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徵收維權中的幾個趨勢性現象,你不可不知的應對之策!
導讀:自2007年開始投身徵收維權業務以來,在明律師在十年間積累了大量寶貴的實踐經驗。
這點肯定會有很多被徵收人站出來表示反對:我家的房子昨天剛被拆啊?!請注意,逐步減少,是大的趨勢,是一個由中央到地方、由大城市到小城鎮的逐步推進的過程,
暴拆減少的根本原因,在於這種行為的法律成本實在太大了。案件一旦告破,徵收方將會在法律上面臨巨大的壓力,在輿論上處於絕對的被動地位,進而在協商、談判中落入下風。
在明律師指出,此種趨勢的應對之策有二:一是不要輕易進行預簽約,
老套的違法逼簽手段如今運用得不多了,比如斷水、斷電、斷路等,因為這些的違法成本同樣略高,容易令徵收方陷入不利地位。
1:2以內的補償比例,絕大部分被徵收人是可以接受的,尤其是在棚改、危改之類的公益性較強的項目中。畢竟新房與舊房之間在居住環境、條件上的差異是極為巨大的。然而為什麼仍有5%左右的被徵收人最終拒絕簽約,矛盾的核心之一就是他們的自建房往往得不到認定。徵收方往往劃一道線,比如某某年以前的都認可,某某年以後的一律按違建認定不予補償。也有的是按某某年的航拍圖,圖上看不到的一律不予補償。這類自建房的特點就是長期存在、使用但無證,因而在補償中就遭遇了麻煩。
在明律師對這一趨勢性現象的建議是,未雨綢繆,早點兒為自己的無證房補辦證件。該交罰款要交,附屬的違法建築該拆的要拆,要儘量爭取面積占“大頭兒”的自建房的合法身份。只要有證了,補償通常就不是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實踐中一些比較執著的被徵收人會試圖在違建認定方面與徵收方周旋,甚至嘗試提起法律程式。但客觀地說,效果是不好的。原因之一是法院在判決此類新型項目的案件時往往比較傾向于接受被告方的規範性檔作為判決依據,被徵收人難以撼動其所謂的“法律依據”;原因之二則更為現實、無奈——你很可能聘請不到一位幫助你維權的律師!這不是騙人的,而是事實。如果被徵收人遭遇了這般窘境,請不要指責律師無能,須知,有些“絕症”,再好的專家也是治不了的。
在明律師最後想告訴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如今的徵收維權領域正面臨重新的洗牌,巨大的變革。被徵收人、維權律師、徵收方3方都正在重新調整自己的定位和利益訴求,過去的好多事情,今天已經不適用了。簡單地講,被徵收人——適度降低不合理的補償訴求,放棄拆遷暴富的幻想;維權律師——逐步轉入調解解決矛盾糾紛的方向,減少覆議、訴訟的使用;徵收方——程式設計、實施上日趨完善,暴拆逼簽減少,開始引入法律顧問平衡博弈。這些總結出的東西,希望大家能夠逐漸在實踐中理解、體會。
趨勢性現象之三:自建房成補償眾矢之的1:2以內的補償比例,絕大部分被徵收人是可以接受的,尤其是在棚改、危改之類的公益性較強的項目中。畢竟新房與舊房之間在居住環境、條件上的差異是極為巨大的。然而為什麼仍有5%左右的被徵收人最終拒絕簽約,矛盾的核心之一就是他們的自建房往往得不到認定。徵收方往往劃一道線,比如某某年以前的都認可,某某年以後的一律按違建認定不予補償。也有的是按某某年的航拍圖,圖上看不到的一律不予補償。這類自建房的特點就是長期存在、使用但無證,因而在補償中就遭遇了麻煩。
在明律師對這一趨勢性現象的建議是,未雨綢繆,早點兒為自己的無證房補辦證件。該交罰款要交,附屬的違法建築該拆的要拆,要儘量爭取面積占“大頭兒”的自建房的合法身份。只要有證了,補償通常就不是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實踐中一些比較執著的被徵收人會試圖在違建認定方面與徵收方周旋,甚至嘗試提起法律程式。但客觀地說,效果是不好的。原因之一是法院在判決此類新型項目的案件時往往比較傾向于接受被告方的規範性檔作為判決依據,被徵收人難以撼動其所謂的“法律依據”;原因之二則更為現實、無奈——你很可能聘請不到一位幫助你維權的律師!這不是騙人的,而是事實。如果被徵收人遭遇了這般窘境,請不要指責律師無能,須知,有些“絕症”,再好的專家也是治不了的。
在明律師最後想告訴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如今的徵收維權領域正面臨重新的洗牌,巨大的變革。被徵收人、維權律師、徵收方3方都正在重新調整自己的定位和利益訴求,過去的好多事情,今天已經不適用了。簡單地講,被徵收人——適度降低不合理的補償訴求,放棄拆遷暴富的幻想;維權律師——逐步轉入調解解決矛盾糾紛的方向,減少覆議、訴訟的使用;徵收方——程式設計、實施上日趨完善,暴拆逼簽減少,開始引入法律顧問平衡博弈。這些總結出的東西,希望大家能夠逐漸在實踐中理解、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