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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半生》:羅子君八年煮成“絕望主婦”,如何“拯救”全職太太?

2017年的夏天,酷熱難耐。比天氣更火熱的,是一部電視劇——《我的前半生》。

這部電視劇改編自女作家亦舒的同名小說。劇中,女主角羅子君原本衣食無憂,丈夫陳俊生的一句“我來養你”,讓她從結婚起就每天過著“買買買”和相夫教子的全職太太生活。然而,結婚8年後,她卻遭遇丈夫“劈腿”,接著是離婚、找工作、爭奪孩子撫養權……

劇火了,也讓很多全職太太慌了:自己為家庭放棄事業,辛辛苦苦生兒育女,到頭來,一旦遭遇婚姻失敗,一切就都沒了。

全職太太價值被低估

“氣也解了,門也摔了,走也走了,那接下來呢?我拿什麼扳回這一局?我連起碼的自尊都沒有,只一場賭局,

陳俊生拉我進來的,本錢是他給的,現在他要把我踢出局,我拿什麼留在賭桌上?”

在《我的前半生》中,羅子君在知道丈夫因第三者而打算離婚後,發出的這一串疑問,無疑是現實而殘酷的。而兩個人攤牌後,子君問俊生,為什麼?俊生反問她,你有生活的意義嗎?

短短幾句話,讓無數全職太太頗感紮心。家住北京市朝陽區的李晴兒就是“被紮心”的一位。

一年前,李晴兒從一家企業辭職後,就一直待在家裡,照顧婆婆、丈夫和6歲大的女兒。自己完全沒有任何收入來源,家庭開銷都依靠丈夫一人,每月丈夫會固定給她一些家用。除此之外,李晴兒對家裡的財務狀況並沒多少瞭解。

“我看電視劇的時候,也會對照自己,如果這種生活一直持續下去,

有一天我老了,甚至身體不好了,而我跟丈夫的感情一旦出現問題最終離婚,那我是不是就真的一無所有了,那麼慘,還怎麼活下去?”作為婚姻中為家庭犧牲較多的一方,李晴兒產生了強烈的不安全感,開始為自己擔憂起來。

李晴兒認為,在我國,全職太太的價值一直被低估。她經常聽到一些對全職太太的曲解,說全職太太多舒服啊,有老公養著,也不用上班。

“全職太太難道沒有勞動,不用付出嗎?”李晴兒說她身兼保姆、廚師、老師數職,而且是24小時待命,勞動強度一點兒也不遜色於在外打拼的老公。

伴隨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有專家預測,將會有越來越多的職業女性回歸家庭,成為全職媽媽。

“白幹活”的尷尬

放棄自己的事業、在家相夫教子幹家務,全職太太一旦遭遇離婚,這一切就都白付出了?沒有任何法律救濟途徑了嗎?現行法律是否有關於家務勞動補償的規定?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陳葦分析指出,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這也就意味著,對於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由於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的財產歸各自,鑒於全職太太這一方的收入肯定要明顯少於另一方,離婚時,就可以通過經濟補償制度獲得補償。”陳葦說。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時新增加的一項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家務勞動補償權的行使,需要不少前提條件:必須是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並限定在離婚時才能適用,而且夫妻一方需要付出較多義務。

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後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獨立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問題是,實踐中,夫妻雙方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比例非常小,導致第四十條的適用範圍極其狹窄,且也存在經濟補償數額不高的問題,無法體現全職一方的勞務貢獻,立法目的實現的預期效果並不十分理想。

全職太太是否真成了“高危職業”?全職太太的權益保障果真如此脆弱?那應該怎麼辦呢?↓↓↓

完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電視劇中,羅子君大學畢業後就做了全職太太。離婚時,為了爭奪兒子的撫養權,她必須要走入社會找到一份工作。然而,她卻遭遇了社會上競爭力和生存能力的雙重考驗,如果沒有身邊幾位朋友的全力支援和幫助,可能根本找不到工作,難以生存下去。

“法律必須建立一種制度,讓丈夫以支付家務勞動補償的方式來保證妻子的正當利益。這種支付方式,不僅保障了妻子在離婚後維持婚內的原有水準,而且可以使其參加必需的職業培訓,以恢復其在社會上的競爭力和生存能力。”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說,家事勞動評價理論的引入,可以有力保障從事家務一方當事人在離婚時的經濟利益,從而也就為其離婚後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馬憶南建議,我國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還應考慮如下因素: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婚姻存續期內一方對家庭作出的貢獻,特別是為了另一方某種資格證書的獲得、教育程度的提高等有助於其收入能力提高的活動而作出的貢獻,例如在家撫育子女、辛勤操持家務,甚至出外工作以維持家計等;夫妻一方為了另一方收入能力的提高而作出的自我發展上的犧牲,例如對受教育機會、事業發展機會的放棄等。

廣東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游植龍建議,刪除家庭勞務付出經濟補償中只限於實行分別財產制的規定,充分考慮家務勞動一方的付出與對方據此獲得的收益比、一方人力資本減值(人力資本減損、缺乏就業競爭力、獲取高收入能力降低)和對方增值的比例、雙方婚後的收入對比、離婚後生活水準降低等因素,確定合理、恰當的經濟補償的資金金額和方式,促使離婚經濟補償制度趨向實質正義。

宣導夫妻共同承擔家務勞動

實際上,承認並認可家務勞動的價值有著十分重要的社會意義。馬憶南在接受採訪時指出,承認全職太太價值,是社會進步的一個重要標誌,重新審視全職太太的價值,通過立法等方式給予其更大的法律保障,有著很大的社會價值。

“在夫妻雙方共同追求家庭效用最大化的過程中,因為全職太太很少有市場收入,所以家庭的全部或大部分有形財產都將用丈夫的錢購置。但是他的收入能力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應歸功於妻子的努力,她可能在他還是一個研究生時就因為全力支持他而放棄了通過高級培訓以提高收入能力的機會。由於資助他受教育,她在承擔了機會成本的同時卻提高了他的收入能力。所以在離婚時,妻子有權像債權人那樣取得補償。”馬憶南說。

馬憶南建議,推行男女共同承擔家務勞動的立法政策。她提出“家庭責任”的概念,認為現階段應在婚姻法中明確增加“夫妻應共同承擔家務勞動”的宣導性條款,逐漸改變關於勞動分工的傳統社會性別觀念。

可以具體規定:“夫妻雙方應共同照顧家庭,夫妻雙方應就各方為共同生活應作出的貢獻達成一致意見,尤其是在關於金錢的支付、家務的料理、子女和父母的照料或協助他方從事職業或經營事業方面。”

你贊同這些觀點嗎?

放棄自己的事業、在家相夫教子幹家務,全職太太一旦遭遇離婚,這一切就都白付出了?沒有任何法律救濟途徑了嗎?現行法律是否有關於家務勞動補償的規定?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陳葦分析指出,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這也就意味著,對於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由於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的財產歸各自,鑒於全職太太這一方的收入肯定要明顯少於另一方,離婚時,就可以通過經濟補償制度獲得補償。”陳葦說。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時新增加的一項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家務勞動補償權的行使,需要不少前提條件:必須是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並限定在離婚時才能適用,而且夫妻一方需要付出較多義務。

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後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獨立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問題是,實踐中,夫妻雙方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比例非常小,導致第四十條的適用範圍極其狹窄,且也存在經濟補償數額不高的問題,無法體現全職一方的勞務貢獻,立法目的實現的預期效果並不十分理想。

全職太太是否真成了“高危職業”?全職太太的權益保障果真如此脆弱?那應該怎麼辦呢?↓↓↓

完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電視劇中,羅子君大學畢業後就做了全職太太。離婚時,為了爭奪兒子的撫養權,她必須要走入社會找到一份工作。然而,她卻遭遇了社會上競爭力和生存能力的雙重考驗,如果沒有身邊幾位朋友的全力支援和幫助,可能根本找不到工作,難以生存下去。

“法律必須建立一種制度,讓丈夫以支付家務勞動補償的方式來保證妻子的正當利益。這種支付方式,不僅保障了妻子在離婚後維持婚內的原有水準,而且可以使其參加必需的職業培訓,以恢復其在社會上的競爭力和生存能力。”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說,家事勞動評價理論的引入,可以有力保障從事家務一方當事人在離婚時的經濟利益,從而也就為其離婚後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馬憶南建議,我國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還應考慮如下因素: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婚姻存續期內一方對家庭作出的貢獻,特別是為了另一方某種資格證書的獲得、教育程度的提高等有助於其收入能力提高的活動而作出的貢獻,例如在家撫育子女、辛勤操持家務,甚至出外工作以維持家計等;夫妻一方為了另一方收入能力的提高而作出的自我發展上的犧牲,例如對受教育機會、事業發展機會的放棄等。

廣東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游植龍建議,刪除家庭勞務付出經濟補償中只限於實行分別財產制的規定,充分考慮家務勞動一方的付出與對方據此獲得的收益比、一方人力資本減值(人力資本減損、缺乏就業競爭力、獲取高收入能力降低)和對方增值的比例、雙方婚後的收入對比、離婚後生活水準降低等因素,確定合理、恰當的經濟補償的資金金額和方式,促使離婚經濟補償制度趨向實質正義。

宣導夫妻共同承擔家務勞動

實際上,承認並認可家務勞動的價值有著十分重要的社會意義。馬憶南在接受採訪時指出,承認全職太太價值,是社會進步的一個重要標誌,重新審視全職太太的價值,通過立法等方式給予其更大的法律保障,有著很大的社會價值。

“在夫妻雙方共同追求家庭效用最大化的過程中,因為全職太太很少有市場收入,所以家庭的全部或大部分有形財產都將用丈夫的錢購置。但是他的收入能力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應歸功於妻子的努力,她可能在他還是一個研究生時就因為全力支持他而放棄了通過高級培訓以提高收入能力的機會。由於資助他受教育,她在承擔了機會成本的同時卻提高了他的收入能力。所以在離婚時,妻子有權像債權人那樣取得補償。”馬憶南說。

馬憶南建議,推行男女共同承擔家務勞動的立法政策。她提出“家庭責任”的概念,認為現階段應在婚姻法中明確增加“夫妻應共同承擔家務勞動”的宣導性條款,逐漸改變關於勞動分工的傳統社會性別觀念。

可以具體規定:“夫妻雙方應共同照顧家庭,夫妻雙方應就各方為共同生活應作出的貢獻達成一致意見,尤其是在關於金錢的支付、家務的料理、子女和父母的照料或協助他方從事職業或經營事業方面。”

你贊同這些觀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