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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新規,徵求您的意見!

近年來,我國快遞業務迅猛發展,在為消費者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暴力分揀、私拆包裹、快遞延誤、快件損毀或丟失、假簽收、個人資訊洩露等。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再次就《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為切實履行《消法》賦予的公益性職責,積極參與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等制定工作,8月初,中國消費者協會組織專家、律師對《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初步研討,梳理出部分有關消費者權益的重點問題。為全面反映消費者意見、表達消費者訴求,從制度層面更好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中消協從即日起與各地消協共同就《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和有關消費者權益的重點問題向廣大消費者徵集意見,

徵集截止時間為8月22日。

您可將對《徵求意見稿》及我會所列重點問題的意見建議,以及您認為還應提出的其他問題和身邊發生的典型案例發送給中國消費者協會。

1

電子郵件:kdzxtl@126.com(kdzxtl為快遞暫行條例首字母)

2

郵寄地址:北京市海澱區阜成路北一街甘家口12號樓315室,中國消費者協會(收),郵編:100037,並請在信封上注明“快遞暫行條例意見”。

郵件和來信中請注明您的姓名、單位、聯繫方式。歡迎您踴躍參加,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貢獻智慧!

小編將《《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有關消費者權益的重點問題》附在文末

便於小夥伴們查看哦~

一、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

《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設立總則、發展保障、經營主體、快遞服務、快遞安全、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七章,沒有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章,是否應當增加?

二、關於保價

(一)《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專案。”

議題:

2、是否應強制快遞企業投保責任保險,使其自行承擔快遞業務的經營風險?

(二)《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議題:

1、“貴重物品”如何衡量?是指物品價值、珍貴程度還是何種標準?

2、是否應對進行保價的貴重物品設立起征點?

三、關於賠償

《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議題:

1、快遞合同應包含哪些內容?寄件人、快遞公司、收件人有哪些權利、義務?收件人有無獨立的請求權?

2、對於未保價消費者,其快件丟失、損毀後,快遞企業應如何進行賠償?

3、快遞企業可否以格式條款形式,限制賠償額度為快遞運費的幾倍?這種做法是否減輕了快遞企業的責任?

4、如何看待快遞期限?對快遞延誤應如何賠償?

四、關於簽收

《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議題:

1、如何規範快遞簽收問題?快遞代簽時的法律責任?

2、如何保證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當面驗收權利?是否應當先驗貨後簽字?是否應當區分未驗貨簽收和已驗貨簽收?

3、交付快件時,快遞人員未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應承擔何種責任?

4、如何解決消費者對快件丟失、損毀、掉包難於舉證的問題?

五、關於環保

《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九條規定:“國家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複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裝,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議題:是否規定快遞企業應當使用可降解、可重複的環保包裝材料,將其作為快遞企業的法律義務,而非宣導性規定?

六、關於快遞運單

《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定使用者交寄的快件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登記身份資訊,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名稱)、位址、聯繫電話以外的使用者身份資訊。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資訊或者提供身份資訊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議題:

1、快遞企業應採取何種措施保護快遞運單中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如何防止消費者的姓名、位址、聯繫電話、快件種類、快件價值等資訊洩露?

2、快遞電子運單是否應當印製格式條款具體內容,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索賠權?

3、快遞電子運單是否應當強制要求可下載?快遞企業是否應當要有電子簽章?

七、關於法律責任

《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資料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銷毀快遞運單;

(三)出售、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使用者資訊;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使用者資訊洩露的情況,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議題:

1、上述行政處罰是否應與《消法》、《刑法》、《網路安全法》等其他法律規定更好銜接?

2、上述情形下是否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是否應當採取禁止責任人員在相應時間內從事快遞業務等措施?

八、其他問題

(一)關於資料收集使用

1、是否應在條例中引入《消法》的規定,對消費者個人資訊的收集、使用作出限制性規定?

2、如何有效遏制快遞公司與商業企業之間爭奪物流資料資訊損害消費者利益問題(如豐鳥之爭)?

(二)關於企業義務

1、是否規定消費者索要發票的,快遞企業必須出具,並明確其違法責任?

2、是否規定快遞企業對快遞運單的保存時限、查詢時限?

3、是否應當界定“無法投遞”的具體含義?防止未通知收件人退回快件的情形。

4、如何防止快遞人員監守自盜?

5、是否對網路購物利用快遞進行刷單的行為作出規制,並明確其違法責任?

3、快遞企業可否以格式條款形式,限制賠償額度為快遞運費的幾倍?這種做法是否減輕了快遞企業的責任?

4、如何看待快遞期限?對快遞延誤應如何賠償?

四、關於簽收

《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議題:

1、如何規範快遞簽收問題?快遞代簽時的法律責任?

2、如何保證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當面驗收權利?是否應當先驗貨後簽字?是否應當區分未驗貨簽收和已驗貨簽收?

3、交付快件時,快遞人員未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應承擔何種責任?

4、如何解決消費者對快件丟失、損毀、掉包難於舉證的問題?

五、關於環保

《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九條規定:“國家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複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裝,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議題:是否規定快遞企業應當使用可降解、可重複的環保包裝材料,將其作為快遞企業的法律義務,而非宣導性規定?

六、關於快遞運單

《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定使用者交寄的快件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登記身份資訊,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名稱)、位址、聯繫電話以外的使用者身份資訊。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資訊或者提供身份資訊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議題:

1、快遞企業應採取何種措施保護快遞運單中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如何防止消費者的姓名、位址、聯繫電話、快件種類、快件價值等資訊洩露?

2、快遞電子運單是否應當印製格式條款具體內容,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索賠權?

3、快遞電子運單是否應當強制要求可下載?快遞企業是否應當要有電子簽章?

七、關於法律責任

《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資料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銷毀快遞運單;

(三)出售、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使用者資訊;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使用者資訊洩露的情況,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議題:

1、上述行政處罰是否應與《消法》、《刑法》、《網路安全法》等其他法律規定更好銜接?

2、上述情形下是否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是否應當採取禁止責任人員在相應時間內從事快遞業務等措施?

八、其他問題

(一)關於資料收集使用

1、是否應在條例中引入《消法》的規定,對消費者個人資訊的收集、使用作出限制性規定?

2、如何有效遏制快遞公司與商業企業之間爭奪物流資料資訊損害消費者利益問題(如豐鳥之爭)?

(二)關於企業義務

1、是否規定消費者索要發票的,快遞企業必須出具,並明確其違法責任?

2、是否規定快遞企業對快遞運單的保存時限、查詢時限?

3、是否應當界定“無法投遞”的具體含義?防止未通知收件人退回快件的情形。

4、如何防止快遞人員監守自盜?

5、是否對網路購物利用快遞進行刷單的行為作出規制,並明確其違法責任?