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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三明一女子在朋友圈賣這個,獲利2萬,結果被判有期徒刑並處罰金4萬!

小編的朋友圈也經常會刷到各種微商產品、海外代購,

有時覺得商品性價比不錯,自己正好也有需要,偶爾也會購買一些商品。但有時也會覺得微商在朋友圈內鋪天蓋地的打廣告,實在是有點煩,礙于朋友情面也沒辦法刪除或遮罩。

近日,三元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經營罪案件,被告人鄭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緩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她到底在朋友圈裡買了什麼,下面小編就來告訴你!

1案情簡介

截止案發時,

被告人鄭某某銷售香煙非法經營數額達8萬餘元,非法獲利2萬餘元。

2案件審理

三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許可非法從事煙草專賣活動,非法經營數額達8萬餘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被告人鄭某某具有坦白、主動退出非法獲利款項等從輕處罰情節,

且到案後具有悔罪表現,故可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依法判處被告人鄭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非法獲利2萬元予以沒收;手機、記事本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在案扣押的香煙由煙草專賣機關予以處理。

3案件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

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根據最新《廣告法》規定,自然人在自媒體發佈廣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轉發廣告的人也屬於廣告發佈者,如果發佈的是虛假廣告,並且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將被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後果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網友聽完表示:嚇死本寶寶了,我一天天在朋友圈曬p過的自拍照,算不算虛假廣告啊...

新《廣告法》的七大禁區

1、10歲以下兒童不得做代言

近些年來,萌娃代言廣告的案例愈演愈烈。然而按照新《廣告法》規定,利用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將屬於違法。兒童可以出現在廣告畫面中進行表演。

2、明星自己不用不得代言

明星等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這個恐怕會讓一些明星頭疼了,比如某陽光帥氣的男星就不能代言女性內衣品牌了……

3、互聯網廣告不能一鍵關閉可罰3萬元

新《廣告法》規定,利用互聯網發佈、發送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違者將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4、沒有專業資料的廣告不得出現

“一節更比六節強”、“一晚只需一度電”等廣告曾經頻頻出現在電視上。如今,這種廣告若無研究資料支撐將不得存在。

5、藥品、保健食品廣告不許代言

明星代言虛假藥品、保健食品廣告事件,過去時有發生。今後,此類廣告將不得出現。

6、極限用語處罰二十萬元起步

新《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7、朋友圈轉發虛假廣告或罰百萬

在新法第2條中,對於廣告發佈者的範圍,由之前舊法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擴展延伸到了自然人。同時,新法第56條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意味著,“友情搬運”廣告不可能再毫無責任。

同時,新《廣告法》認定,自然人不管是否收取了費用,都不影響發佈廣告行為的性質。這意味著,追責將會延伸到微商和轉發者。

據新法第55條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最高可處以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後果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當然,“如果轉發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是貨真價實的,沒有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當然就沒有關係了。”有關人士則提醒,“朋友圈作為一個相對比較私密化的空間,和平常我們看到的廣告相比,更容易有引導效應。如果對轉發的產品品質不確定,自己沒有使用過,最好不要轉發。”

一定要謹慎!

小心攤上事兒!

根據最新《廣告法》規定,自然人在自媒體發佈廣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轉發廣告的人也屬於廣告發佈者,如果發佈的是虛假廣告,並且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將被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後果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網友聽完表示:嚇死本寶寶了,我一天天在朋友圈曬p過的自拍照,算不算虛假廣告啊...

新《廣告法》的七大禁區

1、10歲以下兒童不得做代言

近些年來,萌娃代言廣告的案例愈演愈烈。然而按照新《廣告法》規定,利用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將屬於違法。兒童可以出現在廣告畫面中進行表演。

2、明星自己不用不得代言

明星等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這個恐怕會讓一些明星頭疼了,比如某陽光帥氣的男星就不能代言女性內衣品牌了……

3、互聯網廣告不能一鍵關閉可罰3萬元

新《廣告法》規定,利用互聯網發佈、發送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違者將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4、沒有專業資料的廣告不得出現

“一節更比六節強”、“一晚只需一度電”等廣告曾經頻頻出現在電視上。如今,這種廣告若無研究資料支撐將不得存在。

5、藥品、保健食品廣告不許代言

明星代言虛假藥品、保健食品廣告事件,過去時有發生。今後,此類廣告將不得出現。

6、極限用語處罰二十萬元起步

新《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7、朋友圈轉發虛假廣告或罰百萬

在新法第2條中,對於廣告發佈者的範圍,由之前舊法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擴展延伸到了自然人。同時,新法第56條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意味著,“友情搬運”廣告不可能再毫無責任。

同時,新《廣告法》認定,自然人不管是否收取了費用,都不影響發佈廣告行為的性質。這意味著,追責將會延伸到微商和轉發者。

據新法第55條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最高可處以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後果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當然,“如果轉發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是貨真價實的,沒有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當然就沒有關係了。”有關人士則提醒,“朋友圈作為一個相對比較私密化的空間,和平常我們看到的廣告相比,更容易有引導效應。如果對轉發的產品品質不確定,自己沒有使用過,最好不要轉發。”

一定要謹慎!

小心攤上事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