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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擬規定:居民樓200米內跳壩壩舞 拒不改正個人最高或罰2000元

今日,《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首次對雜訊污染防治做了詳盡規定,明確在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以及學校、醫院、機關周圍200米範圍內,禁止從事產生噪音和振動污染的生產、娛樂、集會等相關活動。

” 違反規定者,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圖據網路 圖文無關

“這也就是意味著,

今後在居民樓200米內跳壩壩舞,市民舉報將有專門的部門來管,處罰也將有法可依。”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告訴成都商報記者,以後市民在遭遇雜訊污染將不會出現投訴難,《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體負責工業雜訊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負責對建築施工雜訊、社會生活雜訊實行監督管理。

同時,除搶修、搶險作業外,禁止高考、中考期間在雜訊敏感集中區產生環境雜訊污染。如果違反拒不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在環境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夜間施工作業的,也將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

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成都商報用戶端記者 李彥琴

編輯 江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