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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房子非自身原因沒過戶,現發現已被查封,該如何做?

5年前,王某因要出國照料病重的母親,把一套房子賣給林某,雙方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協議。林某向王某支付了全款,由於當時王某的母親突然病危告急,還未來得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王某便出國了,於是林某便住進了該房,想等王某回來後再補辦手續。這一走,王某就沒有回來過,過戶手續也沒有完成。

最近,林某獲知,這套房子被法院查封了,原因是王某的兒子三年前在國內某銀行借了一大筆錢,王某當時通過作域外公證擔任了保證人,

現王某和他的兒子被某銀行訴至法院,現已到執行階段,故王某名下所有房產被查封,下一步將被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

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覆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根據這一規定,由於王某與林某簽訂有書面買賣合同,林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已實際佔有了該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原因也非林某所引起,

故林某可提出查封及執行異議,通過司法程式挽回自己的損失。

這樣的情況一般出現兩種結果:林某要房子,補足房子增值溢價部分給銀行執行;林某不要房子,銀行執行拍賣所得款優先補償林某的全額付款及其利息。

溫馨提醒:如果在買房的時候,業主因故說不能本人前來辦理過戶程式,那麼一定要業主做一份委託公證書委託其他人代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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