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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農村養老新政:農村養老保險可以繼承了,滿足這些條件即可!

養老問題在我國一直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而在龐大的養老問題中,農村養老問題尤為凸顯。國家為了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在2009年起進行農村養制度試點,如今隨著農村養老制度的推廣,

越來越多的農民開始意識到繳納養老保險的好處。

可是問題也隨之而來,大家都知道,一般情況下的農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需要繳納15年,60周歲之後每個月即可領取固定養老金,可是如果有老人在參保之後因某種原因離世,

那麼剩下未領取的養老金該怎麼辦?

針對這種情況,2017年的養老保險新規定中有了明確的說明:養老金可以繼承

人社部表示:養老保險制度在下一步修改時,會針對統籌帳戶設定一個最低發放年限,如果老人領取養老金的時間沒有達到最低發放年限,那麼剩下年限的金額會由其子女繼承。

不過繼承養老金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農村老人參保,但在不足60周歲時不幸離世,這個錢將會全額退給法定的繼承人或者是參保人指定的受益人。

2、養老金受益期10年,參保老人在60周歲——70周歲之間不幸離世,是可以繼承的。

這也就意味著:如果參保老人是在70周歲以後不幸離世的,那麼所剩餘的養老金將無法繼承,也無法退給法定的繼承人。

另外,參保的農村老人還享有以下幾種權利:

1、如果參保的老人在60—70周歲期間不幸離世,又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

2、如果參保的老人遷往外地。遷入地又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可將其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本人。

3、如果參保的老人有招公、提幹、考學等農轉非情況時,可將保險關係(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軌道,或將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還本人。

此外,小編提醒各位參保農民:一定要在生前指定法定繼承人,這樣才能保證繼承的金額一次性發放指定的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