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3在行動」相城通報3起生態文明建設典型問題,多部門聯手依法懲治環境犯罪行為
近期
相城區紀委查處了頂風違法違規的
3起生態文明建設典型問題
現通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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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泉寶在擔任相城區黃埭汙水處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黨支部書記期間,對廢水處理排放工作監管不力,
鄒泉根在擔任相城區渭塘鎮渭西污水集中處理廠法定代表人期間,疏於監管,履職不力,導致該廠在污水排放和污泥集中處理工作上多次被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辦公室、省環保廳通報曝光及行政處罰,在“263”專項行動中也先後被省、市媒體曝光,
呂偉在擔任相城區渭西星火五金廠法定代表人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構成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該廠連續三次被相城區環保局給予行政處罰。呂偉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上述被追責的黨員
未能監管好本企業的環境治理工作
反而多次頂風違法違規
對相城的環境和風氣都造成了不良影響
就在昨天,相城區檢察院、公安分局、環保局聯合出臺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規範,依法懲治環境犯罪行為,
依據規範,檢察院、公安分局和環保局應當加強協作,統一法律適用,不斷完善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資源分享和資訊發佈等工作機制。
環保局
環保局發現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核實情況並作出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
負責人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
作出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決定後24小時內向公安分局移交案件材料,
公安分局
公安分局依法接受環保局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審查發現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應當在接受案件的24小時內書面告知移送的環保部門在3日內補正。
不得以材料不全為由,不接收移送材料。
公安分局接受案件後,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
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但不屬於公安分局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環保局,抄送檢察院。
公安分局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環保局,並抄送檢察院。
檢察院
❶ 檢察院發現環保局不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員查詢、調閱有關案件材料,認為涉嫌環境犯罪應當移送的,提出建議移送的檢察意見。
❷ 檢察院發現公安分局可能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應當啟動立案監督程式。
❸ 檢察院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環境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批准逮捕,並跟蹤捕後起訴、判決情況。
規範提出,檢察院、公安分局和環保局建立健全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長效工作機制,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為牽頭部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公安分局法制大隊大隊長、環保局法制宣教科科長為聯絡人,每半年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銜接工作情況,提出加強部門銜接的對策,協調解決環境執法問題。
同時,建立雙向案件諮詢制度,規範使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資訊共用平臺,全面實現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網上移送、網上受理和網上監督。
❷ 檢察院發現公安分局可能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應當啟動立案監督程式。
❸ 檢察院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環境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批准逮捕,並跟蹤捕後起訴、判決情況。
規範提出,檢察院、公安分局和環保局建立健全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長效工作機制,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為牽頭部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公安分局法制大隊大隊長、環保局法制宣教科科長為聯絡人,每半年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銜接工作情況,提出加強部門銜接的對策,協調解決環境執法問題。
同時,建立雙向案件諮詢制度,規範使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資訊共用平臺,全面實現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網上移送、網上受理和網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