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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還搞“海選”?我走過最長的路就是你的套路

每到新生開學季,推銷必有一齣戲。

海報傳單易拉寶,走到哪兒都無處逃~

被被形形色色的手機銷售商包圍的你,

是不是也曾心動?

分期付款,0元購機!

看起來簡直是學生党的福利!

可是……

審核流程是不是也太簡單了?

要是有不法分子便乘虛而入,

被騙到吃土簡直是分分鐘的事情啊!

有時候還會被騙子當槍使?

看看下面這些詐騙套路,

你是不是也要小心一點了呢?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合同詐騙案,

一審判決陳某強等4名被告人犯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二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處罰金5000到1萬元不等,並責令4名被告人退賠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共計76.6萬餘元。

2014年9月,陳某強在廈門某大學校園中,利用偽造的學生證,與廈門某電訊公司簽訂了專門針對大學新生的手機分期消費合同,騙得價值4899元的手機一部。得手後,陳某強未按合同約定還款,還邀請黃某偉、黃某而、陳某明一起進行分期付款詐騙。

其中,黃某偉系深圳市某網路科技公司的校園代理,他利用職務之便,向該單位下單。4人約定將騙來的電子產品轉賣,平分利潤。

2014年10月到12月間,陳某強等人通過發佈招聘兼職資訊等方式,招募到100餘名90後社會青年,隨後用被招募人員的身份資訊偽造廈門某大學學生證,再指使被招募人員以假冒的學生身份與被害電訊公司簽訂專門針對在校大學生的電子產品分期消費合同。

之後,陳某強等人將通過辦理該合同所得的電子產品拿走,並向被招募人員支付傭金。短短兩個月的時間裡,陳某強等人向廈門某電訊公司等4家公司騙取手機、數碼相機、平板電腦等電子產品共計200餘次,造成4家公司經濟損失76.6萬餘元。直至2015年初,這4家受害公司發現大批“學生”在還款日到來之時沒有還款並紛紛失聯,這場騙局才浮出了水面。

庭審中,黃某偉、黃某而、陳某明辯稱,以個人名義申請辦理的多起分期消費業務,不屬於犯罪,應當從犯罪金額中扣除。另外,黃某偉還提出,自己支付的消費合同首付款3萬餘元也應當一併從犯罪金額中扣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偉、黃某而、陳某明以其本人名義辦理的分期消費業務均是在明知同案犯的詐騙目的、為了自己賺取傭金而實施的,均應當計入犯罪數額。而黃某偉支付的消費合同首付款系其為了順利完成犯罪而支付的必要的犯罪成本,故依法不應當在其犯罪金額中予以扣除。陳某強、黃某偉、黃某而、陳某明或單獨或結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以虛假身份資訊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其中黃某偉參與騙取金額61.3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陳某強參與騙取金額25.9萬余元,黃某而參與騙取金額13.3萬餘元,均數額巨大;陳某明參與騙取金額近9.9萬元,數額較大,4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綜合全案情節與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連線法官■

本案4名被告人的行為之所以定性為合同詐騙罪,主要原因有以下兩點:

一是在犯罪客體方面,本案4名被告人利用虛假的分期消費貸款合同,不僅詐騙了被害單位的財物,還侵犯了市場交易秩序以及誠實守信的合同制度,屬於合同詐騙罪中的複雜客體。

二是在客觀方面,4名被告人利用招募來的社會青年,持偽造的假學生證,與被害單位簽訂分期付款消費合同,使被害單位陷入錯誤認識,騙取其以訂立的合同為基礎交付財物的行為,正是合同詐騙罪的典型表現形式,故應以合同詐騙罪對被告人定罪處罰。

雖說“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可是詐騙分子們詭計多端,

善良的人們總是防不勝防……

因此,小編提醒大家——

除了記得要在遭受財產損失後訴諸法律外,

同學們還要多長個心眼!

日常消費,小心為上啊!

貨比三家理性消費,看淡得失不貪小財~

爭取不給騙子掙錢花!

而黃某偉支付的消費合同首付款系其為了順利完成犯罪而支付的必要的犯罪成本,故依法不應當在其犯罪金額中予以扣除。陳某強、黃某偉、黃某而、陳某明或單獨或結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以虛假身份資訊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其中黃某偉參與騙取金額61.3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陳某強參與騙取金額25.9萬余元,黃某而參與騙取金額13.3萬餘元,均數額巨大;陳某明參與騙取金額近9.9萬元,數額較大,4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綜合全案情節與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連線法官■

本案4名被告人的行為之所以定性為合同詐騙罪,主要原因有以下兩點:

一是在犯罪客體方面,本案4名被告人利用虛假的分期消費貸款合同,不僅詐騙了被害單位的財物,還侵犯了市場交易秩序以及誠實守信的合同制度,屬於合同詐騙罪中的複雜客體。

二是在客觀方面,4名被告人利用招募來的社會青年,持偽造的假學生證,與被害單位簽訂分期付款消費合同,使被害單位陷入錯誤認識,騙取其以訂立的合同為基礎交付財物的行為,正是合同詐騙罪的典型表現形式,故應以合同詐騙罪對被告人定罪處罰。

雖說“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可是詐騙分子們詭計多端,

善良的人們總是防不勝防……

因此,小編提醒大家——

除了記得要在遭受財產損失後訴諸法律外,

同學們還要多長個心眼!

日常消費,小心為上啊!

貨比三家理性消費,看淡得失不貪小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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