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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孩子就讀私立學校 其高昂學費誰來負擔

法制日報訊 記者徐鵬 夫妻離婚後就子女撫養、教育費用達成一致意見後,

實際撫養孩子的一方卻將孩子送去了私立的全封閉寄宿學校就讀,產生的高昂教育費,可否要求另一方依協定全部承擔?

2015年年初,劉某、張某在臨沭縣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小女兒小玲(化名)由劉某撫養,由張某承擔小玲的上學、生活費用。2016年暑假剛過,劉某便將女兒小玲送到臨沭縣某私立學校全封閉寄宿式上學,由此產生了三個學期的教育費支出共計13000餘元。

劉某依約定向張某索要孩子的教育費,張某以費用太高為由拒不給付,劉某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庭判決張某支付該筆教育費用。在庭審中,張某辯稱,小玲去該私立學校讀書,未經其同意,對此不知情。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張某與劉某於2015年年初協議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合法有效,張某應支付女兒小玲的撫養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五條:“離婚後,

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案中,劉某、張某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小玲撫養權歸劉某所有,由張某支付小玲的上學生活等費用,但未約定具體的撫養費數額。

關於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準確定,張某系農村居民,離婚後外出務工,無固定收入。撫養費應以必要、合理為限,劉某將小玲送至私立學校,未經其母親張某同意,小玲因就讀私立學校所支出的費用,,已超過其母親張某的負擔能力,應綜合考慮張某的負擔能力、當地的生活水準等因素,故,張某的負擔能力應參照2016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9519元的標準作為計算依據,
對小玲的撫養費酌定為每年其消費性支出的50%,即4759.5元。因此而多出的學費,張某不予承擔。

法官釋法

撫養費的數額一般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確定。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比例為總收入的20%-30%給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在義務教育的大環境下,一般的教育支出也是有限的,實踐中應綜合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降低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