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尷尬!北京護城河放水,撈出近百輛共用單車

7月22日,北京東城區廣渠門橋下停放著80多輛從護城河中撈出的共用單車。

為防止雨季可能帶來的洪水,北京市內一些河道近日採取放水防洪措施。

隨著河水的排放,一些被投入河中的共用單車露出水面重見天日。

打撈上來的共用單車。

共用單車有法“撐腰”

損壞侵佔均應擔責

毀壞共用單車如果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就可能構成毀壞財物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

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

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此外,毀壞共用單車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嚴重的將構罪。

所謂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與尋釁滋事在主觀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前者目的明確、針對性強,後者往往為了發洩不良情緒、隨意性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