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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夯實環境保護的屬地責任

今年上半年大連市區空氣品質優29天,良114天,污染日38天,達標天數比例為79.0%。空氣品質綜合指數、PM2.5濃度和PM10濃度均位列全省第一。主要污染物濃度呈現“三降一升一平”趨勢(如圖)。

出臺好的環保舉措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只有各級黨委政府不折不扣地一項項落實,才能取得實效。為確保完成年度環保任務目標,

各級黨委政府必須將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屬地生態環保責任全面落到實處,對於不能完成環保任務目標的地區要強化責任追究,讓很多領導幹部在思想上受到觸動,感到壓力,才能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盡職盡責。

近年來,大連環境保護工作不斷取得顯著成效。但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到,目前城市的環境品質與中央要求和百姓期待還有很大距離,必須以更強烈的使命感、責任感,

以鐵的意志和行動履職盡責、真抓實幹、久久為功,啃下更多環境保護“硬骨頭”。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個別地區和部門、個別領導幹部依然存在著有方案、沒措施,有部署、沒落實,有口號、沒行動等種種現象,區域內、職責範圍內影響綠色發展和環境保護的突出問題始終得不到有效解決。究其原委,責任追究不夠、壓力感受不足是重要因素之一。可以說,沒有因環境保護失職失責而付出代價、栽下跟頭,
就不會真正立下把這項工作幹實、幹好的決心和恒心。

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發出的通報中,幾十名領導幹部被嚴肅問責。

一、責成甘肅省委和省政府向黨中央作出深刻檢查,時任省委和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認真反思、汲取教訓。

二、甘肅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楊子興: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甘肅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李榮燦(時任甘肅省委常委、副省長):中央紀委對其進行約談,提出嚴肅批評,由甘肅省委在省委常委會會議上通報,本人在甘肅省委常委會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羅笑虎(時任甘肅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中央紀委對其進行約談,提出嚴肅批評,由甘肅省委在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上通報,

本人在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

三、由中央紀委監察部按相關程式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8名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

甘肅省林業廳原黨組書記、廳長,現任省政協常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石衛東: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黨委委員、局長李進軍: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廳長蒲志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書記、副廳長,現任甘肅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郭玉虎: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張掖市委原書記毛生武: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張掖市委副書記、市長黃澤元: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張掖市肅南縣委書記李宏偉: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武威市天祝縣委書記張發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四、對其他負有領導責任的甘肅省能源局、環境保護廳、水利廳、安全監管局,張掖市肅南縣政府、武威市天祝縣政府,甘肅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等7名現任或時任主要負責同志,由甘肅省委和省政府依紀依規進行問責。對甘肅省政府法制辦等相關部門在有關法規、辦法修訂中放鬆管理要求、違反上位法等問題,進一步查清事實,嚴肅問責。

據新華社北京7月20日電

新環保法中的屬地責任

201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環境保護法》對於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作出了明確要求。比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六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現9種環境損害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黨委及政府的環保職責

為進一步強化環保工作,切實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大連市委常市政府頒佈實施了《大連市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明確了大連市各級黨委、政府及組織部、發改委、經信委等50餘個部門的環保工作職責。《規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未履行本規定職責的,依據《環境保護法》和《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細則》列明39種追責情形

2017年5月,大連正式印發了《大連市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這項生態文明建設專項配套政策檔的出臺,體現了市委市政府對建設生態文明高度負責的勇氣和決心,標誌著大連生態文明建設進入實質問責階段。《細則》列明39種追責情形,其中針對黨政主要領導及決策機關“一把手”的追責情形達到了20種,占所有追責情形的一半以上。其他19種追責情形分別是針對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成員確定了5種追責情形;針對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確定了9種追責情形;針對利用職務影響的黨政領導幹部確定了5種追責情形。《細則》將地方黨委領導成員也列為追責物件,切實推動黨委、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共同擔責。《細則》還明確提出,對破壞生態的責任將實行“終身追究”,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顯性責任即時懲戒,隱性責任終身追究。明確把黨政領導幹部追責的結果與其評優、提拔、轉任等掛鉤,受到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突出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一票否決”,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幹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隨著新《環境保護法》《大連市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規定(試行)》《大連市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規定的出臺,使大連在明確各級黨委、政府、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追究黨政領導幹部失職失責行為上,有了更加完善、操作性更強的制度遵循。由此,在環境保護工作上推諉扯皮、有權無責現象的滋生土壤和存在空間被不斷擠壓和消滅。今後,針對環境保護工作中出現的失職失責問題,問責將會更細、更嚴。我們就是要通過“即時追責”、“終身追責”,讓在環境保護工作中不作為、不擔當、亂作為和懶政怠政者付出代價、受到懲戒,將環境保護問責打造成高懸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讓環保法治“硬起來”,讓藍天白雲多起來,讓人民群眾獲得感和幸福感多起來。

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廳長蒲志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書記、副廳長,現任甘肅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郭玉虎: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張掖市委原書記毛生武: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張掖市委副書記、市長黃澤元: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張掖市肅南縣委書記李宏偉: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武威市天祝縣委書記張發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四、對其他負有領導責任的甘肅省能源局、環境保護廳、水利廳、安全監管局,張掖市肅南縣政府、武威市天祝縣政府,甘肅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等7名現任或時任主要負責同志,由甘肅省委和省政府依紀依規進行問責。對甘肅省政府法制辦等相關部門在有關法規、辦法修訂中放鬆管理要求、違反上位法等問題,進一步查清事實,嚴肅問責。

據新華社北京7月20日電

新環保法中的屬地責任

201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環境保護法》對於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作出了明確要求。比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六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現9種環境損害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黨委及政府的環保職責

為進一步強化環保工作,切實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大連市委常市政府頒佈實施了《大連市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明確了大連市各級黨委、政府及組織部、發改委、經信委等50餘個部門的環保工作職責。《規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未履行本規定職責的,依據《環境保護法》和《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細則》列明39種追責情形

2017年5月,大連正式印發了《大連市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這項生態文明建設專項配套政策檔的出臺,體現了市委市政府對建設生態文明高度負責的勇氣和決心,標誌著大連生態文明建設進入實質問責階段。《細則》列明39種追責情形,其中針對黨政主要領導及決策機關“一把手”的追責情形達到了20種,占所有追責情形的一半以上。其他19種追責情形分別是針對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成員確定了5種追責情形;針對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確定了9種追責情形;針對利用職務影響的黨政領導幹部確定了5種追責情形。《細則》將地方黨委領導成員也列為追責物件,切實推動黨委、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共同擔責。《細則》還明確提出,對破壞生態的責任將實行“終身追究”,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顯性責任即時懲戒,隱性責任終身追究。明確把黨政領導幹部追責的結果與其評優、提拔、轉任等掛鉤,受到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突出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一票否決”,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幹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隨著新《環境保護法》《大連市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規定(試行)》《大連市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規定的出臺,使大連在明確各級黨委、政府、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追究黨政領導幹部失職失責行為上,有了更加完善、操作性更強的制度遵循。由此,在環境保護工作上推諉扯皮、有權無責現象的滋生土壤和存在空間被不斷擠壓和消滅。今後,針對環境保護工作中出現的失職失責問題,問責將會更細、更嚴。我們就是要通過“即時追責”、“終身追責”,讓在環境保護工作中不作為、不擔當、亂作為和懶政怠政者付出代價、受到懲戒,將環境保護問責打造成高懸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讓環保法治“硬起來”,讓藍天白雲多起來,讓人民群眾獲得感和幸福感多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