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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日3小時,查處10輛車!多部門聯手整治外灘計程車營運,擦亮申城名片

7月18日,解放日報·上觀新聞刊登《遊客反映上海外灘夜間連打六七輛出租均“不打表”:起步50元,6公里要100元……》一文,曝光了申城外灘地區晚上10時以後,活躍的計程車普遍不打表,車費也坐地起價,

起步價50元,稍遠一點則要80元、100元甚至更多。除了計程車外,外灘地區深夜“黑車”和“殘的”也非常猖獗,肆無忌憚地拉客攬客。由於正值旅遊高峰,外灘地區的亂象給申城形象帶來了較大的負面影響。

稿件上線後引起巨大反響,在7月18日的“夏令熱線·區長訪談”中,黃浦區區長杲雲態度鮮明:外灘是上海的一張名片,我們一定全力以赴進行整治。杲雲要求外灘風景區管理辦公室立即牽頭,

會同市交通委執法總隊、交警等部門,進行強有力的整治,遏制計程車、“黑車”亂象,且整治一定要快!

7月19日,由上海交通委執法總隊、黃浦區外灘風景辦、屬地公安交警和派出所等6個部門參與的聯合整治行動隨即開展。在當晚的3個小時整治中,共有10輛問題車輛被查處。

當天的整治行動于20時開始。執法人員兵分兩路,一路蹲守在外灘南側十六鋪碼頭附近,一路則蹲守于北側陳毅廣場附近。

南側,執法人員的查處重點是“黑車”。形式上先由交警將車輛攔下,並對司機和乘客進行簡單的問詢。一旦發現問題,則交由交通委執法總隊處理;北側,執法人員則主要以便衣乘車執法的形式,重點查處計程車拒載、議價等違規行為。

20時17分,一輛從十六鋪剛拉上乘客的“滬BBX855”車涉嫌非法營運被當場抓獲。20時30分剛過,“滬BCZ922”又被逮了個正著。據車上乘客稱,他們是用打車軟體叫的車。

而據查,這兩輛車均不具備營運資質。當晚,“滬BBM789”成了第三輛被查獲的非法營運車輛。司機告訴記者,平時他一直在這邊接單,當天被查獲時,他已經接了第9單,是3名前往青浦的東北遊客……

△當晚聯合執法中被查獲的一輛“黑車”。

與此同時,

北側陳毅廣場附近的執法人員也傳來消息,稱查獲了一輛“克隆車”。外觀看,這是一輛牌照為“滬FW5038”的海博計程車,便衣執法人員攔下車輛後,提出要去海倫賓館,司機直接回復“不去”。執法人員當即亮出證件,豈料司機拉開車門,竟棄車而逃。據查,這輛車的車輛狀態已是“報廢”,應是下線計程車改裝而來。隨後,一輛“滬BX6257”的“舒海”計程車因拒載被查。緊接著,“滬DX3981”的計程車竟在執法人員面前揚言“3公里100元,
去楊浦150元”,也被當場查獲。

△“滬FW5038”海博計程車因拒載被當場查獲,進一步檢查時,司機竟棄車而逃,原來,這是一輛“克隆車”。

△“滬FW5038”資訊顯示已“報廢”。

在當晚3個小時的聯合整治中,執法部門共計查處非法客運案件4件,克隆計程車案件1件,計程車拒載議價案件5件。對於非法客運車輛,交警部門會對其處罰10000元,同時對該車駕駛員將予以扣證3-6個月;對於克隆車要沒收車輛,如果駕駛員抓到的話,駕駛證12分將一次性全部扣光;而對於拒載的計程車,處罰為200元停業15天。

據記者瞭解,這一聯合整治行動將要持續至8月底,覆蓋整個暑期旅遊高峰。記者在現場看到,整治給外灘的秩序帶來了立竿見影的效果,計程車都規規矩矩地在上下客點下客上客,“黑車”攬客的現象也明顯收斂;當晚,“殘的”也沒有再出現。執法行動結束,深夜23時記者離開現場時,交管們仍在現場值守。

△深夜23時,交管們仍在外灘值守。

配合整治,外灘風景辦也表示已在與市交通委協商,商討外灘地區的計程車機動導入方案,以解決外灘地區需求量大、打車難的問題。黃浦區交警部門也表示,除了延長警力的工作時間外,外灘地區還要增設電子員警,借助視頻監控等技術手段,對不按規定停車攬客等現象,予以處罰。

文/毛錦偉

△“滬FW5038”資訊顯示已“報廢”。

在當晚3個小時的聯合整治中,執法部門共計查處非法客運案件4件,克隆計程車案件1件,計程車拒載議價案件5件。對於非法客運車輛,交警部門會對其處罰10000元,同時對該車駕駛員將予以扣證3-6個月;對於克隆車要沒收車輛,如果駕駛員抓到的話,駕駛證12分將一次性全部扣光;而對於拒載的計程車,處罰為200元停業15天。

據記者瞭解,這一聯合整治行動將要持續至8月底,覆蓋整個暑期旅遊高峰。記者在現場看到,整治給外灘的秩序帶來了立竿見影的效果,計程車都規規矩矩地在上下客點下客上客,“黑車”攬客的現象也明顯收斂;當晚,“殘的”也沒有再出現。執法行動結束,深夜23時記者離開現場時,交管們仍在現場值守。

△深夜23時,交管們仍在外灘值守。

配合整治,外灘風景辦也表示已在與市交通委協商,商討外灘地區的計程車機動導入方案,以解決外灘地區需求量大、打車難的問題。黃浦區交警部門也表示,除了延長警力的工作時間外,外灘地區還要增設電子員警,借助視頻監控等技術手段,對不按規定停車攬客等現象,予以處罰。

文/毛錦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