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大學生,無需大驚小怪
3年前,阿典是一名差點淪為“階下囚”的失足大學生。
阿典是小山村裡的第一個大學生。為了湊齊父親的醫藥費,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
對於洪山檢察院的做法,有人表示支持“這是法與情的完美詮釋”,也有人提出質疑“設置不起訴大學生機制我認為不妥”。筆者認為,對於洪山檢察院“法與情”結合的行為,我們沒必要大驚小怪。
在談論法律時,我們往往將其與情理相對立,認為“法不容情”。
2009年鄧玉嬌基於自衛目的,刺死、刺傷鎮政府人員,湖北省巴東縣法院一審判決“有罪免處”。2016年於歡目睹其母被追債人侮辱,使用一把水果刀亂捅,
這些案例都體現了我國在依法治國的過程中,注重法理與情理的結合。因此洪山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沒什麼大驚小怪的。
當然,法理與情理也有不一致甚至相悖的時候。法理與情理雖相輔相成,但還是有不少差別。情理不似法理有具體的條規可以遵循,往往是“公說公有理,
所以,洪山檢察院在給那些被逼鋌而走險的大學生改正機會的同時,也要防止某些大學生以“窮”等原因為由,進行犯罪,企圖逃過法律懲罰。
法理和情理,應該是辯證統一的。在追求法理時,不能忽略情理;在追求情理時,不能忽視法理。只有將情理法理相結合,才能帶給公眾一個“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的社會。
文/李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