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波創業紅包來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可享受這些稅收優惠
就業是13億多人口最大的民生,也是經濟發展最基本的支撐。2017年4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延續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稅收政策。據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了《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為將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到位,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日前印發《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對一些具體管理操作問題作出了完善和明確。
優惠條件
個體經營: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納稅人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並享受優惠。
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該優惠政策。
企業吸納就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企業(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吸納就業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是:與持有《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吸納就業的企業按符合條件的吸納就業的人次,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企業可以在該稅收優惠政策和其他扶持就業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之間自主做出選擇,但不能重複享受。例如,企業如果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規定,
優惠方式
憑證享受、申報管理
納稅人領取《就業創業證》或者吸納持有《就業創業證》的人員就業是享受優惠政策的前提條件,實際申報繳納稅款時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備案即可實際享受優惠政策。
“憑證享受”可以方便納稅人判斷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
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公告》簡化了享受優惠政策的備案管理方式,即不再要求納稅人在享受政策的當月專門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而是改為納稅人在納稅申報享受優惠時進行備案,以進一步方便納稅人辦稅。
政策有哪些新變化?
(一)簡化了辦理材料
一是原政策規定從事個體經營的納稅人在辦理稅收減免備案時除需要提交列明的資料外,還需要提交“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公告》明確了不再要求納稅人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納稅人在稅收減免備案時只需要提交《就業創業證》。
二是原政策規定企業在辦理《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時除需要提交列明的資料外,還需要提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公告》明確了不再要求企業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明確了計算口徑
政策檔規定納稅人限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考慮到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處於第一位扣減順序的增值稅,其計算方法是以扣減限額後的增值稅作為計稅依據,還是以扣減限額前的增值稅作為計稅依據,並不明確。
《公告》明確了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三)落實放管服要求
原政策要求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備案。
《公告》明確了納稅人不再單獨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在納稅申報首次享受優惠時提交備案材料即可。
納稅人可以按照適用的申報期限要求自主選擇在一個或多個申報期享受優惠政策,也可以在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一次性享受優惠政策。
(四)注重政府內部資料共用
企業在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開具《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時,原政策規定需要提交為持有《創業就業證》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公告》明確,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內部資訊共用、資料比對等方式審核,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
以進一步方便納稅人辦稅。政策有哪些新變化?
(一)簡化了辦理材料
一是原政策規定從事個體經營的納稅人在辦理稅收減免備案時除需要提交列明的資料外,還需要提交“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公告》明確了不再要求納稅人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納稅人在稅收減免備案時只需要提交《就業創業證》。
二是原政策規定企業在辦理《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時除需要提交列明的資料外,還需要提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公告》明確了不再要求企業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明確了計算口徑
政策檔規定納稅人限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考慮到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處於第一位扣減順序的增值稅,其計算方法是以扣減限額後的增值稅作為計稅依據,還是以扣減限額前的增值稅作為計稅依據,並不明確。
《公告》明確了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三)落實放管服要求
原政策要求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備案。
《公告》明確了納稅人不再單獨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在納稅申報首次享受優惠時提交備案材料即可。
納稅人可以按照適用的申報期限要求自主選擇在一個或多個申報期享受優惠政策,也可以在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一次性享受優惠政策。
(四)注重政府內部資料共用
企業在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開具《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時,原政策規定需要提交為持有《創業就業證》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公告》明確,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內部資訊共用、資料比對等方式審核,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