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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業委會:向左,還是向右?

社區業委會:向左,還是向右?

□ 本刊記者 陳建華

1998年,從宜賓第一個居民社區(南岸鳳凰社區)建立至今,宜賓社區管理呈現百花齊放狀態,業主委員會(業委會)、自治小組、業主個人都有可能成為管理主體。

部分社區在依靠法規制度的同時,更多仰仗居民凝聚力和自治領導者的威望與熱情,這些社區自治組織的現狀,有的相安無事,有的勉強維持;有的充滿迷茫,也有的矛盾不斷……

業主眾怒的根源

歷數近年來社區公共事務的糾紛,

矛盾的根源幾乎如出一撤:社區事務不作為、經濟帳目混亂,收支不透明,與物業沆瀣一氣……業主不滿意,導致矛盾爆發。

社區業委會的經濟收入基本來源於三方面,一是社區看板收入,二是公共車位、業主共用房的出租,三是公共設施如游泳池、經營場地的營收等。在社區業主們形成的共有關係中存在著巨大的利益,譬如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監督,共有設施如停車費的收入以及出租共有房屋以及經營性配套設施(如游泳池)的收入等,

再加上社區遍地開花的廣告收入,一年數十萬上百萬的收入,數額巨大,容易成為多方利益追逐和爭奪的焦點。

除此之外,偶爾可能還會有一筆大宗消費,那就是社區公共維修基金。如常見的電梯故障、水電系統等一旦需要維修、改造,就需要動用大筆維修基金。

而對於一個上千戶的居民社區,公共維修基金少則近千萬元,

多則數千萬元,這筆資金是社區樓房的“保命錢”,但如何開支使用,誰來監管?

這是很多社區的業主不滿和矛盾爆發的根源。因為,還缺乏有效的監督制度。

一旦出現糾紛,物業公司一般將此視為業主們的“家務事”,不作任何評價。因為,搞不好也會殃及自身。

而少數業主恰恰是看到這一點,不滿足自身要求,常常以“拒交物業費”為“武器”,給業委會或物業公司製造“壓力”。

社區業委會雖不再是新生事物,但當前社區自治管理與服務的相關法規仍欠完善,最明顯的一點就是,除了基於《物權法》和《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大框架下的概念性指導,業委會少數服從多數的法定議事規則,尚缺少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被忽略的居民公約

在城市鋼筋水泥的“森林”裡走久了,難道心靈也變得冰冷了?

當然不是。

7月11日,臨港白沙灣街道學堂社區黨委書記曾祥認為,

城市社區生活不像以往的傳統村落,在一個居民社區裡,業主們來自四面八方,各自存在生活習慣的差異,存在語言交流、思想碰撞以及人情來往等多方面的現實障礙,不像傳統村落,村民們祖祖輩輩在此,民風民俗自古沿襲,村民們自覺遵守,在精神上自然就有一種敬畏感。

“進了社區,要求大家整齊劃一,居民公約還沒有深入人心。”曾祥說,比如,當年金鳳凰B區業主聯名“罷免”業委會事件,究竟孰對孰錯?

再比如,該社區個別業主因在自家陽臺養雞下蛋、將電瓶車通過電梯運上高樓,停放在消防通道上,其他業主見了有意見,業委會自然就要上門做工作,這些業主遭到當面“批評”,心裡難免不服氣,之後一旦有機會就會泄私憤,類似于金鳳凰B區這樣的“紛爭”就很難平息。

南岸某社區業委會主任楊伯捷(化名)則認為,公共事務由公眾決定,所有人都平等參與,每一個人都可以對公共事務、公共規則、業主選舉等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表決。

於是,“少數服從多數”成為社區化解利益衝突的公共程式和公共指南,認為是最符合民主要求的程式和方法。

臨港太陽島社區業委會原主任陳大育表示:“不管你在社區單件物業面積有多大,哪怕你住的是大別墅,我住的是小戶型,參與社區公共事務決策投票,你我都只有一票,大家都是平等的。”

然而,在現實中,部分業主除非自身權益受到損害,否則一般不會對社區事物過多關注。部分業主只掃自家門前雪,門外的一切公共事務“事不關己”的心態依然普遍,業主“人心不齊”是社區公共事務開展中最大的障礙。

雖然《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頒佈的《業主大會規程》規定了20%業主聯名提議或者出現了重大事故的情況下,業委會應該召開臨時業主大會,但城市社區住戶分隔,鄰里之間往往很難相識。尤其是在一個數千業主的社區裡,業主代表很難找齊20%業主來聯名,即使拿來20%的簽名,不願受到制約的業委會也會以種種理由拒絕或拖延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業主代表的提案權力受到嚴重限制。

那些與業委會有關的程式

新入住社區成立業委會應走哪些程式?

根據2016年8月1日實施的《四川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相關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50%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50%以上的;首套房屋交付已屆滿兩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20%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內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屆滿前90天的;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起30日以內,建設單位(開發商)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申請成立業主大會,並同時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業主名冊、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建築物總面積等檔資料。

若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申請成立業主大會的,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專有部分10%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有權責令建設單位在30日以內改正。

如果業主對任期內業委會不滿意,依法罷免業委會成員又該走那些程式?

曾祥表示,當初金鳳凰B區這種業主“炒”業委會的申請社區也接到過。該社區部分業主與業委會之間的矛盾時間長,也很複雜,需要街道辦相關部門牽頭處理。

不過,社區業主罷免業委會的一般程式是,首先在社區內開業主大會徵集業主意見。如果意見結果顯示,大多數業主同意罷免業委會,再由當地街道社居委牽頭組織重選工作。其中,政府職能部門具有指導義務,提供法律法規的服務工作。

當然,業主通過合法程式維權是一種進步,但是對於業主自發聯名所提交的業主簽名資料還需進一步核實,業主們也應當先通過業主大會再進入下一步程式。

社區內能否建立監督體系?

走訪中,業主們普遍認為,作為業委會,本來就是為維護業主利益的,如果其中有人以此牟利,或私下接受物業公司或廣告公司的好處,“我們還能相信你站在我們這一邊嗎?”

這種狀況,讓很多業主擔心,但又不得不發問。

畢竟,要讓掌控社區“生殺大權”的業委會自覺自律開展工作,而且還要不怕得罪人,又要經得住各種誘惑,在現實生活中太難了。

但廣大業主擔心,一旦失去了對業委會的制約,在一些社區自然而然就形成了業委會專權的局面。

於是,有觀點提出,應該完善對業委會的監督機制,實現分權制衡。

陳大育則認為,如果社區已成立業委會,業主自發再成立一個“業委會”,這就不合法。不過,業主可以按照相關程式成立一個社區“業主監督委員會”,對業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

然而,它的建立可行度有多大?

很多業主認為,物業管理條例上有明確規定,業委會的監督部門是當地街道、社居委。在社區內部加一層監督,但這個組織監督力度值得懷疑。這種一環套一環的監督體制並不能保證力度,反而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有過“維權拉鋸戰”經歷的業主則建議,在選舉自家業委會成員時,要吃一塹長一智,睜大眼睛才能選對人。

但問題是,業主之間多半是熟悉的“陌生人”,談不上彼此瞭解和熟悉。而在社區各種矛盾衝突中,人云亦云的各種傳言反而成為事件表像評判唯一的依據。

就像《通往尊嚴的公共生活》中寫的那樣:“社會不是自顧自的個人所拼合的沙盤,社會是一個由具有集體意識的公民成員所構成的有機整體。”

究竟孰對孰錯?

再比如,該社區個別業主因在自家陽臺養雞下蛋、將電瓶車通過電梯運上高樓,停放在消防通道上,其他業主見了有意見,業委會自然就要上門做工作,這些業主遭到當面“批評”,心裡難免不服氣,之後一旦有機會就會泄私憤,類似于金鳳凰B區這樣的“紛爭”就很難平息。

南岸某社區業委會主任楊伯捷(化名)則認為,公共事務由公眾決定,所有人都平等參與,每一個人都可以對公共事務、公共規則、業主選舉等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表決。

於是,“少數服從多數”成為社區化解利益衝突的公共程式和公共指南,認為是最符合民主要求的程式和方法。

臨港太陽島社區業委會原主任陳大育表示:“不管你在社區單件物業面積有多大,哪怕你住的是大別墅,我住的是小戶型,參與社區公共事務決策投票,你我都只有一票,大家都是平等的。”

然而,在現實中,部分業主除非自身權益受到損害,否則一般不會對社區事物過多關注。部分業主只掃自家門前雪,門外的一切公共事務“事不關己”的心態依然普遍,業主“人心不齊”是社區公共事務開展中最大的障礙。

雖然《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頒佈的《業主大會規程》規定了20%業主聯名提議或者出現了重大事故的情況下,業委會應該召開臨時業主大會,但城市社區住戶分隔,鄰里之間往往很難相識。尤其是在一個數千業主的社區裡,業主代表很難找齊20%業主來聯名,即使拿來20%的簽名,不願受到制約的業委會也會以種種理由拒絕或拖延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業主代表的提案權力受到嚴重限制。

那些與業委會有關的程式

新入住社區成立業委會應走哪些程式?

根據2016年8月1日實施的《四川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相關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50%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50%以上的;首套房屋交付已屆滿兩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20%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內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屆滿前90天的;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起30日以內,建設單位(開發商)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申請成立業主大會,並同時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業主名冊、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建築物總面積等檔資料。

若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申請成立業主大會的,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專有部分10%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有權責令建設單位在30日以內改正。

如果業主對任期內業委會不滿意,依法罷免業委會成員又該走那些程式?

曾祥表示,當初金鳳凰B區這種業主“炒”業委會的申請社區也接到過。該社區部分業主與業委會之間的矛盾時間長,也很複雜,需要街道辦相關部門牽頭處理。

不過,社區業主罷免業委會的一般程式是,首先在社區內開業主大會徵集業主意見。如果意見結果顯示,大多數業主同意罷免業委會,再由當地街道社居委牽頭組織重選工作。其中,政府職能部門具有指導義務,提供法律法規的服務工作。

當然,業主通過合法程式維權是一種進步,但是對於業主自發聯名所提交的業主簽名資料還需進一步核實,業主們也應當先通過業主大會再進入下一步程式。

社區內能否建立監督體系?

走訪中,業主們普遍認為,作為業委會,本來就是為維護業主利益的,如果其中有人以此牟利,或私下接受物業公司或廣告公司的好處,“我們還能相信你站在我們這一邊嗎?”

這種狀況,讓很多業主擔心,但又不得不發問。

畢竟,要讓掌控社區“生殺大權”的業委會自覺自律開展工作,而且還要不怕得罪人,又要經得住各種誘惑,在現實生活中太難了。

但廣大業主擔心,一旦失去了對業委會的制約,在一些社區自然而然就形成了業委會專權的局面。

於是,有觀點提出,應該完善對業委會的監督機制,實現分權制衡。

陳大育則認為,如果社區已成立業委會,業主自發再成立一個“業委會”,這就不合法。不過,業主可以按照相關程式成立一個社區“業主監督委員會”,對業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

然而,它的建立可行度有多大?

很多業主認為,物業管理條例上有明確規定,業委會的監督部門是當地街道、社居委。在社區內部加一層監督,但這個組織監督力度值得懷疑。這種一環套一環的監督體制並不能保證力度,反而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有過“維權拉鋸戰”經歷的業主則建議,在選舉自家業委會成員時,要吃一塹長一智,睜大眼睛才能選對人。

但問題是,業主之間多半是熟悉的“陌生人”,談不上彼此瞭解和熟悉。而在社區各種矛盾衝突中,人云亦云的各種傳言反而成為事件表像評判唯一的依據。

就像《通往尊嚴的公共生活》中寫的那樣:“社會不是自顧自的個人所拼合的沙盤,社會是一個由具有集體意識的公民成員所構成的有機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