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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改後,縣鄉基層公務員出行難已引起高層重視!發改委專門發文!

好消息!

日前,國家發改委發佈《關於完善配套政策持續鞏固公車改革成果的通知》。通知指出,縣鄉在黨政機關車改核定的公務交通補貼總額內,提高統籌比例,集中部分重點保障好出行任務重的崗位和人員,

地方車改補貼統籌比例不設上限。

保障好公務出行用車需要

地方車改補貼統籌比例不設上限

通知指出,明確細化保留車輛使用辦法。各省(區、市)要認真研究保留車輛的使用辦法,制定使用細則,以保障工作需要,

有利於工作開展為原則,切實提高保留車輛使用效率,避免車輛閒置浪費。

相關政策在《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修訂出臺後,應及時調整和完善。在平臺化、資訊化、標識化工作到位元的前提下,可以適度擴大機要應急等相關車輛的使用範圍,切實做到公車公用規範合理用車,特別是保障好重要公務、下基層調研、跨區域出差和突發情況下公務出行用車需要。

妥善處理好縣鄉基層工作人員公務出行。根據機構設置和編制的法規、政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應當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應當使用事業編制,不得混用、擠佔、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制。充分考慮到基層現實情況,鼓勵地方探索採取多種方式保障基層工作人員公務出行。

一是支持地方提高縣鄉公務交通補貼統籌比例。縣鄉在黨政機關車改核定的公務交通補貼總額內,提高統籌比例,集中部分重點保障好出行任務重的崗位和人員,有利於工作,這本身也是車改要把握的重要原則,地方車改補貼統籌比例不設上限。

二是鼓勵按崗位核定補貼標準。允許縣鄉在黨政機關車改核定的交通補貼總額內,

按照實際承擔工作崗位來核定縣鄉基層工作人員補貼標準。

三是鼓勵向基層傾斜配備車輛。在保證節支率的前提下,全省統籌從現有保留車輛中向基層縣鄉調劑配備使用,納入平臺管理;通過引入新能源車輛分時租賃等辦法保障基層縣鄉公務出行。

四是允許縣鄉保障範圍之外的、公共交通不便地區的公務出行,在制定管理辦法、嚴格審批程式和限定費用標準、資訊公開透明的條件下,

採取按距離遠近包乾交通費的辦法。交通費應按次發放,不應採取定期定額的形式脫離工作實際需要變相發放給個人,切實保證基層工作人員出行需要。

允許採取按距離遠近

按次包乾交通費的辦法

通知指出,統籌差旅費和車改補貼相關政策,解決好中短途出差和去偏遠地區下鄉的公務出行需要。針對車補保障範圍之外的緊急公務、公共交通極不便利等情況下的公務出行,在制定管理辦法、嚴格審批程式和限定費用標準,確保公開透明的條件下,允許採取按距離遠近按次包乾交通費的辦法予以保障和解決。各省(區、市)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辦法,細化落實措施,有序銜接公務交通補貼、差旅費等相關政策,指導市、縣兩級同步制定相關辦法。

車輛配備要向基層傾斜

不得搞“層層截留”

通知提出,執法執勤用車嚴格配備到一線。保留的執法執勤車輛必須嚴格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配備要向基層傾斜,不得搞“層層截留”,不得影響一線執法執勤工作。除人員編制增加允許適度增加配備外,其他確需增配車輛的,按照“留車扣錢”的原則嚴格執行。

從實際出發及時解決各種新情況新問題。各地應及時瞭解車改後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解決好其他相關問題。如,掛職、選派、異地任職幹部回家探親交通等問題,鼓勵各地在不違背相關幹部管理政策和財務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多方式探索。已出臺辦法的地區,可根據執行過程中反映出來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調整優化。

附檔原文

關於完善配套政策持續鞏固公車改革成果的通知

發改電〔2016〕7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按照中央深入扎實抓好改革落實的要求,為加強對地方車改工作指導,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確保公車改革成果持續鞏固,現就做好地方車改相關重點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細化保留車輛使用辦法。各省(區、市)要認真研究保留車輛的使用辦法,制定使用細則,以保障工作需要,有利於工作開展為原則,切實提高保留車輛使用效率,避免車輛閒置浪費。相關政策在《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修訂出臺後,應及時調整和完善。在平臺化、資訊化、標識化工作到位元的前提下,可以適度擴大機要應急等相關車輛的使用範圍,切實做到公車公用規範合理用車,特別是保障好重要公務、下基層調研、跨區域出差和突發情況下公務出行用車需要。

二、妥善處理好縣鄉基層工作人員公務出行。根據機構設置和編制的法規、政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應當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應當使用事業編制,不得混用、擠佔、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制。充分考慮到基層現實情況,鼓勵地方探索採取多種方式保障基層工作人員公務出行。一是支持地方提高縣鄉公務交通補貼統籌比例。縣鄉在黨政機關車改核定的公務交通補貼總額內,提高統籌比例,集中部分重點保障好出行任務重的崗位和人員,有利於工作,這本身也是車改要把握的重要原則,地方車改補貼統籌比例不設上限。二是鼓勵按崗位核定補貼標準。允許縣鄉在黨政機關車改核定的交通補貼總額內,按照實際承擔工作崗位來核定縣鄉基層工作人員補貼標準。三是鼓勵向基層傾斜配備車輛。在保證節支率的前提下,全省統籌從現有保留車輛中向基層縣鄉調劑配備使用,納入平臺管理;通過引入新能源車輛分時租賃等辦法保障基層縣鄉公務出行。四是允許縣鄉保障範圍之外的、公共交通不便地區的公務出行,在制定管理辦法、嚴格審批程式和限定費用標準、資訊公開透明的條件下,採取按距離遠近包乾交通費的辦法。交通費應按次發放,不應採取定期定額的形式脫離工作實際需要變相發放給個人,切實保證基層工作人員出行需要。

三、統籌差旅費和車改補貼相關政策,解決好中短途出差和去偏遠地區下鄉的公務出行需要。針對車補保障範圍之外的緊急公務、公共交通極不便利等情況下的公務出行,在制定管理辦法、嚴格審批程式和限定費用標準,確保公開透明的條件下,允許採取按距離遠近按次包乾交通費的辦法予以保障和解決。各省(區、市)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辦法,細化落實措施,有序銜接公務交通補貼、差旅費等相關政策,指導市、縣兩級同步制定相關辦法。

四、執法執勤用車嚴格配備到一線。保留的執法執勤車輛必須嚴格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配備要向基層傾斜,不得搞“層層截留”,不得影響一線執法執勤工作。除人員編制增加允許適度增加配備外,其他確需增配車輛的,按照“留車扣錢”的原則嚴格執行。

五、從實際出發及時解決各種新情況新問題。各地應及時瞭解車改後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解決好其他相關問題。如,掛職、選派、異地任職幹部回家探親交通等問題,鼓勵各地在不違背相關幹部管理政策和財務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多方式探索。已出臺辦法的地區,可根據執行過程中反映出來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調整優化。

各省(區、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每項重點工作均需明確任務牽頭部門,對市、縣兩級貫徹落實提出統一要求,各級車改辦切實發揮好協調和督促作用。各省(區、市)任務分工情況、時間節點安排、市縣落實情況等於12月31日前向中央車改辦專報。

中央公車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代章

2016年12月8日

更多內容請關注:遴選大贏家(selectwinner)

在制定管理辦法、嚴格審批程式和限定費用標準,確保公開透明的條件下,允許採取按距離遠近按次包乾交通費的辦法予以保障和解決。各省(區、市)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辦法,細化落實措施,有序銜接公務交通補貼、差旅費等相關政策,指導市、縣兩級同步制定相關辦法。

車輛配備要向基層傾斜

不得搞“層層截留”

通知提出,執法執勤用車嚴格配備到一線。保留的執法執勤車輛必須嚴格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配備要向基層傾斜,不得搞“層層截留”,不得影響一線執法執勤工作。除人員編制增加允許適度增加配備外,其他確需增配車輛的,按照“留車扣錢”的原則嚴格執行。

從實際出發及時解決各種新情況新問題。各地應及時瞭解車改後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解決好其他相關問題。如,掛職、選派、異地任職幹部回家探親交通等問題,鼓勵各地在不違背相關幹部管理政策和財務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多方式探索。已出臺辦法的地區,可根據執行過程中反映出來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調整優化。

附檔原文

關於完善配套政策持續鞏固公車改革成果的通知

發改電〔2016〕7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按照中央深入扎實抓好改革落實的要求,為加強對地方車改工作指導,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確保公車改革成果持續鞏固,現就做好地方車改相關重點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細化保留車輛使用辦法。各省(區、市)要認真研究保留車輛的使用辦法,制定使用細則,以保障工作需要,有利於工作開展為原則,切實提高保留車輛使用效率,避免車輛閒置浪費。相關政策在《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修訂出臺後,應及時調整和完善。在平臺化、資訊化、標識化工作到位元的前提下,可以適度擴大機要應急等相關車輛的使用範圍,切實做到公車公用規範合理用車,特別是保障好重要公務、下基層調研、跨區域出差和突發情況下公務出行用車需要。

二、妥善處理好縣鄉基層工作人員公務出行。根據機構設置和編制的法規、政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應當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應當使用事業編制,不得混用、擠佔、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制。充分考慮到基層現實情況,鼓勵地方探索採取多種方式保障基層工作人員公務出行。一是支持地方提高縣鄉公務交通補貼統籌比例。縣鄉在黨政機關車改核定的公務交通補貼總額內,提高統籌比例,集中部分重點保障好出行任務重的崗位和人員,有利於工作,這本身也是車改要把握的重要原則,地方車改補貼統籌比例不設上限。二是鼓勵按崗位核定補貼標準。允許縣鄉在黨政機關車改核定的交通補貼總額內,按照實際承擔工作崗位來核定縣鄉基層工作人員補貼標準。三是鼓勵向基層傾斜配備車輛。在保證節支率的前提下,全省統籌從現有保留車輛中向基層縣鄉調劑配備使用,納入平臺管理;通過引入新能源車輛分時租賃等辦法保障基層縣鄉公務出行。四是允許縣鄉保障範圍之外的、公共交通不便地區的公務出行,在制定管理辦法、嚴格審批程式和限定費用標準、資訊公開透明的條件下,採取按距離遠近包乾交通費的辦法。交通費應按次發放,不應採取定期定額的形式脫離工作實際需要變相發放給個人,切實保證基層工作人員出行需要。

三、統籌差旅費和車改補貼相關政策,解決好中短途出差和去偏遠地區下鄉的公務出行需要。針對車補保障範圍之外的緊急公務、公共交通極不便利等情況下的公務出行,在制定管理辦法、嚴格審批程式和限定費用標準,確保公開透明的條件下,允許採取按距離遠近按次包乾交通費的辦法予以保障和解決。各省(區、市)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辦法,細化落實措施,有序銜接公務交通補貼、差旅費等相關政策,指導市、縣兩級同步制定相關辦法。

四、執法執勤用車嚴格配備到一線。保留的執法執勤車輛必須嚴格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配備要向基層傾斜,不得搞“層層截留”,不得影響一線執法執勤工作。除人員編制增加允許適度增加配備外,其他確需增配車輛的,按照“留車扣錢”的原則嚴格執行。

五、從實際出發及時解決各種新情況新問題。各地應及時瞭解車改後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解決好其他相關問題。如,掛職、選派、異地任職幹部回家探親交通等問題,鼓勵各地在不違背相關幹部管理政策和財務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多方式探索。已出臺辦法的地區,可根據執行過程中反映出來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調整優化。

各省(區、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每項重點工作均需明確任務牽頭部門,對市、縣兩級貫徹落實提出統一要求,各級車改辦切實發揮好協調和督促作用。各省(區、市)任務分工情況、時間節點安排、市縣落實情況等於12月31日前向中央車改辦專報。

中央公車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代章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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