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老師古錢幣收藏:清朝末光緒年間鑄的一文錢,消失26年討說卻被說“沒收”

1991年西安警方以倒賣文物為由收走了七千余枚古錢幣及百餘件銅鏡、宋瓷碗等文物,

並出具了暫存單據。轉眼26年過去了,吳華老人要求返還公安局辯稱“沒收”。今年89歲的西安市民吳琪榮,曾經是一位歷史老師,工作中他愛上了古錢幣收藏。

如今事件已經過去了26年,相關問題相當明朗,就擺在那裡,老教師收藏古錢幣的行為沒有錯,

過去的相關制度也許沒有錯,但是沒有錯不代表制度存在漏洞,存在漏洞就有可能傷害百姓的利益,今天執法部門執法越來越規範,面對過去的陳年舊案更應該有勇氣承認糾正,更應該通過採取某些措施積極歸還老教師這7000枚古錢幣,即使是因為某些原因,不能做到完全歸還,也應該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老教師所遭受的經受損失做出相應的經濟賠償,
而不是在事件出現後,無論是從公安部門還是文物保護部門還有其它涉事部門,都找相關的藉口,對事件出現進行推諉,難道說推諉就更能夠解決問題了?

七千枚古幣被罰沒收卻一直以暫存的方式答覆吳琪榮,當他拿著暫存單據索回自己的文物時,又被告知移交文物部門,而文物部門又無從查起。面對這樣的結果,吳琪榮的心結如何解開?而這些文物究竟在什麼地方呢?我們將持續予以關注。

根據相關的文物保護法

第五章 民間收藏文物

第五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

(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購買;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