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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這麼火!你到底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

作為中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於3月15日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民事法律制度從此開啟“民法典時代”。

民法總則通過是一件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大事。作為法律人及法律愛好者能夠親眼目睹中國自己民法典的即將誕生,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

然而老百姓卻似霧裡看花,不斷有人問,“我們以前沒有民法嗎?”“民法總則是個啥?”“這對我們生活有啥影響?”這確實是個犀利的問題!

邊沁說,立法目的是讓人們更容易的追求自己的幸福。如果我們的立法,反而為人民生活增添了負擔,那麼,立法意義何在?所以,民法總則這麼火,定是對老百姓的生活有著積極的影響。一起來看看……

民法總則是啥?

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重要部分,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制定民法總則是編纂民法典的第一步,民法總則規定民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則,

對調整民事關係、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民法總則有哪些亮點?

胎兒也有民事權利,不要小看“小不點”!

一個胎兒還沒有出生,父親就去世了,那麼這個胎兒有沒有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生活中,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情況越來越多。

此次審議的民法總則對胎兒的利益提出了明確的保護原則: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法律文明發展程度怎樣,

關鍵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程度如何。胎兒無法獨立保護自己的利益,如果法律能夠對其進行保護,就更能體現法律文明的發展程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王軼指出。

八歲孩子可以“打醬油”--我們跟不上孩子早熟的步伐了!

打醬油,簡單而常見的民事行為。那麼,多大的孩子去打醬油,其行為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低年齡是十周歲。

總則將這一下限下調至八周歲。

王軼認為,民法典編纂既要強調尊重成年人的決定自由,也要兼顧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這樣的調整,有利於更好地保護這些兒童的利益。

十歲下調至八歲,看來現在的孩子被普遍認為早熟啦!

對法人作出新分類

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

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組織的形態發生很大變化,現行法律已經很難完全納入。對此,總則將法人進行了新的劃分,即“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

“這是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作出的新分類,與民法通則相比進步很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永軍說。

新增民事主體“非法人組織”

從某研究小組、某同鄉會、某銀行的分行或支行、某電視臺的欄目組……這些社會組織既非自然人,也沒有法人資格,但是以各自名義開展各類社會活動,對其應當如何定義?根據總則,它們叫做“非法人組織”。

李永軍表示,非法人組織介於自然人和法人之間,可視為“人的集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總則從對其大的方面予以規範,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QQ幣”等享有法律保護

資訊社會中,大資料正在改變我們的生活。對於各類資料資訊以及“QQ幣”、網遊裝備等網路虛擬財產,應當如何確定其權屬,以及如何保護,顯得重要而迫切。

總則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同時列舉了作品、專利、商標等客體,其中就包括“資料資訊”。

第一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這個規定是民法總則草案中的突出亮點,使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具有強烈的時代感。”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高度評價。

鼓勵見義勇為相關行為--行善成本得到控制

近些年,因見義勇為卻惹上糾紛的事情並不少見,見義勇為者受了損害,責任誰來負?受益人該不該補償?總則規定: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北京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尹田認為,這是對以往相關法律規定的一種突破。很多見義勇為者所受的是人身傷害,得了好處的人對見義勇為者酌情進行補償,體現出法律提倡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獎勵的道德導向。

訴訟時效:2年變3年,債權人的福音!

現行法律規定,一般時效期間為2年,例如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應在2年內提起訴訟。現實中,一些債務人“藏起來”,以此達到訴訟時效過期的目的。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民法總則草案明確提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另外,受到社會傳統觀念影響,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長往往不敢、不願尋求法律保護,長期隱瞞子女受侵害的事實。等到有的受害人成年之後掌握了法律知識,打算尋求法律保護,卻被告知訴訟時效期間早已屆滿,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依據現行訴訟時效規則,也不可能獲得勝訴判決,造成終身遺恨。

民法總則草案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被監護人可以自己決定信賴之人擔任監護人!

現行民法通則只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智力障礙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監護則一直是空白點。

為解決這一問題,民法總則草案中提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承擔監護責任。

民法專家梁慧星解釋說,上述條款明確了成年監護制度所特有的監護人決定方式——意定監護,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智力正常的時候,預先選定自己信得過的親友或社會保障機構,作為自己的監護人,待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時,由自己選定的人擔任監護人。

個人資訊被洩露的還少嗎?是時候該保護了!

去年8月,“徐玉玉事件”發生後,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個人資訊保護的高度關注。去年10月草案二審時,民事權利章節增設“個人資訊保護”條款,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將個人資訊明確為新的民事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資訊,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資訊。”三審稿沿用了該條款。

在本次提交審議的總則草案中,還明確提出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資料時代發展的需要,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法人作出新分類

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

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組織的形態發生很大變化,現行法律已經很難完全納入。對此,總則將法人進行了新的劃分,即“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

“這是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作出的新分類,與民法通則相比進步很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永軍說。

新增民事主體“非法人組織”

從某研究小組、某同鄉會、某銀行的分行或支行、某電視臺的欄目組……這些社會組織既非自然人,也沒有法人資格,但是以各自名義開展各類社會活動,對其應當如何定義?根據總則,它們叫做“非法人組織”。

李永軍表示,非法人組織介於自然人和法人之間,可視為“人的集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總則從對其大的方面予以規範,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QQ幣”等享有法律保護

資訊社會中,大資料正在改變我們的生活。對於各類資料資訊以及“QQ幣”、網遊裝備等網路虛擬財產,應當如何確定其權屬,以及如何保護,顯得重要而迫切。

總則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同時列舉了作品、專利、商標等客體,其中就包括“資料資訊”。

第一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這個規定是民法總則草案中的突出亮點,使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具有強烈的時代感。”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高度評價。

鼓勵見義勇為相關行為--行善成本得到控制

近些年,因見義勇為卻惹上糾紛的事情並不少見,見義勇為者受了損害,責任誰來負?受益人該不該補償?總則規定: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北京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尹田認為,這是對以往相關法律規定的一種突破。很多見義勇為者所受的是人身傷害,得了好處的人對見義勇為者酌情進行補償,體現出法律提倡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獎勵的道德導向。

訴訟時效:2年變3年,債權人的福音!

現行法律規定,一般時效期間為2年,例如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應在2年內提起訴訟。現實中,一些債務人“藏起來”,以此達到訴訟時效過期的目的。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民法總則草案明確提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另外,受到社會傳統觀念影響,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長往往不敢、不願尋求法律保護,長期隱瞞子女受侵害的事實。等到有的受害人成年之後掌握了法律知識,打算尋求法律保護,卻被告知訴訟時效期間早已屆滿,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依據現行訴訟時效規則,也不可能獲得勝訴判決,造成終身遺恨。

民法總則草案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被監護人可以自己決定信賴之人擔任監護人!

現行民法通則只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智力障礙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監護則一直是空白點。

為解決這一問題,民法總則草案中提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承擔監護責任。

民法專家梁慧星解釋說,上述條款明確了成年監護制度所特有的監護人決定方式——意定監護,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智力正常的時候,預先選定自己信得過的親友或社會保障機構,作為自己的監護人,待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時,由自己選定的人擔任監護人。

個人資訊被洩露的還少嗎?是時候該保護了!

去年8月,“徐玉玉事件”發生後,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個人資訊保護的高度關注。去年10月草案二審時,民事權利章節增設“個人資訊保護”條款,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將個人資訊明確為新的民事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資訊,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資訊。”三審稿沿用了該條款。

在本次提交審議的總則草案中,還明確提出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資料時代發展的需要,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