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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入戶

(一)辦理條件:父(母)親雙方或一方有本市居民戶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新生兒可按規定登記本市居民戶口。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隨母入戶;1998年7月23日後出生的隨父隨母自願選擇入戶。

(二)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1、《惠州市出生小孩戶口登記申請表》;

2、《出生醫學證明》;

3、父母的《結婚證》、《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三)辦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請,6個月以下由派出所當場辦理入戶;6個月以上由派出所在8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後,呈報市、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批意見。

收養入戶

(一)辦理條件:收養人有本市居民戶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且領取了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的,被收養人可隨收養人登記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二)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

3、收養人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4、被收養人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三)辦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請,在8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後,呈報縣(區)公安局領導在7個工作日內審批簽發《准予遷入證明》。

引進人才入戶

(一)辦理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以隨遷入戶:

1、中國科學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國內外學術、學科帶頭人;

2、擁有屬於自主智慧財產權並達到國內外先進水準的發明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人才;

3、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

4、經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認證的中級以上技能型人才;

5、經濟發展特別需要的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經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人才交流中心辦理有關手續的其他各類人才和就業人員;

6、國家、省、市政府檔明確規定引進的其他高級人才。

2、由市、縣(區)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惠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申請核准表》;

3、由相關部門認證簽發的人才(職稱)證書;

4、申請人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5、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配偶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6、父母隨遷的,提供父母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

7、未婚子女隨遷的,提供未婚子女《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8、入戶地址證件材料。

(三)辦理流程:市、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申請,並審核審批簽發《准予遷入證明》。

招(調)幹調任、調動入戶

(一)辦理條件:經公招、公選或經省、市、縣(區)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正式錄(聘)用、調任、轉任、調動到本市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屬於公務員錄用或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的,提供《錄用通知書》或《編制卡》;

3、屬於機關、事業單位調入工作人員的,提供《行政介紹信》或《調令》或《編制卡》;

4、申請人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5、用人單位出具的在職證明;

6、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配偶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7、未婚子女隨遷的,提供子女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家庭團聚入戶

(一)夫妻投靠

1、辦理條件:夫妻投靠的,以配偶有本市居民常住戶口、有合法穩定住所為條件,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結婚證》;

(3)夫妻雙方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3、辦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請,在8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後,呈報縣(區)公安局領導在7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批意見。

(二)子女投靠父母

1、辦理條件: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以父(母)有本市居民常住戶口、有合法穩定住所,並與父(母)共同生活為條件,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以父(母)身邊無子女並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照顧父(母)為條件,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父(母)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3)未婚子女投靠的,提供《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4)已婚子女投靠的,提供《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父母身邊無子女共同生活證明;

(三)父(母)投靠子女

1、辦理條件:父(母)投靠子女的,以子女有本市居民常住戶口、有合法穩定住所,並與子女共同生活為條件,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子女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3)父(母)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4)親屬關係證明;

3、辦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請,在8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後,呈報縣(區)公安局在7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批意見。

投資入戶

(一)辦理條件:在惠州市登記註冊成立的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市轄區註冊資金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市轄縣的投資額由各地自行制定),且註冊企業已正常運轉,在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街)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直系親屬可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申請人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3、公司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

4、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

5、固定資產投資證明或主營業務地(國)稅務部門出示的企業繳稅證明;

6、居住滿一年以上(辦理居住證或居住登記一年以上)並繳納社保一年以上證明;

7、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配偶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8、未婚子女隨遷的,提供未婚子女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9、父母隨遷的,提供父母《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

10、入戶地址證件材料。

(三)辦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請,在8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後,呈報市、縣(區)公安局領導在7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批意見。

穩定居住地就業入戶

(一)市轄縣居住就業入戶(外省市)

1、辦理條件:在市轄縣的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街)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並已辦理居住證的人員,本人及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申請人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3)本轄區簽發的《廣東省居住證》;

(4)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配偶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5)未婚子女隨遷的,提供未婚子女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6)父母隨遷的,提供父母《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與申請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7)入戶地址證件材料。

3、辦理流程:縣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申請,並審核審批簽發《准予遷入證明》。

(二)市轄區居住就業入戶(外省市)

1、辦理條件:在市轄區居住滿3年(連續辦理居住登記3年或以上)、合法穩定就業滿3年(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3年或連續經商滿3年,可互補疊加),並在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3)市轄區連續3年簽發的有效期內居住證或連續3年以上的居住登記記錄(居住登記可由派出所查詢列印);

(4)惠州市連續3年以上社會保障參保繳費記錄,或連續3年以上且申請時正在市轄區經營的工商營業執照和三年經營記錄(在市轄區經營不同的公司、企業、個體工商戶時間可累計),參保和經商的年限可互補疊加,且當前參保或經商至少滿足其中的一項;

(5)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配偶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6)未婚子女隨遷的,提供未婚子女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7)父母隨遷的,提供父母《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與申請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8)入戶地址證件材料。

3、辦理流程:市、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申請,並審核審批簽發《准予遷入證明》。

(三)本市居民跨縣區居住入戶(市內移居)

1、辦理條件:市轄區居民可在市轄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街)和其他建制鎮實際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市轄縣居民可在市轄區以外的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街)和其他建制鎮實際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已連續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的,可在市轄區實際居住地址申請遷入居民常住戶口。

(3)惠州市連續3年以上社會保障參保繳費記錄;

(6)父母隨遷的,提供父母《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

(7)入戶地址證件材料。

3、辦理流程:市、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申請,並審核審批簽發《准予遷入證明》。

政策性安置入戶

(一)隨軍家屬入戶。

1、辦理條件:駐惠部隊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符合部隊有關隨軍條件規定的,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請隨軍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 駐惠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的《軍官家屬隨軍審批報告表》、《軍人身份證》;

(3)部隊開具的入戶證明;

(4)申請人的《結婚證》、《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5)未婚子女隨遷的,提供子女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6)入戶地址證件材料。

3、辦理流程: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申請,並審核審批簽發《准予遷入證明》。

(二)軍人安置入戶

1、辦理條件:符合安置規定並安置在本市(縣、區)的部隊轉業幹部、轉業士官、復員退伍軍人,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市或縣(區)政府軍隊轉業幹部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介紹信);

(3)《軍人身份證》或《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三)政府規定安置入戶

1、辦理條件:國家、省、市政府檔明確規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員,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國家、省或市政府的相關規定檔;

(3)申請人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4)入戶地址證件材料。

回原籍入戶

(一)軍人退出現役回原籍。

1、辦理條件:原具有本市戶籍、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軍人退出現役的,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號碼登記表》;

(3)市、縣(區)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介紹信);

(4)原戶籍證明材料;

(5)入戶地址證件材料。

(二)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退學、休學回原籍

1、辦理條件:原具有本市戶籍、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退學、休學的,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3)《就業報到證》或就讀學校出具的退學、休學證明;

(4)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

(5)原戶籍證明材料;

(三)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

1、辦理條件:原具有本市戶籍、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刑滿釋放的人員,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釋放證明書》或假釋、保外就醫的有關法律文書;

(3)原戶籍證明材料;

(四)非定居國(境)外人員申請回原籍

1、辦理條件:原具有本市戶籍、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非定居國(境)外且已被註銷戶口人員,回國(入境)後申請的,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出入國(境)有效證照(最後一次入境有效證件);

(五)持戶口遷移證未在遷入地入戶

1、辦理條件:原具有本市戶籍、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持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要求回來的,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申請人書面申請書;

(3)《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

(六)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入戶

1、辦理條件:原具有本市戶籍、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後,自願放棄港澳居民身份申請回來定居的,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放棄港澳身份書面聲明;

(3)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

(4)擬定居住地房屋產權證或相關證明;投靠內地親屬的,提交親屬關係證明,擬投靠親屬居民身份證、戶口名簿,同意申請人投靠定居的書面聲明;

(5)申請人在內地生活所需經濟來源證明。如有工作提交工作證明,退休的提交退休證明和銀行定期劃帳單,無生活來源的提交內地親屬贍養承諾書及銀行定期劃帳單;

(6)原戶籍證明材料;

(7)其他與申請事項相關的證明或說明材料。

3、辦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後,呈報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後,再呈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批意見,入戶後由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3個工作日內將資訊通報給出入境管理部門。

院校招生、畢業生入戶

(一)院校招生入戶

1、辦理條件:惠州市內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屬於全日制教育的非本市戶籍的學生,入學時可遷入就讀學校集體戶口。

2、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

(2)新生錄取通知書;

(3)錄取新生名冊;

(4)遷出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的《戶口遷移證》;

(5)《集體戶口名簿》地址頁。

3、辦理流程: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申請並審核審批,派出所辦理入戶。

(二)畢業生就業入戶

1、辦理條件: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屬於全日制教育的非本市戶籍的學生畢業後到本市就業的,可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

(3)遷出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的《戶口遷移證》或《戶口名簿》;

(4)用人單位開具的在職證明、《就業報到證》或《錄用通知書》;

城鎮居民回農村地區入戶

(一)辦理條件:戶口在城鎮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村小組有合法穩定住所,長期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地區的(公務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除外),可在實際居住地申請遷入居民常住戶口。

2、村民委員會及村民小組出具的長期居住(一年以上)、同意入戶證明材料;

3、原戶籍證明材料;

4、申請人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5、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就業創業證》;

6、入戶地址證件材料。

(三)辦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請,在8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後,呈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批意見。

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和臺灣同胞定居入戶

(一)辦理條件:經批准來我市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和臺灣同胞,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申請人為華僑的,提供市級僑務部門核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本人護照;

3、申請人為臺灣同胞的,提供廣東省公安廳簽發的《臺灣居民定居證》;

4、申請人為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無國籍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複籍證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

5、入戶地址證件材料。

(三)辦理流程: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申請並審核審批,派出所辦理入戶。

留學人員回國入戶

(一)辦理條件:出國(境)前已註銷常住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需回國落戶的留學人員。

2、惠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

3、本人回國時最後一次回國時持有的《中國護照》;

4、需要在本市、縣內其他派出所轄區入戶的,需提供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留學人員戶口註銷證明》;

5、原戶口非本市回國後在本市就業入戶的,需提供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留學人員戶口註銷證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留學人員在廣東省工作證明》和用人單位出具的在職證明。

單位設立集體戶

(一)登記條件:1、本市行政區域內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普通大中專院校,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下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2、企業(含民營企業)有自有合法產權的廠房、辦公樓、生活區,員工100人以上或每年納稅20萬元以上(民辦教育機構、高新科技企業不受此限),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

(二)需提供審核的證明材料:

1、《申請設立集體戶口登記表》;

2、屬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大中專院校的,提供單位介紹信、單位集體宿舍房屋產權證書;

3、屬人才服務機構的,提供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單位介紹信;

4、屬企業(含民營企業)的,提供企業的法人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副本、房屋產權證明;社會保險部門出具的繳納社會保險100人以上的證明或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年繳納稅款人民幣20萬元以上的納稅證明。

(三)辦理流程: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申請並審核審批,派出所辦理定居登記。

說明

(一)本工作規範所稱“入戶地址證件材料”包括:(1)屬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權住宅房屋(以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或農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證為憑),提供產權人的身份證和親屬關係證明。(2)合法所有權屬於政府的租賃房屋(保障房、經適房等),以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使用證明為憑。(3)經政府房管部門登記的個人租賃住宅房屋,以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或農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證及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出租屋租賃登記證明》為憑證,並經房屋合法產權人同意。

(二)本工作規範所稱“親屬關係證明”包括:(1)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關係證明。(2)公證部門出具的關係證明。(3)《出生醫學證明》。(4)親子關係醫學鑒定證明。

(三)本工作規範所稱“惠州市連續3年以上社會保障參保繳費記錄”是指在當前正在繳納社保往前算起42個月內累計繳滿36個月以上,可認定為連續3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障繳費記錄。

(四)受理單位在辦理上述業務時,證件審核後收取影本並加蓋核對章並簽名,證明文件收取原件存檔。

《入戶指南》到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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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微信公號:惠州日報,綜合整理自大亞灣線上、惠州市公安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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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相關部門認證簽發的人才(職稱)證書;

4、申請人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5、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配偶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6、父母隨遷的,提供父母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

7、未婚子女隨遷的,提供未婚子女《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8、入戶地址證件材料。

(三)辦理流程:市、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申請,並審核審批簽發《准予遷入證明》。

招(調)幹調任、調動入戶

(一)辦理條件:經公招、公選或經省、市、縣(區)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正式錄(聘)用、調任、轉任、調動到本市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屬於公務員錄用或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的,提供《錄用通知書》或《編制卡》;

3、屬於機關、事業單位調入工作人員的,提供《行政介紹信》或《調令》或《編制卡》;

4、申請人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5、用人單位出具的在職證明;

6、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配偶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7、未婚子女隨遷的,提供子女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家庭團聚入戶

(一)夫妻投靠

1、辦理條件:夫妻投靠的,以配偶有本市居民常住戶口、有合法穩定住所為條件,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結婚證》;

(3)夫妻雙方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3、辦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請,在8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後,呈報縣(區)公安局領導在7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批意見。

(二)子女投靠父母

1、辦理條件: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以父(母)有本市居民常住戶口、有合法穩定住所,並與父(母)共同生活為條件,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以父(母)身邊無子女並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照顧父(母)為條件,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父(母)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3)未婚子女投靠的,提供《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4)已婚子女投靠的,提供《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父母身邊無子女共同生活證明;

(三)父(母)投靠子女

1、辦理條件:父(母)投靠子女的,以子女有本市居民常住戶口、有合法穩定住所,並與子女共同生活為條件,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子女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3)父(母)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4)親屬關係證明;

3、辦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請,在8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後,呈報縣(區)公安局在7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批意見。

投資入戶

(一)辦理條件:在惠州市登記註冊成立的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市轄區註冊資金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市轄縣的投資額由各地自行制定),且註冊企業已正常運轉,在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街)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直系親屬可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申請人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3、公司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

4、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

5、固定資產投資證明或主營業務地(國)稅務部門出示的企業繳稅證明;

6、居住滿一年以上(辦理居住證或居住登記一年以上)並繳納社保一年以上證明;

7、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配偶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8、未婚子女隨遷的,提供未婚子女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9、父母隨遷的,提供父母《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

10、入戶地址證件材料。

(三)辦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請,在8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後,呈報市、縣(區)公安局領導在7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批意見。

穩定居住地就業入戶

(一)市轄縣居住就業入戶(外省市)

1、辦理條件:在市轄縣的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街)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並已辦理居住證的人員,本人及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申請人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3)本轄區簽發的《廣東省居住證》;

(4)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配偶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5)未婚子女隨遷的,提供未婚子女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6)父母隨遷的,提供父母《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與申請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7)入戶地址證件材料。

3、辦理流程:縣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申請,並審核審批簽發《准予遷入證明》。

(二)市轄區居住就業入戶(外省市)

1、辦理條件:在市轄區居住滿3年(連續辦理居住登記3年或以上)、合法穩定就業滿3年(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3年或連續經商滿3年,可互補疊加),並在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3)市轄區連續3年簽發的有效期內居住證或連續3年以上的居住登記記錄(居住登記可由派出所查詢列印);

(4)惠州市連續3年以上社會保障參保繳費記錄,或連續3年以上且申請時正在市轄區經營的工商營業執照和三年經營記錄(在市轄區經營不同的公司、企業、個體工商戶時間可累計),參保和經商的年限可互補疊加,且當前參保或經商至少滿足其中的一項;

(5)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配偶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6)未婚子女隨遷的,提供未婚子女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7)父母隨遷的,提供父母《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與申請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8)入戶地址證件材料。

3、辦理流程:市、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申請,並審核審批簽發《准予遷入證明》。

(三)本市居民跨縣區居住入戶(市內移居)

1、辦理條件:市轄區居民可在市轄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街)和其他建制鎮實際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市轄縣居民可在市轄區以外的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街)和其他建制鎮實際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已連續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的,可在市轄區實際居住地址申請遷入居民常住戶口。

(3)惠州市連續3年以上社會保障參保繳費記錄;

(6)父母隨遷的,提供父母《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

(7)入戶地址證件材料。

3、辦理流程:市、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申請,並審核審批簽發《准予遷入證明》。

政策性安置入戶

(一)隨軍家屬入戶。

1、辦理條件:駐惠部隊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符合部隊有關隨軍條件規定的,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請隨軍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 駐惠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的《軍官家屬隨軍審批報告表》、《軍人身份證》;

(3)部隊開具的入戶證明;

(4)申請人的《結婚證》、《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5)未婚子女隨遷的,提供子女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6)入戶地址證件材料。

3、辦理流程: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申請,並審核審批簽發《准予遷入證明》。

(二)軍人安置入戶

1、辦理條件:符合安置規定並安置在本市(縣、區)的部隊轉業幹部、轉業士官、復員退伍軍人,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市或縣(區)政府軍隊轉業幹部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介紹信);

(3)《軍人身份證》或《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三)政府規定安置入戶

1、辦理條件:國家、省、市政府檔明確規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員,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國家、省或市政府的相關規定檔;

(3)申請人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4)入戶地址證件材料。

回原籍入戶

(一)軍人退出現役回原籍。

1、辦理條件:原具有本市戶籍、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軍人退出現役的,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號碼登記表》;

(3)市、縣(區)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介紹信);

(4)原戶籍證明材料;

(5)入戶地址證件材料。

(二)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退學、休學回原籍

1、辦理條件:原具有本市戶籍、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退學、休學的,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3)《就業報到證》或就讀學校出具的退學、休學證明;

(4)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

(5)原戶籍證明材料;

(三)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

1、辦理條件:原具有本市戶籍、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刑滿釋放的人員,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釋放證明書》或假釋、保外就醫的有關法律文書;

(3)原戶籍證明材料;

(四)非定居國(境)外人員申請回原籍

1、辦理條件:原具有本市戶籍、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非定居國(境)外且已被註銷戶口人員,回國(入境)後申請的,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出入國(境)有效證照(最後一次入境有效證件);

(五)持戶口遷移證未在遷入地入戶

1、辦理條件:原具有本市戶籍、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持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要求回來的,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申請人書面申請書;

(3)《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

(六)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入戶

1、辦理條件:原具有本市戶籍、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後,自願放棄港澳居民身份申請回來定居的,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放棄港澳身份書面聲明;

(3)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

(4)擬定居住地房屋產權證或相關證明;投靠內地親屬的,提交親屬關係證明,擬投靠親屬居民身份證、戶口名簿,同意申請人投靠定居的書面聲明;

(5)申請人在內地生活所需經濟來源證明。如有工作提交工作證明,退休的提交退休證明和銀行定期劃帳單,無生活來源的提交內地親屬贍養承諾書及銀行定期劃帳單;

(6)原戶籍證明材料;

(7)其他與申請事項相關的證明或說明材料。

3、辦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後,呈報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後,再呈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批意見,入戶後由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3個工作日內將資訊通報給出入境管理部門。

院校招生、畢業生入戶

(一)院校招生入戶

1、辦理條件:惠州市內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屬於全日制教育的非本市戶籍的學生,入學時可遷入就讀學校集體戶口。

2、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

(2)新生錄取通知書;

(3)錄取新生名冊;

(4)遷出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的《戶口遷移證》;

(5)《集體戶口名簿》地址頁。

3、辦理流程: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申請並審核審批,派出所辦理入戶。

(二)畢業生就業入戶

1、辦理條件: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屬於全日制教育的非本市戶籍的學生畢業後到本市就業的,可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

(3)遷出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的《戶口遷移證》或《戶口名簿》;

(4)用人單位開具的在職證明、《就業報到證》或《錄用通知書》;

城鎮居民回農村地區入戶

(一)辦理條件:戶口在城鎮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村小組有合法穩定住所,長期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地區的(公務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除外),可在實際居住地申請遷入居民常住戶口。

2、村民委員會及村民小組出具的長期居住(一年以上)、同意入戶證明材料;

3、原戶籍證明材料;

4、申請人的《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5、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就業創業證》;

6、入戶地址證件材料。

(三)辦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請,在8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後,呈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批意見。

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和臺灣同胞定居入戶

(一)辦理條件:經批准來我市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和臺灣同胞,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2、申請人為華僑的,提供市級僑務部門核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本人護照;

3、申請人為臺灣同胞的,提供廣東省公安廳簽發的《臺灣居民定居證》;

4、申請人為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無國籍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複籍證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

5、入戶地址證件材料。

(三)辦理流程: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申請並審核審批,派出所辦理入戶。

留學人員回國入戶

(一)辦理條件:出國(境)前已註銷常住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需回國落戶的留學人員。

2、惠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

3、本人回國時最後一次回國時持有的《中國護照》;

4、需要在本市、縣內其他派出所轄區入戶的,需提供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留學人員戶口註銷證明》;

5、原戶口非本市回國後在本市就業入戶的,需提供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留學人員戶口註銷證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留學人員在廣東省工作證明》和用人單位出具的在職證明。

單位設立集體戶

(一)登記條件:1、本市行政區域內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普通大中專院校,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下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2、企業(含民營企業)有自有合法產權的廠房、辦公樓、生活區,員工100人以上或每年納稅20萬元以上(民辦教育機構、高新科技企業不受此限),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

(二)需提供審核的證明材料:

1、《申請設立集體戶口登記表》;

2、屬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大中專院校的,提供單位介紹信、單位集體宿舍房屋產權證書;

3、屬人才服務機構的,提供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單位介紹信;

4、屬企業(含民營企業)的,提供企業的法人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副本、房屋產權證明;社會保險部門出具的繳納社會保險100人以上的證明或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年繳納稅款人民幣20萬元以上的納稅證明。

(三)辦理流程: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申請並審核審批,派出所辦理定居登記。

說明

(一)本工作規範所稱“入戶地址證件材料”包括:(1)屬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權住宅房屋(以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或農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證為憑),提供產權人的身份證和親屬關係證明。(2)合法所有權屬於政府的租賃房屋(保障房、經適房等),以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使用證明為憑。(3)經政府房管部門登記的個人租賃住宅房屋,以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或農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證及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出租屋租賃登記證明》為憑證,並經房屋合法產權人同意。

(二)本工作規範所稱“親屬關係證明”包括:(1)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關係證明。(2)公證部門出具的關係證明。(3)《出生醫學證明》。(4)親子關係醫學鑒定證明。

(三)本工作規範所稱“惠州市連續3年以上社會保障參保繳費記錄”是指在當前正在繳納社保往前算起42個月內累計繳滿36個月以上,可認定為連續3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障繳費記錄。

(四)受理單位在辦理上述業務時,證件審核後收取影本並加蓋核對章並簽名,證明文件收取原件存檔。

《入戶指南》到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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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微信公號:惠州日報,綜合整理自大亞灣線上、惠州市公安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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