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不合理?可能是徵收程式出了問題!
面對房屋徵收,大家往往最關心的就是拆遷補償問題——補償的多少?如何提高補償?有沒有具體拆遷補償標準等,但往往最容易忽視的就是——房屋的徵收程式。
徵收程式的合理合法對補償金額也是非常重要的,
接下來就給大家簡單的講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程式。
1
房屋徵收的前提條件就是要滿足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房屋徵收必須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對“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雖沒有明確的詳細解釋,但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我們是可以瞭解到的,其中第八條就明確規定了: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這就使得我們對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了更充分的理解。
2
房屋徵收要符合四規劃一計畫。
每個專案對於房屋的徵收都要符合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城鄉規劃;
(四)專項規劃;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這就說明房屋徵收後是要有利於我們生活品質與生活水準的提高,有利於地方整體經濟的提升,這樣的徵收也是我們想要看到的。
3
制定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中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因此在規定的期限內我們要積極主動的行使權力,讓房屋徵收順利進行。
4
召開聽證會。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徵收房屋不是所有的項目都要開聽證會,開聽證會要滿足兩點:
(一)因舊城改造徵收房屋;
(二)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
5
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5年4月發佈《關於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時強調: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切實做到應評盡評,著力完善決策前風險評估、實施中風險管控和實施後效果評價、回饋糾偏、決策過錯責任追究等操作性程式規範。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紀要月報制度,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建立調出化解不及時等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6
張貼徵收公告。
發佈徵收公告的前提是徵收公告發佈的主體必須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覆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徵收部門同時要做好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對徵收房屋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7
對房屋進行登記調查。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房屋範圍確定後,就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徵收房屋的補償款是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因此對於補償是要嚴格要求與執行的。
8
進行評估。
在面對評估時,我們要注意的是:
1.找評估機構一定要找具備評估資質的;
2、評估機構的選定要被拆遷人與拆遷方共同選定,除非被拆遷人放棄;
3、對評估報告中的內容一定不要輕信,因為拆遷評估中的價格有時會低於房屋的實際價值。對於評估我們同樣不能懈怠,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依舊很多。
9
簽訂補償協議。
當我們簽訂補償協定時要注意,對內容要審查具體,空白協議千萬不能簽。簽訂協定後手裡一定要存留一份。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段供水、供熱、供電、供氣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遷人搬遷。
10
司法強拆。
這是徵收程式中的最後一步,也是我們最不想看到的一幕。有些當事人在合理的徵收期限內,對徵收程式存在質疑,對徵收補償也存在不滿,但確不去進行行政覆議,也不通過合法的形式進行行政訴訟,那麼這樣的話,徵收部門就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通過合法的手段將房屋進行徵收,我們享有的權利也就不復存在。
如果不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只是用自己的想法去改變現狀的話,那是不可取的。
在遇到徵收時,要考慮的不僅僅是補償的價格,補償的標準,還有很多其他的方面值得我們瞭解學習,法律的制定是完善的,但執行過程中出現錯誤也會導致結果發生改變,當大家遇到問題時一定要找專業的律師來諮詢,單單自己的想法有時是不全面的,希望通過今天的講解讓大家對於徵收流程有個新的理解與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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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徵收房屋不是所有的項目都要開聽證會,開聽證會要滿足兩點:
(一)因舊城改造徵收房屋;
(二)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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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5年4月發佈《關於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時強調: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切實做到應評盡評,著力完善決策前風險評估、實施中風險管控和實施後效果評價、回饋糾偏、決策過錯責任追究等操作性程式規範。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紀要月報制度,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建立調出化解不及時等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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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徵收公告。
發佈徵收公告的前提是徵收公告發佈的主體必須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覆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徵收部門同時要做好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對徵收房屋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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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屋進行登記調查。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房屋範圍確定後,就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徵收房屋的補償款是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因此對於補償是要嚴格要求與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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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評估。
在面對評估時,我們要注意的是:
1.找評估機構一定要找具備評估資質的;
2、評估機構的選定要被拆遷人與拆遷方共同選定,除非被拆遷人放棄;
3、對評估報告中的內容一定不要輕信,因為拆遷評估中的價格有時會低於房屋的實際價值。對於評估我們同樣不能懈怠,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依舊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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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補償協議。
當我們簽訂補償協定時要注意,對內容要審查具體,空白協議千萬不能簽。簽訂協定後手裡一定要存留一份。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段供水、供熱、供電、供氣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遷人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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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強拆。
這是徵收程式中的最後一步,也是我們最不想看到的一幕。有些當事人在合理的徵收期限內,對徵收程式存在質疑,對徵收補償也存在不滿,但確不去進行行政覆議,也不通過合法的形式進行行政訴訟,那麼這樣的話,徵收部門就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通過合法的手段將房屋進行徵收,我們享有的權利也就不復存在。
如果不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只是用自己的想法去改變現狀的話,那是不可取的。
在遇到徵收時,要考慮的不僅僅是補償的價格,補償的標準,還有很多其他的方面值得我們瞭解學習,法律的制定是完善的,但執行過程中出現錯誤也會導致結果發生改變,當大家遇到問題時一定要找專業的律師來諮詢,單單自己的想法有時是不全面的,希望通過今天的講解讓大家對於徵收流程有個新的理解與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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