,發病後48小時內再次發病並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湖南三尖農牧有限責任公司訴常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但該疾病未能及時確診,後當事人在發病後48小時內再次發病並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號:(2015)常行終字第18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2.員工在崗時突發疾病入院搶救至被診斷為腦死亡時間在48小時內的應認定為工傷——何世運訴廣東省始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永光實業(韶關)有限公司工傷行政裁決案

案例要旨:對於死亡的概念,我國並無出臺相關認定標準。《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在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死亡標準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當作出對勞動者有利的司法解釋,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按照腦死亡的標準予以解釋。

案號:(2015)韶中法行終字第16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3.醫學上無治療希望患者親屬主動放棄治療導致患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倪紅娟、鄭宇棟、傅鮮花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工傷行政確認案

案例要旨:患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醫學角度分析得出患者無治療希望,其親屬主動放棄治療導致患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案號:(2013)紹虞行初字第15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市人民法院

4.工傷保險條例中的48小時的起算應以作出確診意見的時間為准,而非接診的時間——陳某訴某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案例要旨: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此處“48小時”的起算時間,應以醫療機構作出確診意見的時間為准,而非接診的時間。

5.職工在上班期間出現病症下班後病情加重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束秀紅訴儀征市人社局工傷認定糾紛案

案例要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視同工傷。其中,“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職工如在上班期間已經出現病症,下班後不久病情加重,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

審理法院: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此處“48小時”的起算時間,應以醫療機構作出確診意見的時間為准,而非接診的時間。

5.職工在上班期間出現病症下班後病情加重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束秀紅訴儀征市人社局工傷認定糾紛案

案例要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視同工傷。其中,“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職工如在上班期間已經出現病症,下班後不久病情加重,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

審理法院: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