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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首起共用汽車肇事逃逸案 車主要負責嗎?

昆明一司機開共用汽車肇事逃逸

6月28日淩晨,周某駕駛一輛共用汽車撞倒了旁邊的交通隔離護欄後逃逸,當天下午周某主動自首。

6月28日淩晨5時許,在昆明市五華區五一路149號門前路段,

一輛雲A1N3V8號牌的白色小型轎車在撞倒交通隔離護欄後,駕駛人棄車逃逸。

接到群眾報警後,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民警立即趕到現場展開調查。經查,肇事車為一輛共用電動汽車。

根據共用電動汽車的使用和操作情況,辦案民警迅速與該車管理方公司取得了聯繫,在排查車輛使用人員相關資訊的同時,調取了電子監控視頻,經過近10個小時的篩查甄別,最終鎖定有重大嫌疑29歲的男性周某某。

隨後,周某某於當日下午到交警部門投案自首。

律師:駕車人應擔全責

在這起案件中,

事故責任如何劃分呢?

淩雲律師事務所律師和博說,共用汽車公司實際上是運營汽車租賃業務,公司通過對駕駛人證件的審核,已經盡到了審查義務。只要交警部門認定駕駛人所駕車輛沒有故障,是合格車輛,共用汽車公司就不承擔責任。

淩雲律師事務所律師 和博:“機動車的所有人也就是共用汽車的所有人和共用汽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如果所有人沒有過錯,

他就不承擔責任。”

和律師介紹,根據《責任侵權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在這起交通事故中,駕駛人承擔責任的方式有兩種,第一是恢復原狀,第二是賠償損失。至於逃逸,要根據交警部門調查結果來判定。

條碼君想說,在享受“共用汽車”給我們帶來的便捷時,

也請老駕們在使用時遵守交通法規。別以為是“共用汽車”就可以棄車不管,每一位駕駛人都必須為自己的駕駛行為負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