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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中國為何在1941年才對日本宣戰

1931年九一八事變爆發,中國局部抗戰開始。1937年七七事變爆發,

中國全民族抗戰開始。但是直到1941年12月9日, 國民政府才對日宣戰。國民政府不宣戰的理由,主要在於三個方面,即日本未宣戰、對英美的依賴和國內“安內”問題。基於對這三個方面問題的認識,國民政府未予對日宣戰。

中日戰爭全面爆發後,日本御前會議於1937年8月25 日專門討論是否對華採取宣戰方式。

日本認為中日戰爭雖然“實質上無疑是戰爭,但因宣戰,則利害得失錯綜複雜”,決定擱置起來。但為了“有所昭示”,決定以天皇下達詔書的形式代替宣戰書的作用。9月4日發佈詔書說:“今朕之軍人,排除百難致其忠勇,是不外一促中華民國之反省,從速確定東亞之和平。”“朕望帝國臣民,鑒於今日之時局,忠誠奉公,和協一心,以贊襄達成所期之目的。
日本為什麼不宣戰呢? “利害得失錯綜複雜”指什麼呢?這是同它整個國策密切相關的。可以說,日本整個國策的考慮決定了它不採取宣戰的形式。

日本同世界列強爭霸的國策體現在1927年7 月出現的《田中奏摺》中。“惟欲征服支那,必先征服滿蒙,如欲征服世界,必先征服支那。”該奏摺還表明,征服中國只是達到征服世界的“一個歷程”,在踏上這一歷程時,日本必定會與美國發生戰爭,

因為“欲以鐵與血主義而保東三省,則第三國之阿美利加必受支那以夷制夷之煽動而制我。斯時也,我之對美角逐,勢不容辭”。這就是說, 日本認為要完全征服中國,必須以打倒美國為先決條件。進一步說,日本認為中國是無組織的國家,東亞是日本的勢力範圍,日本的宣戰物件只能是同它爭霸的強國。

基本國策制定出來後,日本軍國主義者便在分階段征服中國的過程中逐步實施之。

在1931年佔領中國東北後並在侵略華北過程中,日本將以美蘇為敵的政策具體化。1936年6月8日,五相(注:五相,即首相、外相、陸相、海相、藏相。)會議通過《國策基準》,規定為“確保帝國在亞洲大陸的地位,同時向南方海洋進展”,“陸軍須充實滿洲和朝鮮兵力,俾面對蘇聯遠東武力,能于開戰之初,予以迎頭一擊;海軍須充實整備,面對美國能確保西太平洋的制海權”。
規定備戰標準,陸軍以蘇聯為主,海軍以美國為主。

基於上述考慮,日本在法律上自然不會對中國採取宣戰形式。就兩國動員兵力之眾、作戰地域之廣來看,實質上是不折不扣的戰爭,雖未宣戰,但已絕交。在整個中日戰爭過程中,日本採取了和戰雙重矛盾的方針,可用一句話來概括,即先是迫和,繼之是誘和,始終未行使宣戰權。

日本所稱的“中國事變”,是日本駐屯軍引發經淞滬作戰而擴大的,並非日本政府和大本營所計畫的。在華日軍之所以如此,是基於對蘇備戰考慮,認為在日蘇兩國國力對比懸殊之下,必須利用中國的領土、人力和物力。這正是日軍夢想在三個月內滅亡中國的原因, 也是日本政府、大本營追認的主要原因。

但是日軍在初期的忻口、淞滬、徐州幾大會戰中並未達到聚殲中國軍隊的目的,反而陷入中國的泥潭中。同時,日本政府及大本營又要實施對美蘇備戰的國策,因此在1937年底攻佔南京後對華政策作了幾次大調整,其基調是不宣戰,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三次:

第一次是1938年1月30日頒訂的《昭和13 年以後之戰爭指導計畫大綱》,規定了對華戰爭與對蘇戰爭的關係,即誘使中國合作,準備對蘇戰爭。[3]但是在華日軍指揮官未按此大綱行動, 試圖發動武漢會戰迫使中國投降。

第二次是在攻佔武漢、廣州後於1938年11月30日制定的《日中新關係調整方針》,改變了“不以國民政府為(談判)對手”的方針,轉而謀求全面和平,規定“結成日滿華三國睦鄰合作關係,以此作為安定東亞的樞紐,並建立共同防禦北方的態勢”。據此有12月22 日近衛三原則聲明的出籠。

第三次是在日美矛盾不斷尖銳前提下於1940年11月15日產生的《中國事變處理綱要》,期望建立“一個有重慶政府參加的統一的新國民政府”,並締結所謂全面和平條約,“以應付南方(指東南亞)局勢的發展”。

從這三次調整來看,日本對華政策服務于對美蘇備戰。因之到決定對美英等國宣戰時仍然決定對華不採取宣戰形式,1941年11月30日日本政府和大本營聯席會議通過的《在中國的對美英蔣措施》規定:“對重慶行使交戰權,不特意採取宣戰等形式,要通過對美英的開戰實際上取得其實效。”

還須指出的是,日本總是避免使用“戰爭”一詞,不稱對華戰爭而稱“中國事變”,一個原因在於害怕各國擔心航運和貿易受牽連之故而導致國際聯合制裁以報復。1937年9月6日封鎖中國海岸講的是“和平”封鎖,即不是因宣戰而針對中立國航運的,而只是針對中國海運的,就證明了這一點。

日本未宣戰,國民政府亦不宣戰。蔣介石在1932年1月11 日《東北問題與對日方針》的演講中即定下了這一基調:“且以日本帝國主義之暴悍無人理,猶不敢貿然對中國絕交宣戰,而猶是出於戰而不宣之行為者,蓋欲避免宣戰之責任,以減輕國際之責難也。今我明確尚無可戰之實力,而貿然為暴日所不敢之絕交宣戰,則適於暴日加責任于我之機會。”因此,“夫暴日對我之侵略,既以戰而不宣之方式出之,則我欲對之抵抗,何嘗不可襲用其方法,此乃正當之防衛與有效之抵抗”。 [5]盧溝橋事變爆發後,蔣介石在1937年7月19 日發表廬山談話時說:“我們的態度只是應戰,而不是求戰。”“盧溝橋事變是否不擴大為中日戰爭,全系於日本政府的態度。”他還說,如果中國正式對日宣戰,就會給日本用武力迫使中國簽訂一項和約的機會,使它能合法地佔用武裝侵略得到的一切,而讓中國承擔過重的責任。

國民政府不宣戰的另一主要理由,是它把中國問題與世界問題聯繫起來,祈求有關國家共同對日。1934年7 月蔣介石在廬山軍官訓練團演講《抗禦外侮與復興民族》,認為中日問題不限於中日兩方,而是整個東亞問題,也是太平洋問題和世界問題。大公報對此早就認為:“中國之東北問題乃世界問題,時局演講,由東北牽到東南,條理一貫,其性質愈益變成世界對日問題,決非單純的中國關係所可說明。”因此,國民政府1937年8月14日發表《抗暴自衛聲明》, 就聲稱:“吾人此次非僅為中國,實為世界而奮鬥;非僅為領土與主權,實為公法與正義而奮鬥。”這就是說,中國不僅是為了保衛中國自己領土完整和國家獨立而戰,也是為了保衛列強在遠東的利益而戰。如果中國失敗,日本就會南侵或北上,因此要求美英法蘇共同行動,建立起援助中國的聯合陣線。

國民政府為什麼這樣做呢?其實這是它外交政策的一個基本出發點。“自九一八事變起,中國外交以訴諸三大公約為綱領。”《九國公約》規定“尊重”中國主權和領土行政完整;國聯盟約規定尊重並保持所有會員國之領土完整、政治獨立,任何戰爭皆屬聯合會全體之事;《凱洛克非戰公約》規定廢止戰爭為解決國際間政治關係手段。汪精衛據此就表示:“這次中日問題,中國是有十足的理由來要求國際干涉日本的,因為日本破壞了國際公約、九國公約、非戰公約。”蔣介石也說:中國“決心繼續抗戰到日本願在九國公約的基礎上講和為止,日法美英及其它許多國家都是這個公約的簽字國”。

這就是說,美英等大國的態度對國民政府的對日政策影響極大。國民政府不願意加緊抗日,就是因為“他們不能事先獲得國際上給予支持來應付可能出現的後果的保證。他們害怕一旦日本正式對我宣戰,封鎖我港口等等,而國際上卻袖手旁觀”,表示“一俟盟約、 巴黎和約及華盛頓條約的簽字國保證一致行動後,中國即宣佈斷交”。此種祈求美英等國共同對日政策,在中日戰爭逐步升級的過程中表現得淋漓盡致:

首先是九一八事變後申訴國聯。事變給正著力于建立個人獨裁的蔣介石提出了怎麼辦的難題。他一方面要應付國民黨內異己各派,一方面要應付中共的挑戰。他認為在當時情況下只有兩條路可走:一是以武力立即對付日本的侵略,二是採取拖延態度,借外力強迫日本從東北撤退。第一條路當然要冒險,第二條卻在解決日軍從山東撤軍問題上試驗過。他還認為事變是關東軍引發,並非日本政府所計畫的,因此決定採取第二條路。這樣,中國代表施肇基在國聯大會上指出,日本的行為違反了國聯盟約和九國公約,要求有關國家進行調解,並否認“滿洲國”。但是,國聯對日本的制裁軟弱無力。

其次是1935年華北局勢危急時,借美英等國來遏制日本的侵略。美英等國認為,日本在東北的侵略雖然危害了九國公約,但不願壓制日本,因為日本佔領東北可以使之對抗蘇聯,可是日本向華北侵犯卻損害了它們的利益。國民政府維持對華北主權的方法之一,便是想對日本妥協的企圖“暗地裡全部告知在北平的英、美兩國公使”,結果美英兩國“發出語氣相似的聲明,強調中國的情況與他們兩國的條約權利有關,並暗示,對中國主權與領土完整有關的華盛頓九國公約仍然有效”。

再次是七七事變到珍珠港事變過程中的外交行為。在此過程中,國民政府對日政策隨著日本與美英矛盾的尖銳化而演變為對日宣戰,同時中國與美英等國的同盟關係逐步建立。這可從以下幾次代表性的外交政策說明之:

其一,1937年10月23日,國民政府電告出席布魯塞爾會議的中國代表顧維鈞,“求在九國公約規定之精神下,謀現狀之解決”,“我方應付會議之目的在使各國於會議失敗後,對日採取制裁措施”。“同時應竭力設法促使英美贊成,並鼓勵蘇聯以武力對日。”

其二,1938年11月,日本近衛首相發表建立“東亞新秩序”的聲明,蔣介石立即發表反聲明,並在國民黨五屆五中全會上指出,日本此舉在於企圖控制中國,同時排擠歐美在遠東的利益。他進一步強調中國維護九國公約和國聯盟約的決心,要求歐美對日採取較積極的行動。

其三,在1939年9月德國對波蘭發動侵略戰爭後,蔣介石在10 月29日第二次南嶽軍事會議和11月8 日國民黨五屆六中全會上表示:“我國抗戰的目的,就是要與歐洲戰爭同時結束,亦即是說中日問題要與世界問題同時解決。”此後隨著日本加緊南進備戰、 與美英矛盾不可緩和時,蔣介石於1940年11月8 日親自向美英兩國駐華大使詹森和卡爾面交《中美英三國合作方案》,提出在堅持九國公約、反對“東亞新秩序”和認定中國之獨立自由為整個亞太秩序建立之基礎等三項原則下進行相互合作的具體項目,主要有借款給中國、以信貸方式出售戰鬥機及其它武器、派遣代表團來華、中國軍隊進入東南亞作戰等。珍珠港事件爆發後,蔣介石立即決定在對日宣戰以前將中國擬將採取的政策通知美英蘇等國:(1)太平洋反侵略各國應立即成立正式同盟, 由美國領導,並推舉同盟聯軍總司令;(2)要求美英蘇同中國一致, 對德意日宣戰;(3)聯盟各國應相互約定,在太平洋戰爭勝利結束以前, 不對日單獨媾和。在美英對日宣戰後,國民政府才於1941年12月9 日“正式對日宣戰,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

將中日問題同世界問題結合起來,根據九國公約及其它條約,採取以一方壓制一方、聯合一方戰勝另一方的策略,不失為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打敗日本帝國主義的手段。但是,九國公約本身不但表明中國受列強共同支配的屈辱地位,也表明列強對中國是否對日宣戰所持態度:1931年11月國聯教育考察團對蔣介石表示:“希望你不要說中國政府將與日本作戰的話。和對日本宣戰的話,從中國政府方面說出去,深恐世界各國之擁護正義與和平者,對中國不表同情。”另外,國民政府對歐美在遠東的利益及其政策之間關係並未真正弄清,一個英國議員1931年12月在下院發表演講時說:“對於1931年9月18 日日本進攻滿洲這件事,我們有什麼理由要單獨地或同其他國家一道反對日本呢?坦白地說,無論在行動上,口頭上還是在感情上和日本為難,本人都看不出這樣做有任何道理。”“如果我們譴責日本,那麼我們對印度的全部政策以及對埃及的全部政策也應該受到譴責了。”可見, “國聯不可恃,列強不可恃,聯俄聯美不可恃,可恃者惟我人對抗戰之決心。”

國民政府遲遲不宣戰的又一主因是對國內政局狀況的認識。綜觀抗戰全面爆發前的中國,可用一句話來概括,即一個分裂的國民黨統治下的分裂的中國。為此,蔣介石在1931年11月顧維鈞就職外長儀式上提出:“攘外必先安內,統一方能禦侮,未有國不統一而能取勝於外者。”後來在《抵禦外侮與復興民族》演講中進一步作了詳細論述:他首先認為中國對日抵抗的條件“一點也沒有”完備,“不僅是在物質上和實力上沒有具備,就在我的思想上、精神上也沒統一”。換言之,蔣認為中國實在還沒有足夠的條件和力量來同日本從事全面的戰爭;蔣接著解釋說,“安內是攘外的唯一前提與必要的準備工作。我們現在一定要求內部真正統一和安定,然後才能抵禦外侮。只要國內真能統一安定,集中力量,攘外就有絕對的把握,一定可以消滅侵略我們的任何強敵。”因此他斷言:“現在禦侮救國、復興民族唯一要道,就是先求國內的和平、安定、統一、集中。”由此看來,蔣介石的意思是很明確的,即對日只能妥協,不可開戰,開戰就要亡國,不正式開戰尚可保全。對日妥協是為了達到安內的目的,內部安定了,攘外就有把握,民族就可以復興。為此,從1931年九一八事變到1941年12月9 日國民政府對日宣戰前,蔣介石以“攘外必先安內”為藉口,對中共領導的革命根據地進行了第四次和第五次“圍剿”,製造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反共高☆禁☆潮,繼續執行其反共反人民的反動政策。

以對國家分裂狀況的認識為基礎,國民政府制定了“攘外必先安內”的基本政策,落實到“九一八”事件問題上來時,就是蔣介石在1934年12月發表的《敵乎?友乎?》一文中繼《東北問題與對日方針》所更清楚表述的“不絕交、不宣戰、不講和、不訂約”的“四不”方針。“攘外必先安內”也落實到後來的一系列事件上。在這些事件中,國民政府一般作有限的抵抗,之後後撤,其目的是為了避免更大規模的戰爭。再之後尋求妥協的辦法。這些辦法一般是以代表國家的中央政府不簽訂正式的割地和約為原則,讓代表地方的領導人簽字出賣國家利益,換取暫時的和平與安寧。這些事件及其相關協定是:“一二八”事變及《淞滬停戰協定》;1933年的長城抗戰及《塘沽協定》,此次抗戰之初,蔣介石曾調嫡系3個師北上參加作戰;1935 年華北危急局勢及《秦土協定》和《何梅協定》。

我們還不可忽視的一個檔是1931年9月28 日國民黨中央所發佈的《告全國學生書》。這個檔是從國內狀況來回答為什麼不能宣戰的情況下發佈的。它辯護說:“近世之戰,非猶夫歷史之驅士卒以相搏矣!非以全國水陸交通集中于政府權力指揮之下而指揮之,則不能戰;非以全國之經濟集中于政府權力指揮之下而指揮之,則不能戰;非以全國人民平日所享受之自由生命集中于政府權力指揮之下而指揮之,則不能戰。……夫宣戰問題,可戰而不戰以亡其國,政府之罪之也;不可戰而戰以亡其國,政府之罪也;備戰未畢,而輕于一戰以亡其國,政府之罪也;備戰完畢,而不敢戰以亡其國,政府之罪也。”

綜上來看,國民政府對日不採取宣戰形式是基於日本未宣戰,對中、日及其英美關係、國家分裂的認識作出的決策。國民政府錯誤之處在于,不應把中國的命運寄託在列強身上,也不應在日軍侵略面前仍然執行所謂“攘外必先安內”的反共反人民的反動政策。須知,勇於抵抗和消滅一切入侵之敵,才是中華民族自強自立之道!

並非日本政府和大本營所計畫的。在華日軍之所以如此,是基於對蘇備戰考慮,認為在日蘇兩國國力對比懸殊之下,必須利用中國的領土、人力和物力。這正是日軍夢想在三個月內滅亡中國的原因, 也是日本政府、大本營追認的主要原因。

但是日軍在初期的忻口、淞滬、徐州幾大會戰中並未達到聚殲中國軍隊的目的,反而陷入中國的泥潭中。同時,日本政府及大本營又要實施對美蘇備戰的國策,因此在1937年底攻佔南京後對華政策作了幾次大調整,其基調是不宣戰,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三次:

第一次是1938年1月30日頒訂的《昭和13 年以後之戰爭指導計畫大綱》,規定了對華戰爭與對蘇戰爭的關係,即誘使中國合作,準備對蘇戰爭。[3]但是在華日軍指揮官未按此大綱行動, 試圖發動武漢會戰迫使中國投降。

第二次是在攻佔武漢、廣州後於1938年11月30日制定的《日中新關係調整方針》,改變了“不以國民政府為(談判)對手”的方針,轉而謀求全面和平,規定“結成日滿華三國睦鄰合作關係,以此作為安定東亞的樞紐,並建立共同防禦北方的態勢”。據此有12月22 日近衛三原則聲明的出籠。

第三次是在日美矛盾不斷尖銳前提下於1940年11月15日產生的《中國事變處理綱要》,期望建立“一個有重慶政府參加的統一的新國民政府”,並締結所謂全面和平條約,“以應付南方(指東南亞)局勢的發展”。

從這三次調整來看,日本對華政策服務于對美蘇備戰。因之到決定對美英等國宣戰時仍然決定對華不採取宣戰形式,1941年11月30日日本政府和大本營聯席會議通過的《在中國的對美英蔣措施》規定:“對重慶行使交戰權,不特意採取宣戰等形式,要通過對美英的開戰實際上取得其實效。”

還須指出的是,日本總是避免使用“戰爭”一詞,不稱對華戰爭而稱“中國事變”,一個原因在於害怕各國擔心航運和貿易受牽連之故而導致國際聯合制裁以報復。1937年9月6日封鎖中國海岸講的是“和平”封鎖,即不是因宣戰而針對中立國航運的,而只是針對中國海運的,就證明了這一點。

日本未宣戰,國民政府亦不宣戰。蔣介石在1932年1月11 日《東北問題與對日方針》的演講中即定下了這一基調:“且以日本帝國主義之暴悍無人理,猶不敢貿然對中國絕交宣戰,而猶是出於戰而不宣之行為者,蓋欲避免宣戰之責任,以減輕國際之責難也。今我明確尚無可戰之實力,而貿然為暴日所不敢之絕交宣戰,則適於暴日加責任于我之機會。”因此,“夫暴日對我之侵略,既以戰而不宣之方式出之,則我欲對之抵抗,何嘗不可襲用其方法,此乃正當之防衛與有效之抵抗”。 [5]盧溝橋事變爆發後,蔣介石在1937年7月19 日發表廬山談話時說:“我們的態度只是應戰,而不是求戰。”“盧溝橋事變是否不擴大為中日戰爭,全系於日本政府的態度。”他還說,如果中國正式對日宣戰,就會給日本用武力迫使中國簽訂一項和約的機會,使它能合法地佔用武裝侵略得到的一切,而讓中國承擔過重的責任。

國民政府不宣戰的另一主要理由,是它把中國問題與世界問題聯繫起來,祈求有關國家共同對日。1934年7 月蔣介石在廬山軍官訓練團演講《抗禦外侮與復興民族》,認為中日問題不限於中日兩方,而是整個東亞問題,也是太平洋問題和世界問題。大公報對此早就認為:“中國之東北問題乃世界問題,時局演講,由東北牽到東南,條理一貫,其性質愈益變成世界對日問題,決非單純的中國關係所可說明。”因此,國民政府1937年8月14日發表《抗暴自衛聲明》, 就聲稱:“吾人此次非僅為中國,實為世界而奮鬥;非僅為領土與主權,實為公法與正義而奮鬥。”這就是說,中國不僅是為了保衛中國自己領土完整和國家獨立而戰,也是為了保衛列強在遠東的利益而戰。如果中國失敗,日本就會南侵或北上,因此要求美英法蘇共同行動,建立起援助中國的聯合陣線。

國民政府為什麼這樣做呢?其實這是它外交政策的一個基本出發點。“自九一八事變起,中國外交以訴諸三大公約為綱領。”《九國公約》規定“尊重”中國主權和領土行政完整;國聯盟約規定尊重並保持所有會員國之領土完整、政治獨立,任何戰爭皆屬聯合會全體之事;《凱洛克非戰公約》規定廢止戰爭為解決國際間政治關係手段。汪精衛據此就表示:“這次中日問題,中國是有十足的理由來要求國際干涉日本的,因為日本破壞了國際公約、九國公約、非戰公約。”蔣介石也說:中國“決心繼續抗戰到日本願在九國公約的基礎上講和為止,日法美英及其它許多國家都是這個公約的簽字國”。

這就是說,美英等大國的態度對國民政府的對日政策影響極大。國民政府不願意加緊抗日,就是因為“他們不能事先獲得國際上給予支持來應付可能出現的後果的保證。他們害怕一旦日本正式對我宣戰,封鎖我港口等等,而國際上卻袖手旁觀”,表示“一俟盟約、 巴黎和約及華盛頓條約的簽字國保證一致行動後,中國即宣佈斷交”。此種祈求美英等國共同對日政策,在中日戰爭逐步升級的過程中表現得淋漓盡致:

首先是九一八事變後申訴國聯。事變給正著力于建立個人獨裁的蔣介石提出了怎麼辦的難題。他一方面要應付國民黨內異己各派,一方面要應付中共的挑戰。他認為在當時情況下只有兩條路可走:一是以武力立即對付日本的侵略,二是採取拖延態度,借外力強迫日本從東北撤退。第一條路當然要冒險,第二條卻在解決日軍從山東撤軍問題上試驗過。他還認為事變是關東軍引發,並非日本政府所計畫的,因此決定採取第二條路。這樣,中國代表施肇基在國聯大會上指出,日本的行為違反了國聯盟約和九國公約,要求有關國家進行調解,並否認“滿洲國”。但是,國聯對日本的制裁軟弱無力。

其次是1935年華北局勢危急時,借美英等國來遏制日本的侵略。美英等國認為,日本在東北的侵略雖然危害了九國公約,但不願壓制日本,因為日本佔領東北可以使之對抗蘇聯,可是日本向華北侵犯卻損害了它們的利益。國民政府維持對華北主權的方法之一,便是想對日本妥協的企圖“暗地裡全部告知在北平的英、美兩國公使”,結果美英兩國“發出語氣相似的聲明,強調中國的情況與他們兩國的條約權利有關,並暗示,對中國主權與領土完整有關的華盛頓九國公約仍然有效”。

再次是七七事變到珍珠港事變過程中的外交行為。在此過程中,國民政府對日政策隨著日本與美英矛盾的尖銳化而演變為對日宣戰,同時中國與美英等國的同盟關係逐步建立。這可從以下幾次代表性的外交政策說明之:

其一,1937年10月23日,國民政府電告出席布魯塞爾會議的中國代表顧維鈞,“求在九國公約規定之精神下,謀現狀之解決”,“我方應付會議之目的在使各國於會議失敗後,對日採取制裁措施”。“同時應竭力設法促使英美贊成,並鼓勵蘇聯以武力對日。”

其二,1938年11月,日本近衛首相發表建立“東亞新秩序”的聲明,蔣介石立即發表反聲明,並在國民黨五屆五中全會上指出,日本此舉在於企圖控制中國,同時排擠歐美在遠東的利益。他進一步強調中國維護九國公約和國聯盟約的決心,要求歐美對日採取較積極的行動。

其三,在1939年9月德國對波蘭發動侵略戰爭後,蔣介石在10 月29日第二次南嶽軍事會議和11月8 日國民黨五屆六中全會上表示:“我國抗戰的目的,就是要與歐洲戰爭同時結束,亦即是說中日問題要與世界問題同時解決。”此後隨著日本加緊南進備戰、 與美英矛盾不可緩和時,蔣介石於1940年11月8 日親自向美英兩國駐華大使詹森和卡爾面交《中美英三國合作方案》,提出在堅持九國公約、反對“東亞新秩序”和認定中國之獨立自由為整個亞太秩序建立之基礎等三項原則下進行相互合作的具體項目,主要有借款給中國、以信貸方式出售戰鬥機及其它武器、派遣代表團來華、中國軍隊進入東南亞作戰等。珍珠港事件爆發後,蔣介石立即決定在對日宣戰以前將中國擬將採取的政策通知美英蘇等國:(1)太平洋反侵略各國應立即成立正式同盟, 由美國領導,並推舉同盟聯軍總司令;(2)要求美英蘇同中國一致, 對德意日宣戰;(3)聯盟各國應相互約定,在太平洋戰爭勝利結束以前, 不對日單獨媾和。在美英對日宣戰後,國民政府才於1941年12月9 日“正式對日宣戰,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

將中日問題同世界問題結合起來,根據九國公約及其它條約,採取以一方壓制一方、聯合一方戰勝另一方的策略,不失為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打敗日本帝國主義的手段。但是,九國公約本身不但表明中國受列強共同支配的屈辱地位,也表明列強對中國是否對日宣戰所持態度:1931年11月國聯教育考察團對蔣介石表示:“希望你不要說中國政府將與日本作戰的話。和對日本宣戰的話,從中國政府方面說出去,深恐世界各國之擁護正義與和平者,對中國不表同情。”另外,國民政府對歐美在遠東的利益及其政策之間關係並未真正弄清,一個英國議員1931年12月在下院發表演講時說:“對於1931年9月18 日日本進攻滿洲這件事,我們有什麼理由要單獨地或同其他國家一道反對日本呢?坦白地說,無論在行動上,口頭上還是在感情上和日本為難,本人都看不出這樣做有任何道理。”“如果我們譴責日本,那麼我們對印度的全部政策以及對埃及的全部政策也應該受到譴責了。”可見, “國聯不可恃,列強不可恃,聯俄聯美不可恃,可恃者惟我人對抗戰之決心。”

國民政府遲遲不宣戰的又一主因是對國內政局狀況的認識。綜觀抗戰全面爆發前的中國,可用一句話來概括,即一個分裂的國民黨統治下的分裂的中國。為此,蔣介石在1931年11月顧維鈞就職外長儀式上提出:“攘外必先安內,統一方能禦侮,未有國不統一而能取勝於外者。”後來在《抵禦外侮與復興民族》演講中進一步作了詳細論述:他首先認為中國對日抵抗的條件“一點也沒有”完備,“不僅是在物質上和實力上沒有具備,就在我的思想上、精神上也沒統一”。換言之,蔣認為中國實在還沒有足夠的條件和力量來同日本從事全面的戰爭;蔣接著解釋說,“安內是攘外的唯一前提與必要的準備工作。我們現在一定要求內部真正統一和安定,然後才能抵禦外侮。只要國內真能統一安定,集中力量,攘外就有絕對的把握,一定可以消滅侵略我們的任何強敵。”因此他斷言:“現在禦侮救國、復興民族唯一要道,就是先求國內的和平、安定、統一、集中。”由此看來,蔣介石的意思是很明確的,即對日只能妥協,不可開戰,開戰就要亡國,不正式開戰尚可保全。對日妥協是為了達到安內的目的,內部安定了,攘外就有把握,民族就可以復興。為此,從1931年九一八事變到1941年12月9 日國民政府對日宣戰前,蔣介石以“攘外必先安內”為藉口,對中共領導的革命根據地進行了第四次和第五次“圍剿”,製造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反共高☆禁☆潮,繼續執行其反共反人民的反動政策。

以對國家分裂狀況的認識為基礎,國民政府制定了“攘外必先安內”的基本政策,落實到“九一八”事件問題上來時,就是蔣介石在1934年12月發表的《敵乎?友乎?》一文中繼《東北問題與對日方針》所更清楚表述的“不絕交、不宣戰、不講和、不訂約”的“四不”方針。“攘外必先安內”也落實到後來的一系列事件上。在這些事件中,國民政府一般作有限的抵抗,之後後撤,其目的是為了避免更大規模的戰爭。再之後尋求妥協的辦法。這些辦法一般是以代表國家的中央政府不簽訂正式的割地和約為原則,讓代表地方的領導人簽字出賣國家利益,換取暫時的和平與安寧。這些事件及其相關協定是:“一二八”事變及《淞滬停戰協定》;1933年的長城抗戰及《塘沽協定》,此次抗戰之初,蔣介石曾調嫡系3個師北上參加作戰;1935 年華北危急局勢及《秦土協定》和《何梅協定》。

我們還不可忽視的一個檔是1931年9月28 日國民黨中央所發佈的《告全國學生書》。這個檔是從國內狀況來回答為什麼不能宣戰的情況下發佈的。它辯護說:“近世之戰,非猶夫歷史之驅士卒以相搏矣!非以全國水陸交通集中于政府權力指揮之下而指揮之,則不能戰;非以全國之經濟集中于政府權力指揮之下而指揮之,則不能戰;非以全國人民平日所享受之自由生命集中于政府權力指揮之下而指揮之,則不能戰。……夫宣戰問題,可戰而不戰以亡其國,政府之罪之也;不可戰而戰以亡其國,政府之罪也;備戰未畢,而輕于一戰以亡其國,政府之罪也;備戰完畢,而不敢戰以亡其國,政府之罪也。”

綜上來看,國民政府對日不採取宣戰形式是基於日本未宣戰,對中、日及其英美關係、國家分裂的認識作出的決策。國民政府錯誤之處在于,不應把中國的命運寄託在列強身上,也不應在日軍侵略面前仍然執行所謂“攘外必先安內”的反共反人民的反動政策。須知,勇於抵抗和消滅一切入侵之敵,才是中華民族自強自立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