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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猝死”同飲者要不要擔責 男子飲酒後死亡妻子將酒友告上法庭

2017年7月23日訊,因認為同飲者未盡到必要的照管義務,死者妻子等五位原告起訴要求同飲者馬先生和劉先生賠償,海澱法院判決駁回了該訴求。

據付女士等五位原告稱,“喝酒過程中,李先生明顯不勝酒力,馬先生和劉先生卻只顧喝酒聊天,直至李先生因頭暈、身體不適趴在酒桌上後,兩人才將他攙扶到餐廳外的三輪車上,讓他獨自休息。而兩人回到餐廳內繼續喝酒,馬先生結帳後才去查看李先生。”但這時,李先生低頭坐在三輪車上已無反應。

馬先生駕駛三輪車將他送到李先生妻子付女士工作的餐廳。付女士要求馬先生和她一起將李先生送到醫院急救。後經醫生診斷,李先生已經死亡。五原告認為,兩位同飲者因自身過錯對李先生未盡到合理的照看義務,應共同承擔責任。

對此,劉先生委屈地稱自己不認識李先生,只認識馬先生。他是後去的,從到飯館至送走李先生還不到1小時。

“李先生是為感謝我請喝酒的,

因為我給他找了個工作。酒是李先生自帶的,他把一瓶1斤裝46度綠瓶牛欄山二鍋頭倒了3杯,一人一杯,喝酒時誰也沒勸過誰。”另一被告馬先生建議查看監控錄影。

法院從派出所調取的監控錄影顯示:11時5分52秒三人開始吃飯,但各自飲酒無人勸酒,都有交談;李先生兩次向另兩人敬酒,但未飲盡;11時44分李先生手扶旁邊椅子,呈現出不舒服狀態,劉先生起身攙扶他,

後將他扶出餐廳,自己回到餐桌;12時7分馬先生結帳,和劉先生去外面看李先生。

根據調查,法院確認無人實施勸酒行為,未續酒,中途李先生還兩次主動向兩位同飲者敬酒。另外,李先生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猝死,無證據顯示兩位元同飲者實施了侵權行為。

法官還提到,作為肢體殘疾人,馬先生在合理時間內將李先生送到他愛人付女士處,並協助她送李先生就醫,

表明馬先生盡到了合理的照顧和幫扶義務,不存在過錯。最後法院判決駁回五原告的全部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