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入室搜查“懷疑盜竊物件”,沒出示合法的搜查文件,東莞一警長被判違法執法

南都訊 記者張鵬 公寓保安的一句“形跡可疑,涉嫌盜竊”,引起了租客張俊與東莞市公安局之間一場持續近半年的官司。東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木棆警務區警長接到曼克頓公寓保安的通報後,

迅速帶領數位輔警前往公寓搜查了張俊的住處,並把他帶回派出所調查了8個小時,後排除嫌疑,讓其自行離開。

張俊認為該警長屬於違法執法,遂將東莞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定該執法行為違法,要求東莞市公安局登報道歉,並賠償誤工費和交通費等。南都記者獲悉,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對該案做出判決,判定木棆警務區警長入室搜查行為違法,

但駁回了張俊其餘訴請。

保安電話舉報,警長入室搜查

南都記者旁聽了案件的庭審。2016年9月8日上午9點半左右,木棆警務區警長接到曼克頓公寓保安的電話,稱在租客資訊登記過程中,發現該公寓B座2116房的租客張俊形跡可疑,懷疑有盜竊行為。

該警長隨即帶領數位輔警趕到公寓,在保安王某平帶領下,到2116房進行了入室搜查。

東莞市公安局稱,當時該警長出示了員警證件,並在張俊的配合下對房間進行檢查,發現了液壓鉗等工具。於是口頭傳喚張俊到派出所調查,傳喚理由為涉嫌盜竊。經過調查排除嫌疑後,於當日下午5點50分,讓其自行離開。

張俊則表示,警長入室後,就用膠帶將其捆住,電話也不讓接。數人在房間搜查後,

將搜查出的液壓鉗、電腦等工具,連同被捆綁的自己一起帶回派出所調查。調查期間,一直沒有進食和飲水,調查結束後,他自己打車返回住處時,行李物品已被房東清理出房外。

張俊認為,自己沒有犯罪行為,且事發時間前後公寓並未發生盜竊,警長僅憑保安的一句懷疑的話就入室搜查並將他帶回調查8個小時,嚴重侵犯了他的權益和擾亂了他的生活。並且當時只有警長一人是員警,

其餘人員皆為輔警或公寓的保安,沒有出示搜查證明檔,也沒有佩戴執法記錄儀記錄執法過程。“警長的執法完全違反了國家的法律規定,應當被認定為違法,並賠禮道歉”張俊說。

市公安局:民警執法過程規範

東莞市公安局辯稱,公寓的保安在登記租客資訊時,看到張俊房間內有液壓鉗,多張加油卡,形跡可疑,有盜竊的嫌疑。警長現場檢查也確實發現了這些工具,

帶回調查後也發現張俊有犯罪前科。並且,張俊並不是2116房的租客。經警方調查,2116公寓是業主委託給仲介公司放租的,該房間去年5月份由一名廖姓湖南籍男子租下,沒有轉租給他人。

該局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警長在現場進行入室搜查合法有據。現場無法排除嫌疑,口頭傳喚張俊回派出所,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在派出所調查期間,警長依法做了筆錄。張俊在詢問筆錄上親筆寫下了“在口頭傳喚期間,公安機關充分保障了我的飲食和休息”的字樣,並簽字摁了手印。

該局認為,警長對張俊住處的檢查,口頭傳喚其到派出所調查,適用法律正確,證據充分,程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張俊全部訴訟請求。該局還提交了三位公寓的保安以及房東的筆錄等作為證據,證明張俊確實有嫌疑。

法院:未按規定入室搜查,警長違法執法

法庭認為,張俊起訴東莞市公安局一案的焦點有二。一是,警長入室搜查是否合法;二是,張俊要求道歉和賠償的訴請是否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事實。

對於警長執法是否違法的問題,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張俊所稱,警長入室後即將其捆綁,並限制其通信自由等,因為張俊沒有提供有效證據,所以法院不予採信。但是,警長帶數名輔警,沒有出示合法的搜查證明文件就入室搜查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的規定,警長檢查張俊住所的行為違法。

對於口頭傳喚張俊回派處所調查的程式問題,法院認為並無不妥。至於有無保障其飲食和休息的問題,張俊沒有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採納。警長只是在入室搜查行為上存在違法,並未對張俊名譽權等人身權造成侵害,所以,法院對張俊要求東莞市公安局登報道歉以及索賠交通費誤工費等訴請予以駁回。

張俊表示,自己還在考慮要不要上訴的問題。

警長依法做了筆錄。張俊在詢問筆錄上親筆寫下了“在口頭傳喚期間,公安機關充分保障了我的飲食和休息”的字樣,並簽字摁了手印。

該局認為,警長對張俊住處的檢查,口頭傳喚其到派出所調查,適用法律正確,證據充分,程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張俊全部訴訟請求。該局還提交了三位公寓的保安以及房東的筆錄等作為證據,證明張俊確實有嫌疑。

法院:未按規定入室搜查,警長違法執法

法庭認為,張俊起訴東莞市公安局一案的焦點有二。一是,警長入室搜查是否合法;二是,張俊要求道歉和賠償的訴請是否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事實。

對於警長執法是否違法的問題,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張俊所稱,警長入室後即將其捆綁,並限制其通信自由等,因為張俊沒有提供有效證據,所以法院不予採信。但是,警長帶數名輔警,沒有出示合法的搜查證明文件就入室搜查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的規定,警長檢查張俊住所的行為違法。

對於口頭傳喚張俊回派處所調查的程式問題,法院認為並無不妥。至於有無保障其飲食和休息的問題,張俊沒有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採納。警長只是在入室搜查行為上存在違法,並未對張俊名譽權等人身權造成侵害,所以,法院對張俊要求東莞市公安局登報道歉以及索賠交通費誤工費等訴請予以駁回。

張俊表示,自己還在考慮要不要上訴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