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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微信群“發牢騷”被辭退,法院:合法!

微信是人們日常交流、溝通的一個平臺,很多人都在使用。宏遠公司的員工崇某某也經常通過微信聊天,沒想到一次酒後在微信群裡發牢騷而被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

“Hello,各位,我要離開公司了,老闆洗錢、騙錢,工資大概只能發到4月,大家早做準備吧。

”上海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市場行銷總監李某在公司微信群裡發了這條資訊。老闆得知後,以其散佈謠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解雇。隨後,雙方因勞動合同賠償金爭議上訴至法院。

日前,上海浦東新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該解雇行為合法,公司無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案例簡介

員工:我在微信群發牢騷被單位辭退

“我是2014年7月1日入職宏遠公司的,不久就被派到公司在河北的一工程項目部做了施工負責人。”崇某某說,在外地專案部工作非常辛苦,他的工資不高,就盼著每年能多拿些年終獎。

“今年1月發放2016年的年終獎時,單位說沒有我的。我找領導詢問原因,他們說公司規定全年請假超過一個月就扣發全部年終獎,我請假35天,所以被扣了。我老家在農村,

父母年紀大了,孩子又小,麥收時回家幫著幹點農活歇了幾天,後來家裡蓋房又回去了幾天,就這樣,年終獎泡湯了。”他說。

年終獎被扣後崇某某心裡很不痛快,春節沒過好,節後上班也沒緩過勁兒來,便在微信群裡發牢騷。對此他說:“我不過是發洩一下情緒而已。不光年終獎的事,工作中發生的一些費用公司也不給報銷。另外,單位資金困難沒錢購買材料,可工期緊張,領導讓我想辦法。

崇某某說:“為了不影響施工進度,我以自己的人格擔保賒來了材料,其後公司卻不給人家結帳。客戶擔心工程結束後找不到人要賬,就每天打電話催,我只好承諾公司一有錢就給他結,可單位有錢了也沒給客戶付款,讓我無數次失信於人,信譽嚴重受損。這些情況給我造成很大壓力,所以有一次喝完酒在專案部的微信群裡發了一下牢騷,沒想到單位知道後,

在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竟把我辭退了。”

單位:員工不良言論影響公司聲譽屬嚴重違規

對崇某某的說法,宏遠公司人力資源部陳部長並不認同:“單位對他不錯,比如所有員工入職都要經過三個月試用期,然後是每年簽一次勞動合同,但他幹了一周就給轉正了,不僅享受專案施工負責人崗位的待遇,還一下簽訂了兩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陳部長說,崇某某到河北的工程項目部工作後,

開始表現不錯,後來自我管理鬆懈,不斷出現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的情況,比如中午喝酒、帶員工到歌廳唱卡拉OK,未經申報便開發票讓公司報銷、接受客戶的禮品等。

“2016年崇某某請事假35天,按公司規定就沒有年終獎了,他對此事一直有怨言。今年春節後他回到專案部上班,報表不按時上交、施工中出現問題也不及時彙報,其情緒嚴重影響了工作。更可氣的是,他還在微信群裡辱駡單位領導,說單位沒有發展前途,經營正在走下坡路,馬上就要破產了。微信群裡不僅有專案部和我們單位的人員,還有很多客戶,崇某某這些不良言論嚴重損害了公司形象和聲譽,屬於嚴重違規行為,所以事情發生後公司趕緊讓他回京說明情況。但他回來後沒有給出合理解釋,並從2月22日起未到單位上班,所以在3月1日,單位依據公司規章制度作出與他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

仲裁裁決:員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被駁回

被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崇某某心裡很氣憤,所以一直沒進行工作交接,而單位則扣著2016年2月份的工資不發。同年6月底,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宏遠公司支付2016年2月至5月的拖欠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委經過審理,裁決單位支付2016年2月至5月的欠薪,駁回其他請求事項。

崇某某對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了工會法援。法援律師約他談話瞭解案情時,他說:“我申請仲裁後,公司多次對我進行辱駡、恐嚇和威脅,說單位老闆與公安局、人力社保局的頭兒是哥們兒,公司能量大,誰告單位就把誰弄進去。此事給我和家人造成很大的精神傷害,一度使母親高血壓、冠心病發作,我媳婦夜裡總做惡夢。裁決書只讓單位支付我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未支援,這肯定是單位動用人力社保局和其他關係從中做了手腳仲裁委才這樣裁決的。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所以我就到法院起訴了。”

詳細看了崇某某帶來的證據材料、仲裁庭審筆錄和裁決書,法援律師對他說:“仲裁是根據法律和事實來進行裁決,不是哪個人可以左右的。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你所主張的事實,法院也不會支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這一訴求的。”

“我明白,那我也想打這個官司。我覺得勞動合同沒到期,單位因為我酒後發個牢騷而解除勞動關係就是違法解除,應該支付賠償金,我就想討個說法。”崇某某說。

法院判決:單位不構成違法解除但須支付欠薪

法院庭審。崇某某宣讀了長達8頁紙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陳部長作為宏遠公司的負責人參加庭審。他說:“公司確實沒有支付2016年2月的工資,這是因為崇某某被辭退後一直不辦理工作交接,對工程施工造成很大影響。我們曾跟他說過,只要辦完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公司一分錢也不差他的。對於3月至5月的工資,因雙方在2016年3月1日已解除勞動關係,他也沒有付出勞動,所以公司拒絕支付。”說著,陳部長將一份證據提交給法庭。

“他說的不對,勞動合同是在2016年6月6日才解除的。”說罷,崇某某也遞交了一份材料。

法官一看,這兩份證據都是《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內容為:崇某某:因你在河北專案部擔任工程施工負責人期間,多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見附件),辱駡、恐嚇和威脅領導,嚴重損害了公司名譽和形象,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且在2016年2月22日至3月1日期間連續曠工,嚴重影響了工程施工進度和公司正常運營。經研究決定,依據《勞動法》第25條第二款“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及公司規章制度第18條“請事假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視為不合適本崗位工作,按自動離職處理。累計曠工3天者,在公司內外做出嚴重損害國家或公司聲譽及利益的行為,屬於重大過失,員工犯重大過失者,情節嚴重或者態度惡劣的,公司可對該員立即辭退”,及第21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司且不用支付補償金: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或者多次發生一般違紀違規事件屢教不改的;2、嚴重失職、瀆職,利用工作之便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3、行為不端損害公司名譽的”,公司從即日起與你解除勞動關係。

兩份通知的內容完全相同,且都加蓋了單位公章,只是落款日期有別:單位提交的那份日期為2016年3月1日,而崇某某提交的那份則顯示為2016年6月6日。

法官詢問原因,陳部長先提交了微信截屏和公司規章制度文本作為證據,然後說道:“截屏可以證明崇某某在微信群裡散發謾駡領導、侮辱公司的言論。依據公司規章制度,他的這一行為屬於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響。他回京述職時未給出合理解釋,並從2016年2月22日起未到單位上班,無故曠工7天。

3月1日,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打電話讓他到公司來領,可他就是不來,並拒絕辦理工作交接。

6月6日他到公司來要工資,說其沒收到通知書,讓我們再出一份當作離職證明使用。辦事員在給他列印時,一時失誤把日期寫成了當天,所以才有了他手裡那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崇某某認可微信截屏的真實性,否認其證明目的。稱之前從未收到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單位也未告知或明示過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

單位提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最後一頁注明: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公司規章制度等,並有崇某某的簽字。崇某某認可上面的簽字是他本人所寫。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單位未提供證據證實已於2016年3月1日向崇某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者已將解除勞動關係情況告知崇某某,故法院對2016年6月6日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採信,確認雙方的勞動關係於2016年6月6日解除。並認定崇某某在微信群中發表不良言論,屬於損害公司聲譽的行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不構成違法解除,無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判決:宏遠公司向崇某某支付2016年2月至5月的工資1.5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隨後,崇某某又上訴到中院。近日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

員工損害公司聲譽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在微信發個牢騷,不但丟了工作還得不到賠償,這太不合理了吧?

法院終審判決後,周圍的人都為崇某某打抱不平。其實,本案一裁兩審結果相同,可以說明在這起勞動爭議案件中,仲裁委和一審、二審法院的觀點是一致的。

案件審理過程中,單位提交微信截屏作為證據,崇某某認可其真實性,該證據顯示他在群裡確實發表了不良言論。根據公司規章制度中“在公司內、外做出嚴重損害國家或公司聲譽及利益的行為,屬於重大過失”的條款,法院認定他的做法屬於損害公司聲譽的行為。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時宏遠公司並未立即辭退崇某某,而只是讓他回京說明情況。在無法給出合理解釋時,他竟從2016年2月22日起未請假就不來單位了,這無疑為公司辭退他而助推了一把。

曠工在任何單位都是嚴重違紀行為,一般都規定曠工3天即可解除勞動關係,在屾宏遠工程公司也不例外。到了2016年3月1日還未上班,在已曠工7天的情況下,公司只好與崇某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所以,綜觀整個案件,崇某某在微信群裡發牢騷只是導火線,直接引出曠工7天的惡果,最後導致丟了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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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可氣的是,他還在微信群裡辱駡單位領導,說單位沒有發展前途,經營正在走下坡路,馬上就要破產了。微信群裡不僅有專案部和我們單位的人員,還有很多客戶,崇某某這些不良言論嚴重損害了公司形象和聲譽,屬於嚴重違規行為,所以事情發生後公司趕緊讓他回京說明情況。但他回來後沒有給出合理解釋,並從2月22日起未到單位上班,所以在3月1日,單位依據公司規章制度作出與他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

仲裁裁決:員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被駁回

被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崇某某心裡很氣憤,所以一直沒進行工作交接,而單位則扣著2016年2月份的工資不發。同年6月底,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宏遠公司支付2016年2月至5月的拖欠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委經過審理,裁決單位支付2016年2月至5月的欠薪,駁回其他請求事項。

崇某某對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了工會法援。法援律師約他談話瞭解案情時,他說:“我申請仲裁後,公司多次對我進行辱駡、恐嚇和威脅,說單位老闆與公安局、人力社保局的頭兒是哥們兒,公司能量大,誰告單位就把誰弄進去。此事給我和家人造成很大的精神傷害,一度使母親高血壓、冠心病發作,我媳婦夜裡總做惡夢。裁決書只讓單位支付我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未支援,這肯定是單位動用人力社保局和其他關係從中做了手腳仲裁委才這樣裁決的。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所以我就到法院起訴了。”

詳細看了崇某某帶來的證據材料、仲裁庭審筆錄和裁決書,法援律師對他說:“仲裁是根據法律和事實來進行裁決,不是哪個人可以左右的。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你所主張的事實,法院也不會支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這一訴求的。”

“我明白,那我也想打這個官司。我覺得勞動合同沒到期,單位因為我酒後發個牢騷而解除勞動關係就是違法解除,應該支付賠償金,我就想討個說法。”崇某某說。

法院判決:單位不構成違法解除但須支付欠薪

法院庭審。崇某某宣讀了長達8頁紙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陳部長作為宏遠公司的負責人參加庭審。他說:“公司確實沒有支付2016年2月的工資,這是因為崇某某被辭退後一直不辦理工作交接,對工程施工造成很大影響。我們曾跟他說過,只要辦完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公司一分錢也不差他的。對於3月至5月的工資,因雙方在2016年3月1日已解除勞動關係,他也沒有付出勞動,所以公司拒絕支付。”說著,陳部長將一份證據提交給法庭。

“他說的不對,勞動合同是在2016年6月6日才解除的。”說罷,崇某某也遞交了一份材料。

法官一看,這兩份證據都是《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內容為:崇某某:因你在河北專案部擔任工程施工負責人期間,多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見附件),辱駡、恐嚇和威脅領導,嚴重損害了公司名譽和形象,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且在2016年2月22日至3月1日期間連續曠工,嚴重影響了工程施工進度和公司正常運營。經研究決定,依據《勞動法》第25條第二款“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及公司規章制度第18條“請事假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視為不合適本崗位工作,按自動離職處理。累計曠工3天者,在公司內外做出嚴重損害國家或公司聲譽及利益的行為,屬於重大過失,員工犯重大過失者,情節嚴重或者態度惡劣的,公司可對該員立即辭退”,及第21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司且不用支付補償金: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或者多次發生一般違紀違規事件屢教不改的;2、嚴重失職、瀆職,利用工作之便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3、行為不端損害公司名譽的”,公司從即日起與你解除勞動關係。

兩份通知的內容完全相同,且都加蓋了單位公章,只是落款日期有別:單位提交的那份日期為2016年3月1日,而崇某某提交的那份則顯示為2016年6月6日。

法官詢問原因,陳部長先提交了微信截屏和公司規章制度文本作為證據,然後說道:“截屏可以證明崇某某在微信群裡散發謾駡領導、侮辱公司的言論。依據公司規章制度,他的這一行為屬於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響。他回京述職時未給出合理解釋,並從2016年2月22日起未到單位上班,無故曠工7天。

3月1日,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打電話讓他到公司來領,可他就是不來,並拒絕辦理工作交接。

6月6日他到公司來要工資,說其沒收到通知書,讓我們再出一份當作離職證明使用。辦事員在給他列印時,一時失誤把日期寫成了當天,所以才有了他手裡那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崇某某認可微信截屏的真實性,否認其證明目的。稱之前從未收到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單位也未告知或明示過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

單位提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最後一頁注明: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公司規章制度等,並有崇某某的簽字。崇某某認可上面的簽字是他本人所寫。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單位未提供證據證實已於2016年3月1日向崇某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者已將解除勞動關係情況告知崇某某,故法院對2016年6月6日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採信,確認雙方的勞動關係於2016年6月6日解除。並認定崇某某在微信群中發表不良言論,屬於損害公司聲譽的行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不構成違法解除,無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判決:宏遠公司向崇某某支付2016年2月至5月的工資1.5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隨後,崇某某又上訴到中院。近日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

員工損害公司聲譽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在微信發個牢騷,不但丟了工作還得不到賠償,這太不合理了吧?

法院終審判決後,周圍的人都為崇某某打抱不平。其實,本案一裁兩審結果相同,可以說明在這起勞動爭議案件中,仲裁委和一審、二審法院的觀點是一致的。

案件審理過程中,單位提交微信截屏作為證據,崇某某認可其真實性,該證據顯示他在群裡確實發表了不良言論。根據公司規章制度中“在公司內、外做出嚴重損害國家或公司聲譽及利益的行為,屬於重大過失”的條款,法院認定他的做法屬於損害公司聲譽的行為。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時宏遠公司並未立即辭退崇某某,而只是讓他回京說明情況。在無法給出合理解釋時,他竟從2016年2月22日起未請假就不來單位了,這無疑為公司辭退他而助推了一把。

曠工在任何單位都是嚴重違紀行為,一般都規定曠工3天即可解除勞動關係,在屾宏遠工程公司也不例外。到了2016年3月1日還未上班,在已曠工7天的情況下,公司只好與崇某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所以,綜觀整個案件,崇某某在微信群裡發牢騷只是導火線,直接引出曠工7天的惡果,最後導致丟了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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