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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院原院長許前飛被降職,敬畏法律在違紀大法官眼裡成了幌子

“長安街知事”日前發文稱,中央紀委此前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許前飛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許最近已被撤銷黨內職務,降為正局級非領導崗位,

違紀所得也被收繳。

作為出身於高校的“學者型法官”,許前飛經常將“敬畏法律”之類說辭掛在嘴上,聲稱要讓每一個案件都能經得起老百姓的“橫挑鼻子豎挑眼”。然而,正是這麼一個二級大法官,日前卻被中央紀委通報“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受與其關係密切的律師和私營企業主請托,

干預和插手具體案件審判工作,以案謀私,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形象”。

法律當然應該被敬畏;正如一句廣為人知的法諺所說,法律還應該被信仰。但在我看來,更應該被敬畏的卻是法治。敬畏法治,就能明白作為“治國理政最高學問”(許前飛語)的法律,如果沒有法治加以確保與約束,就會成為某些位高權重者手中“以案謀私”的工具。

在此情況下,所謂敬畏法律,實際上只是一個幌子。

敬畏法治,就應該從內心中遵從法治的幾條基本原則,之一就是審判權的獨立行使原則,憲法第126條對此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這條原則一經憲法確認,實際上就成了法治的最高原則之一。因此,所謂敬畏法律,必須首先敬畏法治;而敬畏法治,則必須首先敬畏法治的這一最高原則——獨立審判權。

由於中國的法院和檢察院實行不同的領導體制,因此它們獨立行使職權的主體範圍有所不同。就檢察權而言,上下級檢察院之間存在一種領導與被領導關係,上級檢察院有權對下級檢察院的辦案工作作出指示;而每個檢察院內部,

也實行首長和檢察委員會負責制。但是,法院系統則有所不同。獨立審判原則所強調的“獨立”,不僅僅是作為整體的審判權獨立于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還包括其系統內部的獨立。

各法院之間的所謂“上下級”關係,其實並不是上下隸屬關係,即領導與被領導關係,而是一種監督關係。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只能通過第二審程式、死刑覆核程式以及審判監督程式來進行,

上級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級法院如何辦理具體案件。另一方面,所謂系統內部的獨立,還包括每個法院的獨任法官和合議庭成員對一般刑事案件的獨立判決權。

當然,對於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定奪。但這只是單個法院內部的程式性制度安排,它仍然是排斥外部干涉的,包括來自更高級別法院首長的干涉。

許前飛身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和院長,受與其關係密切的律師和私營企業主請托,干預和插手具體案件審判工作,以案謀私,當然是(至少是)一種嚴重違紀行為,他個人必須對此承擔責任。但是,許前飛對具體案件的干預和插手之所以能成功,則說明獨立審判原則尚未落到實處。

所以,除了懲治違法違紀的司法官員,還要紮緊制度籬笆、全面落實獨立審判這一憲法條款和法治準則。許前飛號稱“敬畏法律”,其實作為法律方面的行家裡手,他太明白法治不彰之下法律的“工具理性”意義了。這方面的漏洞,必須堵死。

朱達志

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定奪。但這只是單個法院內部的程式性制度安排,它仍然是排斥外部干涉的,包括來自更高級別法院首長的干涉。

許前飛身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和院長,受與其關係密切的律師和私營企業主請托,干預和插手具體案件審判工作,以案謀私,當然是(至少是)一種嚴重違紀行為,他個人必須對此承擔責任。但是,許前飛對具體案件的干預和插手之所以能成功,則說明獨立審判原則尚未落到實處。

所以,除了懲治違法違紀的司法官員,還要紮緊制度籬笆、全面落實獨立審判這一憲法條款和法治準則。許前飛號稱“敬畏法律”,其實作為法律方面的行家裡手,他太明白法治不彰之下法律的“工具理性”意義了。這方面的漏洞,必須堵死。

朱達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