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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員警經常用的口頭警告,如何成了最頭疼的法律問題?

經常看香港電視劇的朋友,肯定會注意這樣的情況。員警在抓捕嫌疑人之前,總是會先說:“你被捕了,你有權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說的一切都會成為呈堂證供。”這並不是電視劇的特意加上的,

在西方國家,經常還真就是這樣處理的。那麼,為何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

一、米蘭達事件具有里程碑意義

1963年春天,美國一名下班的女孩被人拉進車內強☆禁☆暴。這名女孩記住了犯罪者的長相以及那輛汽車的車牌,有了這些自然就好辦了。

所以員警們只用了兩天就找到了嫌疑人米蘭達,被抓獲以後,米蘭達也承認了自己的罪行。因此,米蘭達當時被判處了30年有期徒刑。但米蘭達進入監獄之後,開始到處喊冤,說自己受到了脅迫。根據這一情況,米蘭達聘請了律師。不得不說,這名律師的水準很高,從美國憲法中找出了問題,證明員警存在誘供的嫌疑。最後經過長期的審理,法院判處米蘭達無罪。員警明知米蘭達就是罪犯,
但是沒有辦法。當然,員警們又找到了其他的證據,證明米蘭達就是犯罪者。米蘭達事件具有里程碑意義,改變了員警的辦案模式。

在那之後,員警們在辦案時,都必須想說文章開頭的那些話。必須要讓嫌疑人知道,自己有權利不說話、有權利請律師、有權利拒絕回答員警的問題。

在美國之後,英國、法國等西方國家,也沿用了這一規定。認真的說,凡事有利必有弊。米蘭達警告的初衷是避免冤枉任何一個好人,但卻給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鑽空子的機會。在70年代初期,就在聖誕夜的當天,一名11歲的女孩被殺害後棄屍荒野。由於當天下了大雪,員警們找不到屍體。這一案件在當天後半夜就破案了,犯罪者是一個虔誠的基督徒。
按照規矩來說,員警必須在嫌疑人聘請的律師在場時才能詢問。但小女孩的屍體還在冰天雪地裡,員警在車上開始了詢問。

二、米蘭達警告也帶來了負面的問題

當時員警抓住犯罪者是基督徒的因素,說“這樣的大雪天,女孩的屍體還躺在野外,

你於心何忍?”最終,罪犯交代了自己拋屍的地點,員警們在罪犯交代的地點找到了小女孩的屍體。如果按照常理,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即便是有坦白的情結,那至少也是終身監禁。但是嫌疑人的律師抓住了員警辦案中的漏洞,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審訊,有誘供的嫌疑。但是警察局方面認為人證物證俱在,這是一個鐵案。這場官司一直上訴到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後法院的判決很無奈,罪犯僅僅被判處了4年徒刑。這一案件引發了軒然大波,人們對這件事的態度說法不一。一方面認為不能因為米蘭達警告,就放過那些壞人,建議廢除米蘭達警告。

還有一部分人認為憲法必須遵守,這個案件沒毛病。兩種完全不同的聲音,從70年代爭論到了90年代。在90年代中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是否廢除米蘭達警告進行了表決。當時7名大法官裡,4名建議繼續保留,3名建議廢除。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援助,米蘭達警告一直使用到了今天。米蘭達警告所帶來的一些漏洞和弊端,美國也是清楚的,因此也對這一情況進行了限制。認真的說,米蘭達警告問題是美國司法程式中最頭疼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存在很多的變數,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一些嫌疑人就是不開口,最後只能被無罪釋放。除非,員警能夠做到零口供辦案,這樣的幾率很小。西方很多國家都面臨這個問題,出現了很多爭議很大的案件。

最後法院的判決很無奈,罪犯僅僅被判處了4年徒刑。這一案件引發了軒然大波,人們對這件事的態度說法不一。一方面認為不能因為米蘭達警告,就放過那些壞人,建議廢除米蘭達警告。

還有一部分人認為憲法必須遵守,這個案件沒毛病。兩種完全不同的聲音,從70年代爭論到了90年代。在90年代中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是否廢除米蘭達警告進行了表決。當時7名大法官裡,4名建議繼續保留,3名建議廢除。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援助,米蘭達警告一直使用到了今天。米蘭達警告所帶來的一些漏洞和弊端,美國也是清楚的,因此也對這一情況進行了限制。認真的說,米蘭達警告問題是美國司法程式中最頭疼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存在很多的變數,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一些嫌疑人就是不開口,最後只能被無罪釋放。除非,員警能夠做到零口供辦案,這樣的幾率很小。西方很多國家都面臨這個問題,出現了很多爭議很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