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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高架道路執法力度升級!這4種違法行為被查處數量最多

發生在高架道路上的交通違法行為,對道路通行影響極大。

本市正加大對高架道路上機動車違法行為執法力度。7月以來,已重點查處各類違法行為303起,包括:

①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②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安全距離;③不按規定設置警告標誌;④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

造成交通堵塞。詳情請見下文~

早晚高峰的中心城區高架道路,拋錨、事故車輛佔據一根或多根車道,使得道路通行資源更加緊張,嚴重影響車輛通行。

作為車輛駕駛人,應當在上路前對車輛油、電、水、輪胎氣壓等車輛基本情況進行檢查,避免上路後發生拋錨。法律也明確規定,

發生拋錨後,車輛駕駛人要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同時,在高架道路上發生“人未傷,車能開”的交通事故後,當事人也應當拍照取證、儘快撤離現場。

針對上述情況,市公安局交警總隊高架道路交警支隊加大執法管理力度,在做好現場“快處快撤”工作的基礎上,對拋錨車輛、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以及“應撤未撤”的事故車輛做到嚴格處理。

7月份以來,高架支隊共查處各類違法行為303起。

其中這4種違法行為被查處數量最多~

法條連結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七十條第三款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第六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誌,

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