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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婚姻法新規:超生罰款又有大變動,附超生罰款的5大標準!

我國開始全面開放二胎政策在農村掀起了一場軒然大波,雖說現在都在說“養兒防老”已經靠不住,但是對於農村人而言,他們退休以後沒有養老保障,辛辛苦苦了一輩子可能也都是為子女打拼,

所以在農村“養兒防老”還是農村養老的一種主要的方式,只是不再單單局限于“兒子”,兒女都共同分擔贍養義務,這樣個人的擔子才不會那麼重。所以在農村,超生現象還比較普遍。


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規定,

二胎以外的子女,符合要求的可以再生,但是要繳納一定的社會撫養費。那麼最新的超罰款政策又是如何規定的呢?超生究竟該繳納多少錢呢?(為了方便大家理解,對法律條文做了解釋)

1)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但是未達到生育間隔時間或者再生年齡的,每提前一年將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40%徵收費用,以年為單位,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2)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是尚未取得生育證的,

罰款標準為上年度總收入的30%;符合生育三胎條件,但生育時女方年齡不滿28周歲或者頭胎和三胎之間的時間間隔不滿4年的,城鎮居民的收費標準為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的收費標準為人均純收入的20%徵收。


3)農民戶口的居民超生三胎的,

夫妻雙方都要繳納一定的費用,費用標準按照當地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數額為基礎,採取一次性徵收3~6倍的社會撫養費。

4)流動人口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用標準按照孩子的出生地徵收標準進行徵收;如果流動人口生育當地計生委未及時發現的,由首先發現的地區的計生省委部門按照當地標準進行徵收;當事人只用在一地繳納社會撫養費即可,重複徵收的可拒絕執行。

5)如果違法計劃生育的原則而未按照規定的時間繳納費用的,從欠繳之日起每個月還要額外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為欠繳社會撫養費的2‰;如果仍然不繳納的,將由計劃生育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就為我國新婚姻法規定,超生三胎的一些繳費標準,

具體的繳費數額還要以當地徵收標準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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