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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勞動法:這3種情況下,員工自動離職也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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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勞動合同規定的期限之內,除非滿足合法的條件,否則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辭退職工,且辭退員工是需要像員工進行補償。但是如果員工自動離職的話,責任就不在用人單位,某些情況下還需支付違約金。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在員工遞交辭職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向支付補償金的,但是這三種情況除外。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的手段強迫勞動者進行超過合同約定的勞動的,或者勞動者的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向用人單位討要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支付補償,可依法上訴強制賠償。

2、用人單位以欺瞞等手段致使員工非自願修改勞動合同或者使員工非自願離職的,

員工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說,用人單位以不正當手段調離員工的崗位,雖然不是開除員工,但用人單位侵害員工利益,使員工“自行離職”的手段,也是非法的,員工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償。(點擊文末“瞭解更多”,即可諮詢律師)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違反法律的規定,存在嚴重剝削壓榨勞動者,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條款,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比如說:用人單位規定遲到扣除當天工資這樣的“霸王條款”就是不合理的。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以標準辭退補償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點擊文末“瞭解更多”,即可諮詢律師)

標準辭退經濟補償為:按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計算,以該員工的工資為基礎,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公資;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支付半個月工資;最高年限不超過十二年即最多補償一年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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