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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中標後放棄成交資格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參與競標,那麼追求中標就是理所當然的事。但是在一些招投標活動裡,有些供應商在中標後竟然放棄中標資格。這樣操作對供應商有影響嗎?

首先,我們先瞭解一下供應商在中標後為什麼會放棄中標資格。

一般來說,供應商會放棄中標資格主要有這幾個原因:一是投標出錯,最常見的就是在編制標書時由於清單出錯、報價錯誤、貨物參數錯誤等原因導致無法以中標價格完成專案的情況;二是由於惡性競爭,導致超低價中標,

因為沒有利潤或者是利潤太小,無法兌現承諾;三是串通投標,本意只是來陪標的,並不是真的想投標;四是外界干預,像是其他單位或採購人出面“協調”供應商放棄中標,或者是採購人提出新的要求,導致供應商放棄中標資格。

知道了供應商放棄中標資格的原因,

接下來就來看看供應商這麼做,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第七十五條規定,供應商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招標採購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予以通報;根據《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第五十四條規定,

成交供應商未按照採購檔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或者與採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予以通報。此外,中標(成交)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簽訂合同,還應承擔民事締約過失責任。

當然,也還有一些無故放棄中標資格的行為,針對這樣的情況,監督部門應該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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