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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沒簽勞動合同也沒上保險 務工人員發生意外誰負責?

案例簡介

張某是四川來包的務工人員,在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

不慎在工作中摔傷致腰椎骨折,而單位卻提出一次性補償並要求張某簽訂免責協定的要求。張某不知道,這一紙協定的簽署,會給他今後的維權帶來不小的麻煩。

張某受傷前在市區一家建築單位從事綁紮鋼筋工作,該專案負責人為李某。張某在工作中摔傷後隨即被送往一附院進行治療,經診斷為腰椎骨折。在其住院期間,

該建築公司為其支付了相應的費用。由於張某未與建築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該公司也未給張某繳納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因此事發後,該建築公司給李某出具一份授權委託書,授權李某全權處理該起工傷事故的相關事宜。隨後李某與張某簽訂了關於張某工傷事故一次性賠償處理協定,協定規定了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16萬元賠償,此後甲方不再承擔乙方今後的任何責任和費用”等條款。
而後雙方簽訂了調解書。

裁判結果

儘管拿到了這筆賠償,但張某因為喪失了勞動能力,一家人生活艱苦。於是張某在向昆區法律援助中心諮詢後再次向相關部門提出撤銷調解書並重新確認工傷待遇的要求。最終相關部門經複查認為張某因工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為二級,停工留薪期為12個月,護理等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並發給工傷證。

同時裁決當時的建築公司支付張某一次性傷殘撫恤金待遇16萬餘元,並補發月期間的護理費5萬餘元。張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經一審調解,該建築公司一次性給付張某38萬元。

案例辨析

對於張某的維權經歷,昆區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介紹,該案件的焦點之一就是張某簽訂的一次性賠償協議是否有效。

承辦人認為,張某與其務工公司簽訂的一次性賠償協定是無效的。理由是該協議是在沒有對張某進行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的情形下簽訂的,在此情形下進行調解,無法使張某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違反了民事調解中的合法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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