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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063-2009複混肥料(複合肥料)新國家標準要點解讀、認清要點,謹防假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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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GB15063-2009複混肥料(複合肥料)要點解讀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複混肥料(複合肥料)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複混肥料(包括各種專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種名稱的以氮、磷、鉀為基礎養分的三元或二元固體肥料);已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複合肥料如磷酸一銨、磷酸二銨、硝酸磷肥、硝酸磷鉀肥、農業用硝酸鉀、磷酸二氫鉀、鈣鎂磷鉀肥及有機-無機複混肥料、摻混肥料等應執行相應的產品標準。

緩釋複混肥料同時執行相應的標準。

術語和定義

複混肥料

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由化學方法和(或)摻混方法製成的肥料。

注:氮、磷、鉀三種裡要有兩種用化學的方法製成,可以再用物理方法摻混其他養分,

也可不摻混。三種養分都是以物理方式摻混的就屬於摻混肥料了。

複合肥料

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僅由化學方法製成的肥料,是複混肥料的一種。

注:氮、磷、鉀三種裡要有兩種以上(可僅有兩種)以化學的方法製成,不用物理方法摻混的。

摻混肥料

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由幹混方法製成的顆粒狀肥料,也稱BB肥。

注:幹混法摻入顆粒氮肥(如大顆粒尿素)、顆粒磷肥(如磷銨)、顆粒鉀肥中的一種或多種顆粒的複混肥料。

有機-無機複混肥料

含有一定量有機質的複混肥料。

要求

外觀:粒狀、條狀或片狀產品,無機械雜質。

複混肥料(複合肥料)應符合表1的要求,同時應符合包裝容器上的標明值。

複混肥料(複合肥料)的要求

項 目

指 標

高濃度

中濃度

低濃度

總養分(N+P2O5+K2O)的品質分數a/% ≥

40.0

30.0

25.0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b/% ≥

60

50

40

水分(H2O)的品質分數c/% ≤

2.0

2.5

5.0

細微性(1.00mm~4.75mm或3.35mm~5.60mm)d/% ≥

90

90

80

注:最低總養分含量不可低於25%;磷養分檢測的是有效磷。

項 目

指 標

高濃度

中濃度

低濃度

氯離子的品質分數e/%

未標“含氯”的產品 ≤

3.0

標識“含氯(低氯)”的產品 ≤

15.0

標識“含氯(中氯)”的產品 ≤

30.0

a 產品的單一養分含量不應小於4.0%,且單一養分測定值與標明值負偏差的絕對值不應大於1.5%

b以鈣鎂磷肥等拘溶性磷肥為基礎磷肥並在包裝容器上注明為“構溶性磷”時,“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專案不做核對總和判定。若為氮、鉀二元肥料,“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專案不做核對總和判定。

c水分為出廠檢驗項目。

d特殊形狀或更大顆粒(粉狀除外)產品的細微性可由供需雙方協議確定。

e氯離子的品質分數大於30. 0%的產品,應在包裝袋上標明“含氯(高氯)”,標識“含氯(高氯)”的產品氯離子的品質分數可不做核對總和判定。

注:單一養分含量如果小於4.0%,則要在其養分標注位置標注為“0”。

單一養分測定值與標明值誤差不得高於1.5%,但總養分含量不得低於標注值。如總養分含量45%的15-15-15複混肥,實際檢測值為16-15-14;總養分不低於45%,則為合格;反之則不合格。

按N-P2O5-K2O(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鉀)順序,用阿拉伯數字分別表示其在複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種方式。不得將其他元素或化合物標入總養分,應以配合式分別表明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鉀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鉀複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應在不含單養分的位置標注“0”,如氮鉀複混肥料:15-0-10。

產品中如果含有硝態氮,應在包裝容器上標明“含硝態氮”。

以鈣、鎂、磷肥等構溶性磷肥為基礎磷肥的產品應在包裝容器上標明為“構溶性磷”。

氯離子的品質分數大於3.0%的產品,應根據4.2要求的“氯離子的品質分數”,用漢字明確標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標注“氯”、“含Cl”或“Cl”等。標明“含氯”的產品,包裝容器上不應有忌氯作物的圖片,也不應有“硫酸鉀(型)”、“硝酸鉀(型)”、“硫基”等容易導致使用者誤認為產品不含氯的標識。有“含氯(高氯)”標識的產品應在包裝容器上標明產品的適用作物品種和“使用不當會對作物造成傷害”的警示語。

含有尿素態氮的產品應在包裝容器上標明以下警示語:“含縮二脲,使用不當會對作物造成傷害”。

產品外包裝袋上應有使用說明,內容包括:警示語(如“氯含量較高、含縮二脲,使用不當會對作物造成傷害”等)、使用方法、適宜作物及不適宜作物、建議使用量等。

凡是化肥包裝袋上明確標注執行標準為GB15063-2009的(摻混肥料另有國家標準GB21633-2008)未按以上內容標注的初步及可判定為不合格肥料。

d特殊形狀或更大顆粒(粉狀除外)產品的細微性可由供需雙方協議確定。

e氯離子的品質分數大於30. 0%的產品,應在包裝袋上標明“含氯(高氯)”,標識“含氯(高氯)”的產品氯離子的品質分數可不做核對總和判定。

注:單一養分含量如果小於4.0%,則要在其養分標注位置標注為“0”。

單一養分測定值與標明值誤差不得高於1.5%,但總養分含量不得低於標注值。如總養分含量45%的15-15-15複混肥,實際檢測值為16-15-14;總養分不低於45%,則為合格;反之則不合格。

按N-P2O5-K2O(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鉀)順序,用阿拉伯數字分別表示其在複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種方式。不得將其他元素或化合物標入總養分,應以配合式分別表明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鉀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鉀複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應在不含單養分的位置標注“0”,如氮鉀複混肥料:15-0-10。

產品中如果含有硝態氮,應在包裝容器上標明“含硝態氮”。

以鈣、鎂、磷肥等構溶性磷肥為基礎磷肥的產品應在包裝容器上標明為“構溶性磷”。

氯離子的品質分數大於3.0%的產品,應根據4.2要求的“氯離子的品質分數”,用漢字明確標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標注“氯”、“含Cl”或“Cl”等。標明“含氯”的產品,包裝容器上不應有忌氯作物的圖片,也不應有“硫酸鉀(型)”、“硝酸鉀(型)”、“硫基”等容易導致使用者誤認為產品不含氯的標識。有“含氯(高氯)”標識的產品應在包裝容器上標明產品的適用作物品種和“使用不當會對作物造成傷害”的警示語。

含有尿素態氮的產品應在包裝容器上標明以下警示語:“含縮二脲,使用不當會對作物造成傷害”。

產品外包裝袋上應有使用說明,內容包括:警示語(如“氯含量較高、含縮二脲,使用不當會對作物造成傷害”等)、使用方法、適宜作物及不適宜作物、建議使用量等。

凡是化肥包裝袋上明確標注執行標準為GB15063-2009的(摻混肥料另有國家標準GB21633-2008)未按以上內容標注的初步及可判定為不合格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