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少博律所談:污染企業什麼時候會被“責令停產停業”呢?
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今天從大的層面來說說關於污染企業的行政處罰。企業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政處罰方式一般有三種: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行政拘留。
《環境保護法》中關於罰款的規定是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
但是這個數額並不是無限制的。在《行政處罰法》中第24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予以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此處一定要分清楚什麼是“同一違法行為”。還要注意一點的是,
那麼什麼時候會出現“責令停產停業”呢?《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
除此之外,行政拘留作為一種處罰措施,所用的場合並不是很廣泛。首先它的適用情形受到了嚴格的限制,基本上物件全是對“拒不執行”的嚴重污染企業。其次,行政拘留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最後,因為行政拘留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所以《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地方性法規並沒有這個許可權。
這就是《環境保護法》中關於污染企業的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提醒廣大朋友,想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對法律有著全方位的認識,法律與法律之間有些地方相互聯繫、錯綜複雜,關鍵時刻還是需要專業人士制定合理有效的維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