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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節假日加班可以向雇主要求三倍加班工資嗎?

【案例】馬女士是雇主劉先生家的保姆,雙方口頭約定月工資3500元,雇主劉先生每月都按期支付。2017年國慶日期間,馬女士想告假回家,劉先生不同意。對此馬女士認為,國慶日是國家法定假日,

她應該獲得3倍的加班工資。雇主劉先生不同意。問保姆是否可以向雇主主張加班工資?

【解析】我國《勞動法》第44條第3項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但是,《勞動法》調整的是一種勞動關係,上述規定只適用於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若非勞動關係則不受勞動法調整,自然也就不能適用上述有關支付3倍加班工資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應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不包括公民個人,公民個人不能成為勞動法中的“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公民個人用工的,與雇員之間的法律關係只是一種雇傭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

而且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法。由於家庭保姆與雇主之間是一種典型的雇傭關係,所以保姆不能根據《勞動法》要求雇主支付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

當然,如果保姆與家政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成為家政公司的全日制員工,那麼有權向家政公司主張法定節假日的3倍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