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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是演戲,有很多“羅子君”是無法爭到孩子的撫養權的!

《我的前半生》羅子君和陳俊生離婚的時候,都想搶奪兒子的撫養權,羅子君因為一直在家作全職太太,所以要想爭奪兒子的撫養權的可能性並不大,所以唐晶建議羅子君趕緊找到一份工作,

哪怕是兩千的工作也可以表示自己有工作的能力,這樣才能爭取兒子的撫養權,同時,在幫羅子君爭取兒子撫養權時,更重要的一點是提供了男方不能陪伴孩子成長,房子又是共同的,所以這才把孩子判給了羅子君。

但是生活中很多的全職媽媽即使再捨不得自己的孩子,

但是法律也不會把自己兒女的撫養權教給媽媽的,來給你看看為什麼!

一般情況下,兩周歲以下的孩子傾向于判給女方,兩周歲以上則傾向于判給父方。當然,如果其中一方能提供以下五點證明,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時就有更大的優勢:

1、證明孩子有長期與自己生活的習慣。一般來說,判決都傾向于保持孩子良好的生活習慣,以免讓孩子承受父母離異的重大變化。如果能夠證明一直是自己或親屬在照顧孩子,則比對方有更大的優勢,特別是對處於孩童時期的子女。(這個大部分家庭的媽媽是有優勢的)

2、證明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更高,居住環境等方面更好。比如:出具個人名下的房屋產權證、證實住所治安較好能保障孩子的安全、環境安靜有利於孩子休息和學習等。

3、證明自己的工資收入高或經濟條件好。比如:個人出具工資條、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等。

4、證明自己及家屬能給予孩子陪伴和照顧。

比如:證明自己的陪伴時間、工作性質、身體狀況等方面優於對方當事人。

5、證明對方存在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比如:證明當時對方已有戀人且短期內有結婚的可能、對方有吸毒賭博等惡習、或患有久治不愈及傳染性疾病的。

如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撫養權是可以變更的:

一是監護人在撫養期間喪失勞動力或經濟來源;

二是監護人有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虐待孩子的行為;

三是孩子十歲以後,自願選擇由對方撫養且對方也願意撫養,這可以變更撫養權。

看到這幾點,相信很多有離婚打算的媽媽是憤怒的!因為大多數有娃的家庭都是犧牲媽媽來成全了家庭,更多的也許是出於對孩子的愛,但是做了全職媽媽後反而不利於自己爭奪孩子的撫養權!

不管怎麼樣,都希望把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

不管怎麼樣,都希望把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