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婚姻法:婚前房產這6條最新規定!不知道就虧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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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婚前房子登記誰的名字就歸誰”,這一條似乎有些過於簡單,假定感情破裂,而房產最為夫妻關係中重要的財產之一,女方就很可能就被“淨身出戶”。
一、婚前夫妻個人財產獨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只要是婚前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即便結婚二十年,仍然是屬於夫妻一方個人所有,
二、婚前房產登記為夫妻雙方名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房產,為夫妻雙方共同出資的,且登記為雙方名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前一方有房產以結婚為目的,在婚前在房產證上添加另一方的名字視為贈與,該房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前房產有沒有你的名字,關係可大了。
三、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
無論婚前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你爹媽給你買的就是你的。
四、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子女名下的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五、婚前一方貸款購買的房產,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
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房子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通常房子歸登記名字一方所有,但應根據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
六、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姻中可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婚前男方購買的房產,在婚後變賣投資,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不得用夫妻共同財產抵償。所以,年輕人們可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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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姻中可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婚前男方購買的房產,在婚後變賣投資,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不得用夫妻共同財產抵償。所以,年輕人們可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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