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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要知道,騎上共用單車,這4個方向的終點竟是犯罪!

隨著共用經濟模式的飛速發展,昆明一夜之間出現了許多靚麗的身影——共用單車,一改往日傳統的公共出行方式。當我們還沒有完全意識過來,共用單車就好似雨後春筍般佈滿了昆明的大街小巷。共用單車只需要繳納少量押金,便可以在城市的每個角落騎車遊行,待你到達目的地時只需將其放置在任意空地處,

將鎖鎖上,軟體會按騎行時長來付費,費用也僅僅是0.5元/小時到1元/小時不等。“即行即騎”的模式也便捷了早晚奔波的上班族們,成為短距離換行的上班“神器”。上班族們無需在距離單位僅數百米的公車上堵著,眼睜睜數著時針走過遲到時限;朋友聚會時,堵車再等我半小時的藉口也將越來越少……就這樣“最後一公里”騎行圈漸漸被這座城市所接納,更是受到上班族們的追捧。

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時,也隨之而出現了許多不文明行為,諸如惡意破壞、肆意踐踏、無良占為己等。但這些不僅僅只是一種社會的不文明行為,很有可能已經觸犯了法律。

現將西山區檢察院近日辦理的一起關於共用單車非法佔有案公佈如下:2017年3月24日早上10時許,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昆明市西山區石安公路下層非機動車道上(西華園對面),發現一輛摩拜共用單車,隨後將該共用單車騎回家裡占為己有,經昆明市西山區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摩拜牌共用自行車在認定基準日採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確定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壹仟捌佰零陸元整(¥1806.0)。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後對以上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下面我就對共用單車的使用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向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一、選車環節

1、根據我國《刑法》第275條之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故意毀壞的公私財物價值達到5000元以上的,即達到數額較大的紅線,

將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所以,相關行為人一旦毀壞的共用單車價值經司法鑒定達到5000元,那麼行為人就可能面臨刑事的處罰。

檢察官提醒:即使毀壞的共用單車價值達不到5000元,也可以根據前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為人進行拘留或罰款。

2、故意破壞共用單車防盜、識別系統而據為己有——可能構成盜竊罪

為達到私人免費使用共用單車的目的,個別使用人利用暴力手段拆除共用單車上的電子鎖具、二維碼和條碼,並加裝私人鎖具。這種行為實際上改變了車輛的歸屬,將車輛所有權從共用單車公司佔有,轉變為私人佔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擅自破壞共用單車鎖具、定位裝置供私人使用的行為則涉嫌盜竊。

檢察官提醒:不要以為盜竊的共用自行車不怎麼值錢就可以高枕無憂。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所以,一旦行為人實施了毀損單車二維碼、條碼、鎖具等行為,就涉嫌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一旦被發現就可能面臨行政拘留或罰款等處罰。另外,一旦使用人盜竊的單車價值達到一千元,則可能涉嫌盜竊罪,將受到被法律制裁。

二、掃碼環節

共用單車的二維碼之外,在車身另行設置二維碼,通過使得用戶誤掃而進行電信詐騙,屬於詐騙行為。輕者,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予以行政處罰;重者,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66條的詐騙罪。

《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認定為詐騙罪的數額較大(詐騙罪起點),具體準確數額由各省規定。

檢察官提醒:

三、騎行環節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未滿12歲是不能騎共用單車上學。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檢察官提醒:騎車上路是不能逆行、闖紅燈的。

四、停車環節:

共用單車在解決市民出行最後一公里的同時,又在一定程度上給城市管理、市民日常生活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尤其是對共用單車亂停亂放。我們經常見到共用單車擠佔人行道,佔用盲道,被扔到綠化帶裡,沒有得到及時清理和規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檢察官提醒:雖然騎行共用單車違法的責任主體是騎車人,但有一點不可忽視的是,共用單車的提供者對騎車人的違法行為,在法律上應當是有連帶責任的,這種連帶責任的載體就是共用單車。比如,共用單車違法亂停亂放,或是騎車人違法之後棄車而去,那麼員警就有權依法扣押共用單車,其法律責任自然是由共用單車的提供者先行承擔,不能因為是共用單車就可以免於處理,這是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的。

在此,還是建議大家儘量將車停到專門的停車場地,若無固定停車點時,結束使用後停放在道路兩旁的安全區域,不然很有可能會影響到道路交通安全,還會被罰款滴。

綜上,對於共用單車不僅是方便出行的工具,也是城市文明的一面鏡子,騎車事小,文明事大。如今昆明市正在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大家更加應該做到懂文明、守規矩,同時還要堅決杜絕這些不文明的現象,讓大家出行的“最後一公里”騎得舒心,騎得放心;讓好事變得更好,讓生活更為便利。隨著“共用經濟”的發展,將會出現更多便民的交通及生活設施,讓我們將共用進行到底,方便你、我、他。

並加裝私人鎖具。這種行為實際上改變了車輛的歸屬,將車輛所有權從共用單車公司佔有,轉變為私人佔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擅自破壞共用單車鎖具、定位裝置供私人使用的行為則涉嫌盜竊。

檢察官提醒:不要以為盜竊的共用自行車不怎麼值錢就可以高枕無憂。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所以,一旦行為人實施了毀損單車二維碼、條碼、鎖具等行為,就涉嫌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一旦被發現就可能面臨行政拘留或罰款等處罰。另外,一旦使用人盜竊的單車價值達到一千元,則可能涉嫌盜竊罪,將受到被法律制裁。

二、掃碼環節

共用單車的二維碼之外,在車身另行設置二維碼,通過使得用戶誤掃而進行電信詐騙,屬於詐騙行為。輕者,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予以行政處罰;重者,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66條的詐騙罪。

《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認定為詐騙罪的數額較大(詐騙罪起點),具體準確數額由各省規定。

檢察官提醒:

三、騎行環節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未滿12歲是不能騎共用單車上學。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檢察官提醒:騎車上路是不能逆行、闖紅燈的。

四、停車環節:

共用單車在解決市民出行最後一公里的同時,又在一定程度上給城市管理、市民日常生活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尤其是對共用單車亂停亂放。我們經常見到共用單車擠佔人行道,佔用盲道,被扔到綠化帶裡,沒有得到及時清理和規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檢察官提醒:雖然騎行共用單車違法的責任主體是騎車人,但有一點不可忽視的是,共用單車的提供者對騎車人的違法行為,在法律上應當是有連帶責任的,這種連帶責任的載體就是共用單車。比如,共用單車違法亂停亂放,或是騎車人違法之後棄車而去,那麼員警就有權依法扣押共用單車,其法律責任自然是由共用單車的提供者先行承擔,不能因為是共用單車就可以免於處理,這是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的。

在此,還是建議大家儘量將車停到專門的停車場地,若無固定停車點時,結束使用後停放在道路兩旁的安全區域,不然很有可能會影響到道路交通安全,還會被罰款滴。

綜上,對於共用單車不僅是方便出行的工具,也是城市文明的一面鏡子,騎車事小,文明事大。如今昆明市正在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大家更加應該做到懂文明、守規矩,同時還要堅決杜絕這些不文明的現象,讓大家出行的“最後一公里”騎得舒心,騎得放心;讓好事變得更好,讓生活更為便利。隨著“共用經濟”的發展,將會出現更多便民的交通及生活設施,讓我們將共用進行到底,方便你、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