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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檢察機關對兩職能部門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江蘇檢察機關對兩職能部門未依法履職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民防局沒有追繳欠費 農林局沒有監管到位

2017年2月7日、2月10日,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檢察院、溧陽市人民檢察院,分別就常州市新北區民防局、溧陽市農林局未依法履行職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2007年12月21日,常州市新北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區民防局)向常州中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出行政許可決定,同意其申請的景西華庭項目應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並按規定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725872元。

當日,該公司繳納50萬元,餘款225872元一直未繳納。常州市新北區民防局僅於2014年、2015年兩次發出催繳通知,未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追繳餘款。2016年12月14日,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檢察院向該區民防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採取有效措施追繳常州中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欠繳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但該局收到檢察建議後仍未履行法定職責,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溧陽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2011年11月,溧陽市戴埠華天農業生態園與溧陽市龍潭林場簽訂《龍潭林場蔣山窪林地合作開發協議》。2015年11月該農業生態園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非法佔用龍潭林場省級生態公益林地3.25畝用於建房及修路,擅自改變林地用途。2016年2月16日,溧陽市農林局對該農業生態園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要求其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六個月內完成恢復原狀,並處罰款32464.5元。但該農業生態園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覆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僅繳納了全部罰款,未將非法改變用途的林地恢復原狀。2016年12月13日,溧陽市人民檢察院向溧陽市農林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督促當事人恢復林地原狀,但該局收到檢察建議後仍未履行法定監管職責,
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為保護國有資產,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檢察院、溧陽市人民檢察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以及《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分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