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一條短信,老公就跟我離了婚,面對這樣的極品前任,我能起訴嗎?
列夫托爾斯泰說過,
幸福的家庭往往相似,
不幸的家庭卻各有各的不幸。
而婚姻,亦是如此。
本期法律諮詢,
說法君帶您觀婚姻百態,
解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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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結婚之後,前男友還是要給我發很多短信,打電話,我很煩,對我的生活造成了騷擾,也讓我老公對我產生了疑心。後來有天,我老公看了我手機,前男友發的一個短信,跟我吵了一架要跟我離婚,後來離了。我可以起訴前男友嗎?
A1:
您好!您可以以侵權為由起訴前男友,要求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撫慰金,
您的前男友發送短信被您老公看到,因而“導致”您離婚。《婚姻法》是不支持向婚姻關係外的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同時,通常情況下,從因果聯繫的角度來說,也難以證明一條普通短信會造成夫妻離婚。因此,僅以一條短信造成夫妻關係破裂為由,起訴你的前男友是難以實現的。
但是,如果短信內容涉及損害了您的人格尊嚴,
2Q2
你好!我老公在坐牢已達五年了,我想離婚,可是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A2:
您好!您可以到您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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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老姨結婚沒領證,只辦了酒席,現在懷孕了她老公不管她,天天在外面吃喝嫖賭,她想打胎離婚,她老公家不讓,把她關在家裡,我們要怎麼辦?
A3:
您好!建議您可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只要男女雙方補辦登記,就按夫妻離婚規定來處理,沒有結婚登記的應按照同居關係處理。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您的姨與所謂“老公”未進行結婚登記,屬於同居關係。在雙方不願意繼續同居時,雙方可隨時解除同居關係。“老公”將她關在家中,屬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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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A4:
您好!您可以到男方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定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您的前夫應當按照離婚協定的內容履行,雖然約定三年還清,目前還沒有到截止日期,但是對方已經明確拒絕履行,您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到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協議。
關於案件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果您的前夫已在大連連續居住一年以上,您可以到您前夫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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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沒辦理結婚證,但是事實婚姻,想用離婚協議書協議離婚,雙方簽字蓋章,有效嗎?
A5:
你好!事實婚姻應到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來確定並判決離婚。如果屬於同居關係,則可以簽訂分居分居協議,解決同居期間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另根據國家民政部頒佈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五)結婚證。”根據上述關於離婚的條件,辦理協議離婚,必須是要領取結婚證的雙方,因此,事實婚姻不具備協定離婚的條件,法律沒有賦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判斷或辦理解除事實婚姻和同居關係的效力,事實婚姻應該由人民法院來確定並判決離婚。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您的姨與所謂“老公”未進行結婚登記,屬於同居關係。在雙方不願意繼續同居時,雙方可隨時解除同居關係。“老公”將她關在家中,屬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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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A4:
您好!您可以到男方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定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您的前夫應當按照離婚協定的內容履行,雖然約定三年還清,目前還沒有到截止日期,但是對方已經明確拒絕履行,您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到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協議。
關於案件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果您的前夫已在大連連續居住一年以上,您可以到您前夫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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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沒辦理結婚證,但是事實婚姻,想用離婚協議書協議離婚,雙方簽字蓋章,有效嗎?
A5:
你好!事實婚姻應到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來確定並判決離婚。如果屬於同居關係,則可以簽訂分居分居協議,解決同居期間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另根據國家民政部頒佈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五)結婚證。”根據上述關於離婚的條件,辦理協議離婚,必須是要領取結婚證的雙方,因此,事實婚姻不具備協定離婚的條件,法律沒有賦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判斷或辦理解除事實婚姻和同居關係的效力,事實婚姻應該由人民法院來確定並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