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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劇《匆匆那年:好久不見》被判侵權 金狐公司不服依法提起上訴

DoNews 8月11日消息 金狐公司發表聲明稱,就《匆匆那年:好久不見》糾紛一案的一審判決,

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已依法提起上訴。

因此,金狐公司堅持認為將小說《匆匆那年》改編成網路劇《匆匆那年:好久不見》,並進行合法署名是完全符合協議約定的,是正當行使已合法享有的小說改編權及拍攝權的行為,並未侵犯王曉頔女士的合法權益。

8月10日,海澱法院對80後女作家王曉頔(筆名九夜茴)起訴北京搜狐互聯網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浙江夢幻星生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判決。

根據判決結果,《匆匆那年:好久不見》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內容,金狐公司賠償王曉頔100萬元及合理費用4940元並賠禮道歉,夢幻星公司就其中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搜狐公司就其中2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完)

金狐公司聲明:

就《匆匆那年:好久不見》糾紛一案的一審判決,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已依法提起上訴。

2012年4月5日,本公司與王曉頔女士(筆名:九夜茴)簽署《<匆匆那年>電視劇改編權轉讓協定》(以下簡稱“協議”),作者王曉頔已將小說《匆匆那年》之劇本改編權以及電視劇、網路劇改編權(以下統稱“小說改編權”)永久轉讓予本公司。協定約定,本公司有權根據小說改編的劇本攝製電視劇、網路劇,

亦有權通過互聯網、電視媒體、手機終端等多種管道和媒體進行傳播;本公司根據小說改編的電視劇劇本作品以及根據小說改編的電視劇、網路劇等作品,其著作權全部屬本公司所有。

因此,本公司堅持認為將小說《匆匆那年》改編成網路劇《匆匆那年:好久不見》,並進行合法署名是完全符合協議約定的,是正當行使已合法享有的小說改編權及拍攝權的行為,

並未侵犯王曉頔女士的合法權益。

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