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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說法:訴訟離婚,過錯方淨身出戶?

【訴訟離婚,過錯方淨身出戶?】

雷某某(女)和宋某某於2003年5月19日登記結婚,

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後因瑣事感情失和,雷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宋某某離婚,並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經法院查明,雷某某於離婚訴訟前通過ATM轉帳及卡取的方式將該帳戶內的195000元轉至案外人雷某齊名下。本案二審期間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雷某某是否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雙方名下的存款應如何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
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鑫湧大律師提醒】

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

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侵害了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少分或不分財產。但在日常生活中,上述法律規定卻被以訛傳訛為過錯方應當淨身出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