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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老王嫖娼時遇到三個愛滋病人,崩潰了……必須知道的法律權威解釋明天施行!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將於7月25日起施行。《解釋》共15條,對刑法第六章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相關罪名作出了進一步解釋和說明,對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統一、規範。

《解釋》明確了刑法中“組織他人賣淫”的概念及特徵,對組織賣淫罪和強迫賣淫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進一步明確,

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條件、“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以及辦理該類案件中財產刑的運用、特殊從業人員通風報信行為的定罪處罰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另外,《解釋》還重點關注對未成年人、孕婦以及智障人員的特殊保護。

讀者君

方圓菌,

新出臺的賣淫相關罪名司法解釋,能不能給解讀一下?

方圓菌

沒問題。賣淫相關罪名,主要指的是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以及特殊情形下的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傳播性病罪、故意傷害罪等。

根據方圓菌瞭解,關於賣淫相關罪名,早在1992年12月,“兩高”曾發佈《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嚴懲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犯罪分子。

時至今日,那個司法解釋中的內容已經被現行刑法吸收,而近年來,賣淫相關罪名又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特點。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也對組織、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等作出修改。在這種背景下,賣淫相關罪名的新司法解釋應運而生。

方圓菌認為,《解釋》有許多亮點,考慮了賣淫嫖娼過程中各種情形如何對應刑罰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的問題予以回應,

給出了許多便於實際操作的答案。

組織、強迫賣淫定罪以人數為主要參考,而不是次數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組織、強迫賣淫罪的死刑,並取消了該罪關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僅規定“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解釋》對“情節嚴重”的標準進行了明確,組織賣淫罪的“情節嚴重”包括: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三、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四、非法獲利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包括: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三人以上的

三、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禁☆女賣淫的

四、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組織、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主要參考賣淫人數,而不是賣淫次數。

方圓菌

舉個例子:隔壁老王組織了10名女性在某娛樂場所賣淫,但這些女性賣淫一兩次就不幹了,總共加起來也就賣淫不到30次,結果忙活半天,老王的收入還抵不過租用娛樂場所房間的支出。雖然很可憐,但老王仍然要被以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定罪處罰,刑期至少十年。

網路、短信招嫖不是“法外之地”

《刑法修正案(九)》對於利用網路、短信等發佈招嫖資訊的行為沒有明確規定,而將利用利用資訊網路發佈違法犯罪資訊的行為專門規定為犯罪。在這一問題上,《解釋》作出明確規定,“利用資訊網路發佈招嫖違法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87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介紹賣淫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方圓菌

舉個例子:老王之前在娛樂場所組織賣淫沒有掙到錢,但又沒有被抓,便想通過網路介紹賣淫,這樣隱蔽一些,就在網路上發佈了招嫖資訊。在這個階段,老王犯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一旦老王聯繫上嫖客,線上下還帶他去了賣淫場所,則犯了介紹賣淫罪。並且,老王的介紹賣淫罪是要從重定罪處罰的。

明知自己患了愛滋病,仍然賣淫、嫖娼或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罪加一等!

《解釋》對於性病患者賣淫、嫖娼或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根據不同情形,規定了好幾種罪名。

首先是傳播性病罪,《解釋》規定,“有證據證明曾到醫院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就醫或者檢查,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行為人是‘明知’的”,均屬於刑法第360條“明知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此外,“傳播性病行為是否實際造成他人患上嚴重性病的後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在此基礎上,明知患愛滋病而賣淫、嫖娼的,《解釋》規定了“罪加一等”,即“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或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360條的規定,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

此外,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以及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故意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解釋》明確規定,在這兩種情形下,“致使他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認定為使他人“重傷”,以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方圓菌

舉個例子:老王組織、介紹賣淫多年,偶爾也偷一兩回腥,某日到醫院檢查,發現自己患了愛滋病。絕望之下,老王決定報復社會。首先他跑去吸毒,和別人共用針管,導致吸毒人員感染愛滋病毒;又不告訴妻子,與妻子同床多日,導致妻子也患上了愛滋病;還跑去嫖娼,好在賣淫☆禁☆女性幸運,沒有被感染愛滋病毒。那麼,我們來分析老王的行為:首先,共用針管致使他人感染愛滋病病毒,不屬於《解釋》規定的範疇,除非有其他規定,不以傳播性病罪論;其次,使妻子感染愛滋病病毒,屬於明知感染愛滋病病毒,故意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定故意傷害罪;然後,明知感染愛滋病病毒而去嫖娼,定傳播性病罪,從重處罰。

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等特殊群體的特殊保護

解讀了那麼多,方圓菌差點忘了說,《解釋》還有一大亮點,即突出了對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等特殊群體的保護。在“情節嚴重”的標準上,《解釋》對特殊群體予以了關注。

在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等罪的多項規定中,均明確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賣淫的,參照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普通人員的人數標準減半處理。比如,組織普通人員賣淫,10人以上達到“情節嚴重”,而組織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賣淫,則5人以上即“情節嚴重”。

此外,對於強迫幼☆禁☆女(不滿14周歲)賣淫的,沒有人數限定,只要強迫幼☆禁☆女賣淫,即屬於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

方圓菌

舉個例子:老王最後終於被抓了。被抓後,警方查明,老王找的眾多賣淫☆禁☆女性中,竟然有一名不滿14周歲的幼☆禁☆女。老王說她看上去都快30歲了,並不知道她年紀這麼小。然而,《解釋》並沒有規定強迫幼☆禁☆女賣淫必須“明知”,即老王並不需要明知幼☆禁☆女是幼☆禁☆女,即構成強迫賣淫罪,從重處罰。

還有一點,《解釋》對引誘他人賣淫的嚴重性也予以了考慮。引誘他人賣淫的,與容留、介紹賣淫不同,它使一個本來沒有賣淫意願的人走上了失足之路,所以也不作人數的限定,只要引誘一人賣淫即構成犯罪;而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要容留、介紹兩人以上才構成犯罪。

《解釋》還有其他許多亮點,例如辦理該類案件中財產刑的運用,以及特殊從業人員通風報信行為如何定罪處罰等,方圓菌不一一闡釋了。有興趣的朋友,請點擊閱讀權威發佈的司法解釋全文!

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難以解答的奇葩問題,歡迎留言給小編,方圓菌會第一時間為大家尋找答案。

轉載須知

編輯丨肖玲燕

設計丨劉岩

文丨靖力

三、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禁☆女賣淫的

四、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組織、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主要參考賣淫人數,而不是賣淫次數。

方圓菌

舉個例子:隔壁老王組織了10名女性在某娛樂場所賣淫,但這些女性賣淫一兩次就不幹了,總共加起來也就賣淫不到30次,結果忙活半天,老王的收入還抵不過租用娛樂場所房間的支出。雖然很可憐,但老王仍然要被以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定罪處罰,刑期至少十年。

網路、短信招嫖不是“法外之地”

《刑法修正案(九)》對於利用網路、短信等發佈招嫖資訊的行為沒有明確規定,而將利用利用資訊網路發佈違法犯罪資訊的行為專門規定為犯罪。在這一問題上,《解釋》作出明確規定,“利用資訊網路發佈招嫖違法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87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介紹賣淫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方圓菌

舉個例子:老王之前在娛樂場所組織賣淫沒有掙到錢,但又沒有被抓,便想通過網路介紹賣淫,這樣隱蔽一些,就在網路上發佈了招嫖資訊。在這個階段,老王犯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一旦老王聯繫上嫖客,線上下還帶他去了賣淫場所,則犯了介紹賣淫罪。並且,老王的介紹賣淫罪是要從重定罪處罰的。

明知自己患了愛滋病,仍然賣淫、嫖娼或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罪加一等!

《解釋》對於性病患者賣淫、嫖娼或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根據不同情形,規定了好幾種罪名。

首先是傳播性病罪,《解釋》規定,“有證據證明曾到醫院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就醫或者檢查,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行為人是‘明知’的”,均屬於刑法第360條“明知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此外,“傳播性病行為是否實際造成他人患上嚴重性病的後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在此基礎上,明知患愛滋病而賣淫、嫖娼的,《解釋》規定了“罪加一等”,即“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或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360條的規定,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

此外,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以及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故意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解釋》明確規定,在這兩種情形下,“致使他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認定為使他人“重傷”,以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方圓菌

舉個例子:老王組織、介紹賣淫多年,偶爾也偷一兩回腥,某日到醫院檢查,發現自己患了愛滋病。絕望之下,老王決定報復社會。首先他跑去吸毒,和別人共用針管,導致吸毒人員感染愛滋病毒;又不告訴妻子,與妻子同床多日,導致妻子也患上了愛滋病;還跑去嫖娼,好在賣淫☆禁☆女性幸運,沒有被感染愛滋病毒。那麼,我們來分析老王的行為:首先,共用針管致使他人感染愛滋病病毒,不屬於《解釋》規定的範疇,除非有其他規定,不以傳播性病罪論;其次,使妻子感染愛滋病病毒,屬於明知感染愛滋病病毒,故意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定故意傷害罪;然後,明知感染愛滋病病毒而去嫖娼,定傳播性病罪,從重處罰。

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等特殊群體的特殊保護

解讀了那麼多,方圓菌差點忘了說,《解釋》還有一大亮點,即突出了對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等特殊群體的保護。在“情節嚴重”的標準上,《解釋》對特殊群體予以了關注。

在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等罪的多項規定中,均明確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賣淫的,參照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普通人員的人數標準減半處理。比如,組織普通人員賣淫,10人以上達到“情節嚴重”,而組織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賣淫,則5人以上即“情節嚴重”。

此外,對於強迫幼☆禁☆女(不滿14周歲)賣淫的,沒有人數限定,只要強迫幼☆禁☆女賣淫,即屬於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

方圓菌

舉個例子:老王最後終於被抓了。被抓後,警方查明,老王找的眾多賣淫☆禁☆女性中,竟然有一名不滿14周歲的幼☆禁☆女。老王說她看上去都快30歲了,並不知道她年紀這麼小。然而,《解釋》並沒有規定強迫幼☆禁☆女賣淫必須“明知”,即老王並不需要明知幼☆禁☆女是幼☆禁☆女,即構成強迫賣淫罪,從重處罰。

還有一點,《解釋》對引誘他人賣淫的嚴重性也予以了考慮。引誘他人賣淫的,與容留、介紹賣淫不同,它使一個本來沒有賣淫意願的人走上了失足之路,所以也不作人數的限定,只要引誘一人賣淫即構成犯罪;而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要容留、介紹兩人以上才構成犯罪。

《解釋》還有其他許多亮點,例如辦理該類案件中財產刑的運用,以及特殊從業人員通風報信行為如何定罪處罰等,方圓菌不一一闡釋了。有興趣的朋友,請點擊閱讀權威發佈的司法解釋全文!

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難以解答的奇葩問題,歡迎留言給小編,方圓菌會第一時間為大家尋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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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肖玲燕

設計丨劉岩

文丨靖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