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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男子酒後呼吸困難入院後不幸身亡,醫院被判賠30多萬元

市民梁先生喝了冰鎮啤酒後發生呼吸困難,被家人送到轄區醫院,結果當晚被發現昏迷,經醫院搶救無效殞命。梁的家人認為醫院存在誤診、漏診的情況,便將醫院起訴到法院。

日前,該案經過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最終駁回了醫院上訴,維持了一審法院根據司法鑒定結果判決醫院承擔50%賠償責任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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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子呼吸困難入院

2014年3月25日下午5時40分,市民梁先生在喝了些冰鎮啤酒後突然感覺身體不適,呼吸困難。

家人連忙將其送到柳州市某醫院救治。醫院急診科按急性喉炎收入耳鼻喉科,住院後的當晚10時30分,護士巡房時發現梁先生已經昏迷。經過心肺復蘇後,梁先生轉入重症醫學科治療至2014年4月6日不幸殞命。

醫院對梁先生的“死亡記錄”和“死亡討論記錄”均記載其的死亡原因為:缺血缺氧性腦病等。梁先生去世後,其家人認為醫院關於患者死因診斷無異議,未進行屍檢。

2.家屬起訴醫院索賠

此後,梁先生的家屬認為,梁的去世與醫院在診治過程中存在過錯有關係,醫院對其喉梗阻漏診,未解除呼吸困難,誤診、誤治延誤患者的病情,未認真觀察病情以及時發現患者昏迷、心跳呼吸驟停,錯失最佳搶救時機。在心肺復蘇後的診療過程中,重症醫學科不合理和錯誤用藥,致病情加重。因協商賠償未果,家屬將醫院起訴到城中區人民法院索賠。

案件審理過程中,

廣西金桂鑒定中心於2016年4月作出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醫方存在未盡對病情的危險性應盡的預見注意義務的醫療過失;該醫療過失行為在損害後果中的過錯參與度為50%。

3.法院判定各方權責

城中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法院應依據醫療機構的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判決醫療機構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確認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不足、不當或過失,

如法院認定上述過錯與醫療損害存在因果關係的,可直接判決醫療機構承擔醫療過錯損害賠償責任。在本案所涉醫療糾紛中,廣西金桂鑒定中心作出了相應的鑒定意見。醫方存在未盡對病情的危險性應盡的預見注意義務的醫療過失;該醫療過失行為在損害後果中的過錯參與度為50%。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法院依據患者的自身情況、致損原因力大小等因素,
酌定醫院對梁先生家屬的各項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判決醫院賠償家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撫慰金等各項損失32萬餘元。

今年2月,醫院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認為梁先生死亡是否是因喉梗阻不能確定。司法鑒定和醫學理論上,關於死亡原因的判斷一般以屍檢結論為准。本案中,因患方的原因沒有進行屍檢,患方應承擔不利法律後果。醫院同時提出了重新鑒定申請。

對此,二審期間,廣西金桂鑒定中心作出補充說明,載明醫方病歷材料中的“死亡搶救記錄”與“死亡記錄”已經明確患者的死亡原因為缺血缺氧性腦病,而缺血缺氧性腦病屬於直接死因,其根本死因是喉梗阻引起器官堵塞,導致功能衰竭死亡。最終,柳州中院對醫院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支持,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來源丨南國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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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應承擔不利法律後果。醫院同時提出了重新鑒定申請。

對此,二審期間,廣西金桂鑒定中心作出補充說明,載明醫方病歷材料中的“死亡搶救記錄”與“死亡記錄”已經明確患者的死亡原因為缺血缺氧性腦病,而缺血缺氧性腦病屬於直接死因,其根本死因是喉梗阻引起器官堵塞,導致功能衰竭死亡。最終,柳州中院對醫院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支持,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來源丨南國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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