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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交通行動曝光:行政處罰公告,看看都有誰!

列違法行為人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擬依法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144條之規定,

現採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違法行為人可向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地址:隨州市交通大道116號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電話:0722-3592156),逾期未提出的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兩年處罰決定的人員

1、被處罰人何相中,男,隨州市隨縣唐縣鎮人,身份證號4206191974070756**。經查明何相中於2016年4月29日13時40分在隨縣吳山鎮通村公路9KM+10M處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2、被處罰人常延濤,男,湖北省老河口市人,身份證號4206821985102736**。經查明常延濤於2016年8月11日11時25分在福蘭線1305km+750m,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3、被處罰人程長生,男,隨州市隨縣安居鎮人,身份證號4290011963080731**。經查明程長生於2016年8月12日10時20分在隨縣長崗鎮通村公路7km+80m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4、被處罰人童勇,男,隨州市隨縣殷店鎮人,身份證號4213021978110442**。經查明童勇於2016年7月8日14時22分在隨縣殷店鎮通村公路10km+8m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5、被處罰人謝傑,男,隨州市隨縣新街鎮人,身份證號4206191968082333**。經查明謝傑於2016年6月24日9時35分在隨縣厲山鎮通村公路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6、被處罰人趙勇,男,武漢市洪陂區蔡店鄉人,身份證號4201161987040600**。經查明趙勇於2015年9月6日10時42分在隨縣隨南線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7、被處罰人楊海賓,男,湖北省鄖縣城關鎮人,身份證號4203211968071900**。經查明楊海賓於2015年4月26日2時54分在隨縣福蘭線1308公里100米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8、被處罰人劉洪兵,男,隨州市隨縣草店鎮人,身份證號4206191965122646**。經查明劉洪兵於2014年12月14日18時28分在隨縣小應線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9、被處罰人熊松,男,隨州市隨縣均川鎮人,身份證號4290011971072177**。經查明熊松於2014年5月26日10時20分在隨縣均川鎮漢十高速入口處路段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10、被處罰人段朝國,男,隨州市曾都區北郊辦事處人,身份證號4290011964110274**。經查明段朝國於2014年2月1日11時30分在隨縣212省道柳林金橋村三組路段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11、被處罰人楊世兵,男,隨州市隨縣草店鎮人,身份證號4206191962041848**。經查明楊世兵於2015年10月4日15時53分在隨縣殷店鎮通村公路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12、被處罰人黃曉軍,男,湖北省荊門市人,身份證號4208001970110133**。經查明黃曉軍於2015年10月26日16時20分在隨縣小應線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13、被處罰人汪凡,男,隨州市隨縣吳山鎮人,身份證號4290011986101959**。經查明汪凡於2015年10月21日18時40分在隨縣新唐線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14、被處罰人彭有林,男,隨州市隨縣洪山鎮人,身份證號4206191968071269**。經查明彭有林於2015年10月7日13時10分在隨縣隨南線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15、被處罰人李雲海,男,隨州市隨縣唐縣鎮人,身份證號4290011969060556**。經查明李雲海於2016年2月19日6時16分在隨縣厲山鎮通村公路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16、被處罰人王登,男,隨州市隨縣高城鎮人,身份證號4290011990070361**。經查明王登於2015年12月30日18時19分在隨縣小應線212省道55KM+500M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17、被處罰人葉文峰,男,隨州市曾都區東城辦事處人,身份證號4290011971022604**。經查明葉文峰於2016年1月9日12時9分在隨縣小應線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18、被處罰人劉少平,男,隨州市隨縣新街鎮人,身份證號4290011965030333**。經查明劉少平於2016年1月11日12時2分在隨縣隨南線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19、被處罰人程為山,男,江蘇省宿遷市人,身份證號3208191973070624**。經查明程為山於2014年3月15日8時10分在隨縣小應線13公里600米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20、被處罰人彭玉成,男,河南省桐柏縣人,身份證號4129321968072129**。經查明彭玉成於2013年11月2日18時7分在隨縣滬霍線884公里900米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21、被處罰人胡志攀,男,隨州市隨縣均川鎮人,身份證號4290011989070677**。經查明胡志攀於2016年6月24日7時59分在隨縣隨南線30KM+700M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22、被處罰人張華,女,隨州市隨縣唐縣鎮人,身份證號4290011990041056**。經查明張華於2016年6月10日14時55分在隨縣福蘭線1324KM+250M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23、被處罰人辜銀華,男,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人,身份證號4201211968022322**。經查明辜銀華於2015年12月15日20時45分在隨縣福蘭線316國道1307KM+900M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24、被處罰人汪春芬,女,隨州市隨縣厲山鎮人,身份證號4290011987022123**。經查明汪春芬於2016年3月25日22時24分在隨縣厲山鎮通村公路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25、被處罰人孫春楊,男,隨州市隨縣萬和鎮人,身份證號4213021986032951**。經查明孫春楊于2016年4月29日7時36分在隨縣牛程線45km+10m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26、被處罰人王克定,男,隨州市隨縣淮河鎮人,身份證號4290011968080949**。經查明王克定於2016年1月16日11時41分在隨縣淮河鎮通村公路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上述人員的違法事實,有被處罰人的陳述、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事故認定書、鑒定結論、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擬對上述人員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兩年內不得申領)的行政處罰。

對以上告知內容及事項,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七日內,你(單位)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自本公告發佈之日十日內向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二、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處罰決定的人員

1、被處罰人王明成,男,隨州市隨縣尚市鎮人,身份證號4206191964081023**。經查明王明成於2016年8月14日11時35分在尚市鎮通村公路實施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2、被處罰人郁新春,男,隨州市隨縣厲山鎮人,身份證號4290011977010523**。經查明郁新春於2016年1月19日20時9分在隨縣厲山大道實施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3、被處罰人翟梁梁,男,山東省萊州市人,身份證號3706831985091564**。經查明翟梁梁於2016年10月26日19時29分在隨縣萬和鎮通村公路實施醉酒後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上述人員的違法事實,有被處罰人的陳述、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事故認定書、鑒定結論、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擬對上述人員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對以上告知內容及事項,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七日內,你(單位)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自本公告發佈之日十日內向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11、被處罰人楊世兵,男,隨州市隨縣草店鎮人,身份證號4206191962041848**。經查明楊世兵於2015年10月4日15時53分在隨縣殷店鎮通村公路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12、被處罰人黃曉軍,男,湖北省荊門市人,身份證號4208001970110133**。經查明黃曉軍於2015年10月26日16時20分在隨縣小應線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13、被處罰人汪凡,男,隨州市隨縣吳山鎮人,身份證號4290011986101959**。經查明汪凡於2015年10月21日18時40分在隨縣新唐線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14、被處罰人彭有林,男,隨州市隨縣洪山鎮人,身份證號4206191968071269**。經查明彭有林於2015年10月7日13時10分在隨縣隨南線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15、被處罰人李雲海,男,隨州市隨縣唐縣鎮人,身份證號4290011969060556**。經查明李雲海於2016年2月19日6時16分在隨縣厲山鎮通村公路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16、被處罰人王登,男,隨州市隨縣高城鎮人,身份證號4290011990070361**。經查明王登於2015年12月30日18時19分在隨縣小應線212省道55KM+500M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17、被處罰人葉文峰,男,隨州市曾都區東城辦事處人,身份證號4290011971022604**。經查明葉文峰於2016年1月9日12時9分在隨縣小應線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18、被處罰人劉少平,男,隨州市隨縣新街鎮人,身份證號4290011965030333**。經查明劉少平於2016年1月11日12時2分在隨縣隨南線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19、被處罰人程為山,男,江蘇省宿遷市人,身份證號3208191973070624**。經查明程為山於2014年3月15日8時10分在隨縣小應線13公里600米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20、被處罰人彭玉成,男,河南省桐柏縣人,身份證號4129321968072129**。經查明彭玉成於2013年11月2日18時7分在隨縣滬霍線884公里900米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21、被處罰人胡志攀,男,隨州市隨縣均川鎮人,身份證號4290011989070677**。經查明胡志攀於2016年6月24日7時59分在隨縣隨南線30KM+700M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22、被處罰人張華,女,隨州市隨縣唐縣鎮人,身份證號4290011990041056**。經查明張華於2016年6月10日14時55分在隨縣福蘭線1324KM+250M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23、被處罰人辜銀華,男,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人,身份證號4201211968022322**。經查明辜銀華於2015年12月15日20時45分在隨縣福蘭線316國道1307KM+900M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24、被處罰人汪春芬,女,隨州市隨縣厲山鎮人,身份證號4290011987022123**。經查明汪春芬於2016年3月25日22時24分在隨縣厲山鎮通村公路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25、被處罰人孫春楊,男,隨州市隨縣萬和鎮人,身份證號4213021986032951**。經查明孫春楊于2016年4月29日7時36分在隨縣牛程線45km+10m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26、被處罰人王克定,男,隨州市隨縣淮河鎮人,身份證號4290011968080949**。經查明王克定於2016年1月16日11時41分在隨縣淮河鎮通村公路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上述人員的違法事實,有被處罰人的陳述、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事故認定書、鑒定結論、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擬對上述人員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兩年內不得申領)的行政處罰。

對以上告知內容及事項,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七日內,你(單位)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自本公告發佈之日十日內向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二、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處罰決定的人員

1、被處罰人王明成,男,隨州市隨縣尚市鎮人,身份證號4206191964081023**。經查明王明成於2016年8月14日11時35分在尚市鎮通村公路實施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2、被處罰人郁新春,男,隨州市隨縣厲山鎮人,身份證號4290011977010523**。經查明郁新春於2016年1月19日20時9分在隨縣厲山大道實施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3、被處罰人翟梁梁,男,山東省萊州市人,身份證號3706831985091564**。經查明翟梁梁於2016年10月26日19時29分在隨縣萬和鎮通村公路實施醉酒後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上述人員的違法事實,有被處罰人的陳述、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事故認定書、鑒定結論、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擬對上述人員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對以上告知內容及事項,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七日內,你(單位)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應在自本公告發佈之日十日內向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