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嚴新交規將於25日正式施行 買分賣分被納入征信系統
3月25日起,新修訂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與1997年的原《條例》相比,新版條例85%以上條款為新內容,新創設20餘種違法行為。其中,《條例》禁止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介紹替代記分,
今日上午,在上海市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每月一訪”活動上,上海市公安局法制辦公室主任范宏飛指出,能否實現交通秩序的根本轉變,特別是破解一些長期存在的頑症性問題,關鍵是堅持從嚴執法。
新《條例》被稱為“史上最嚴交規”,對上位法沒有具體規定的地方作出細化,新創設了20餘種違法行為。
(一)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未設置限速標誌、標線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八十公里;
(二)一次連續變換兩條車道;
(三)機動車駕駛人未使用安全帶;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搭載乘客;
(五)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
(六)駕駛家庭乘用車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未配備或者未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七)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流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對於其中第七條禁止性規定,有人提出:“等紅燈時接聽電話是否可以?”對此,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總隊邢培毅指出,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情形是發生在“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情況下,
同時,《條例》對於一些社會反響較大的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範宏飛介紹,以機動車在“黃實線”“黃虛線”路段違法停車為例,《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處罰力度體現為三個方面:一是規定了對此類違法行為按照違反禁令標誌線處罰,
對於交通違法行為 “買分賣分”突出的問題,
在管理手段上,《條例》不僅加大了經濟手段和科技手段的使用,也利用信用手段提高執法威懾力。《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資訊納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一)實施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的;
(二)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四)一年內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
範宏飛提醒上海市民,新《條例》實施後,駕駛人開車要更謹慎,須及時瞭解《條例》新創設的20餘種違法行為。他特別提醒,對實線變道、路口轉彎時佔用非機動車道等不按標誌標線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都會成為”電子員警“抓拍的重點。
同時,他提醒市民,學車、買車要符合新《條例》要求。《條例》規定,向本市公安機關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應持有本市戶籍證明或《上海市居住證》等在本市居住、居留的證明。《條例》宣導先取得機動車號牌額度和停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再購置車輛。
此外,他指出,如果有了交通違法行為,要及時接受處理。《條例》對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的行為,進行了兩方面限制:一方面,對違法事實清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另一方面,對於逾期未接受處理達到5起的,公安機關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行駛證。而且,一年以內有5次以上交通違法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將被納入征信系統。
(一)實施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的;
(二)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四)一年內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
範宏飛提醒上海市民,新《條例》實施後,駕駛人開車要更謹慎,須及時瞭解《條例》新創設的20餘種違法行為。他特別提醒,對實線變道、路口轉彎時佔用非機動車道等不按標誌標線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都會成為”電子員警“抓拍的重點。
同時,他提醒市民,學車、買車要符合新《條例》要求。《條例》規定,向本市公安機關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應持有本市戶籍證明或《上海市居住證》等在本市居住、居留的證明。《條例》宣導先取得機動車號牌額度和停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再購置車輛。
此外,他指出,如果有了交通違法行為,要及時接受處理。《條例》對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的行為,進行了兩方面限制:一方面,對違法事實清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另一方面,對於逾期未接受處理達到5起的,公安機關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行駛證。而且,一年以內有5次以上交通違法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將被納入征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