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2017年監管部門出臺的“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
《金卡生活》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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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隨著《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正式實施,中國正式開啟了反洗錢監管的序幕。其實,早在今年1月,監管部門就已經開始反洗錢工作蓄勢,接踵出臺頒佈了一系列法律法規,2017年可謂是最嚴反洗錢年。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開展法人金融機構反洗錢分類評級管理工作》
針對支付機構、金融機構啟動反洗錢分類評級,評級工作將分五個階段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2017年反洗錢工作會議
會議總結了2016年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分析了當前反洗錢工作形勢,結合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人民銀行工作會議精神,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四次會議
《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
會議強調,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
中國人民銀行
《義務機構反洗錢交易監測標準建設工作指引》(銀髮【2017】108號)
《指引》要求各機構在落實《管理辦法》契機的情況下,完善監測系統,落實反洗錢相關要求。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的通知》
《通知》要求銀行加強開戶管理,有效防範非法開立、買賣銀行帳戶及支付帳戶行為。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機構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資訊的通知》
《通知》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境內髮卡金融機構向外匯局報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發生的全部提現和單筆等值1000元人民幣(不含)以上的消費交易資訊。採集範圍包括境內銀行卡在境外實體和網路特約商戶發生的單筆等值1000元人民幣(不含)以上的消費交易,以及境內銀行卡在境外金融機構櫃檯和自動取款機等場所和設備發生的提現交易。外管局要求,髮卡行應以法人(總部)為單位,匯總本行全部境內銀行卡境外交易資訊後集中報送。對於借記卡與信用卡境外交易資訊不具備合併報送條件的髮卡行,可以將本行的借記卡與信用卡境外交易資訊分別報送。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六部委
《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自7月1日起,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對存款帳戶、託管帳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以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開展盡職調查。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修訂版《管理辦法》規定,自然人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準從原先的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人民幣20萬元以上,調整到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報告標準維持不變。要求金融機構新增建立與完善交易監測標準、交易分析與識別、涉恐名單監測、監測系統建立和記錄保存等。新增非銀行支付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等機構應履行反洗錢監管義務。非自然人銀行帳戶境內和跨境的大額轉帳交易額度超過人民幣200萬元或等值20萬美元外幣,自然人銀行帳戶境內大額轉帳交易規模超過人民幣50萬元或等值10萬美元外幣,跨境大額轉帳交易超過人民幣20萬元或外幣等值1萬美元,也需要向相關部門報備。
以及境內銀行卡在境外金融機構櫃檯和自動取款機等場所和設備發生的提現交易。外管局要求,髮卡行應以法人(總部)為單位,匯總本行全部境內銀行卡境外交易資訊後集中報送。對於借記卡與信用卡境外交易資訊不具備合併報送條件的髮卡行,可以將本行的借記卡與信用卡境外交易資訊分別報送。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六部委
《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自7月1日起,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對存款帳戶、託管帳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以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開展盡職調查。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修訂版《管理辦法》規定,自然人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準從原先的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人民幣20萬元以上,調整到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報告標準維持不變。要求金融機構新增建立與完善交易監測標準、交易分析與識別、涉恐名單監測、監測系統建立和記錄保存等。新增非銀行支付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等機構應履行反洗錢監管義務。非自然人銀行帳戶境內和跨境的大額轉帳交易額度超過人民幣200萬元或等值20萬美元外幣,自然人銀行帳戶境內大額轉帳交易規模超過人民幣50萬元或等值10萬美元外幣,跨境大額轉帳交易超過人民幣20萬元或外幣等值1萬美元,也需要向相關部門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